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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南县基层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发布时间: 2022-08-10 15:40:00 背景色:
索引号 620721126/2023-00014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肃南县政务中心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2-08-10 15:40:00 是否有效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基层行政决策,是指由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作出的需要社会广泛知晓、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行政决策事项: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年度计划; 

(三)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四)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行政部门决策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均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该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听取意见。 

第五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肃南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公布内容应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及主要内容、基本情况说明、决策依据和理由、反馈意见方式和时间以及应当公布的其他内容。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六条 通过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方式征求意见的,应当邀请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以及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应当至少提前5日送达参会人员。

第七条 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可以委托独立调查研究机构进行,了解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的社会认同度和承受度。民意调查报告以及民意调查报告的采纳情况,应当在行政决策公布前通过肃南县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开。

第八条 基层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关系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

(二)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意见分歧的;

(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第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对条件不成熟或其他原因未能采纳的公众意见,视情况以适当方式说明理由或作出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