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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 2024-01-05 15:50:00 背景色:
索引号 620721100/2020-00118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肃南县市场监管局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肃南县市场监管局
生成日期 2024-01-05 15:50:00 是否有效

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肃南县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肃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主要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国家、省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涉及国家秘密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1.机构设置

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直属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2.政策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主要包括:由本单位职能和业务相关的政策法规;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3.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本机关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等。

4.业务工作

主要包括:本机关各项行政服务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5.其他

主要包括:工作动态、重要会议、活动信息以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公开形式

1.肃南县人民政府网站。肃南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gssn.gov.cn/)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互联网上发布政府信息和提供在线服务的综合平台。公众可随时检索、查阅。

2.其他公开方式。此外还通过“肃南发布”、肃南电

视台、肃南县市场监管局微信公众号、有关公开资料等载体公开政务信息。

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1)申请方式: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肃南县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①当面申请。申请人向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当面提交申请。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二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②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

通过互联网申请

③申请人可通过肃南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向县政府或相关行政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④本行政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2)答复时限: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3)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肃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公地址:肃南县红湾寺镇白银路2号市场监管局办公楼

邮政编码:734400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6-6121426

传   真:0936-6121426

四、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