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冷静期内,妻子大肆透支丈夫信用卡,这笔被挥霍的钱财究竟该如何定性?近日,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法院查明,大庆市居民杨某与邵某是夫妻关系,后因感情不和,于2023年3月到大庆市民政局申请协议离婚。然而,在离婚冷静期满后,双方仍然未就孩子的抚养权及财产的处理达成一致,致使无法通过民政部门进行协议离婚。
不久后,杨某就发现了妻子邵某在离婚冷静期内,使用杨某名下的三张银行信用卡,共计透支消费多达11万余元。
杨某认为,对方在离婚冷静期内恶意透支其信用卡,款项去向不明,导致其还款困难,严重侵害了其财产权益,也影响了其个人信用。杨某以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为由将邵某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本案系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从透支账单记载看,杨某名下的两张信用卡先后在皮草广场等地消费7万余元,系个人消费支付,故与邵某抗辩“用于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的部分事实不相符。
同时,结合杨某认可其名下另一张信用卡消费的4万余元,其中取现3万元用于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故该3万元不属于邵某恶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鉴于信用卡纠纷系银行向杨某主张权利的特殊性,且透支也并未用于家庭生活,故系个人债务,邵某应将8万余元返还给杨某。
据此,法院判决邵某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返还透支杨某信用卡款项共计80228元。邵某不服,提出上诉。大庆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一审法官庭后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邵某在离婚冷静期内恶意透支丈夫的信用卡,且大部分款项都未用于家庭支出,损害了杨某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还款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