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审结一起婚姻撤销纠纷案件,因被告冷某婚前隐瞒其患有精神疾病的事实,法院判决撤销当事人的婚姻关系。
法院查明,张某与冷某经人介绍认识,于今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两个月,张某与冷某一起休假度蜜月,其间冷某经常半夜大声叫喊、精神失常,此时张某才得知新婚丈夫竟然是一名精神病患者。原来,冷某早在2015年就被诊断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经治疗后好转,此后一直在精神卫生中心开药、服药维持。张某气愤不已,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婚姻。
法院认为,被告冷某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其在与张某登记结婚之前即确诊患有该疾病,但婚前冷某及其家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影响了张某结婚的真实意思,且冷某至今仍在接受治疗,无痊愈的迹象,故对于张某要求撤销与冷某的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撤销张某与冷某的婚姻关系。
法官庭后表示,婚姻自由的本质是当事人作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应是无瑕的,应建立在双方彼此相互了解信任的基础上。一方当事人患有重大疾病的,对于另一方当事人而言,该信息属于足以影响另一方当事人是否愿意缔结婚姻关系而应当知情的基本信息,所以患病方应当履行婚前告知义务,以保障另一方当事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维护婚姻自由、自愿原则。
法官同时提醒,申请撤销婚姻关系要及早提出,根据民法典规定,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一旦超过这个时间,那么撤销权消灭,婚姻有效,就只能选择离婚的方式来结束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