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1003/2024-00005 | 发文字号 | 肃政发〔2023〕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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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肃南县政府办 |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
生成日期 | 2023-12-27 09:45:00 | 是否有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2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发布如下命令。
一、划定时间范围。确定2024年1月1日至5月31日,2024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全县森林草原防火期,其中1月1日至4月30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落实防火责任。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大森林草原火灾的防控力度,扩大防火宣传覆盖面,强化监管和安全检查,加强预警预报,严格执行火情报告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报告信息及时、准确、全面、详细,切实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管理相关职责。强化行业职能部门监管责任、森林草原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森林草原防火联防机制,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三、严禁野外用火。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草地及林缘地带是防火禁火区域。在森林草原防火期,防火禁火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尤其在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等传统民俗祭拜节日、假期及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高危时段,进入林区、牧区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八个严禁”:即严禁吸烟、野炊、烧烤、点火把、生火取暖;严禁烧荒、焚烧秸秆、烧灰积肥、焚烧垃圾;严禁上坟烧纸;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点孔明灯;严禁倾倒未燃尽炭灰、炉灰等垃圾;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用火戒严区进行爆破、电网狩猎、烧火驱兽等易引发明火和涉火作业等行为;严禁未成年人和残疾智障人员独自进入用火戒严区;严禁携带火种及其他易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物品进入禁火区。
四、强化宣传教育。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宣传车、广播、微信、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及时传达森林草原防火命令、公告、高火险信息;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要主动向全社会公开“12119”森林火警报警电话,组织好防火“宣传月”“宣传周”活动,增强公众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做到森林草原防灭火常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着力营造群防群治、群策群力的良好氛围。
五、严控火源管控。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高火险区的巡逻管控,严防死守敏感地区和重要设施;持续推进打击森林草原违法用火行为专项行动,加大巡查密度和频率,及时发现并处置火灾隐患。要全力筑牢用火审批防线、入山检查防线、日常巡护防线和联防联保防线,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防止被监护人因玩火引发森林草原火灾;进入林区、牧区的一切车辆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登记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配合检查,不得拒绝、阻碍。公安部门要加大对森林草原火灾肇事者的打击力度。
六、加强值班值守。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及有关单位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保持政令和火情信息畅通,接到火情报告后,要快速出动,保证火情及时得到有效控制,并迅速查明发生火情原因,确保“打早、打小、打了”。
七、做好应急处置。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要及时修订和完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适时组织开展演练,确保一旦发生森林草原火灾能够按照预案快速响应、迅速处置。要全面开展森林草原火灾专业扑救设备、物资的清点、摸排、检修、补充工作,确保关键时刻拿得出、用得上。应急、林草、气象、公安、交通等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相互沟通协调,积极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各项准备工作,落实防扑火安全措施,避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凡违反本禁令的单位和个人,将由公安机关和林草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属公职人员的,除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外,还将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并拨打县森林草原防火电话(12119)
县政府办值班电话: 0936-6121221
县应急局值班电话: 0936-6121216
县林草局值班电话: 0936-6121571
县长:钟向辉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