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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肃南县政府信息公开文件属性源头认定等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2-04 18:18:17 背景色:
索引号 620721003/2021-00007 发文字号 肃政办函〔2021〕11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肃南县政府办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1-02-04 18:18:17 是否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肃南县政府信息公开文件属性源头认定制度》《肃南县政府信息公开动态调整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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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南县政府信息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公文,是指县政府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报、通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等。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其他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属性审查,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当按照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

第四条公文的公开属性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

(一)主动公开。根据《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依申请公开。除《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涉及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等行政决策过程未定事项、行政机关内部事项的公文,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依申请公开其他相关规定按照《条例》二十至二十八条执行。

(三)不予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予以公开。

第五条公文公开属性审查过程为:

(一)由拟稿人提出公文公开属性,并在发文稿纸上写明该公文“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须说明理由,并标注在文件版记前信息公开选项相应位置,随文送审。

(二)代拟公文的,由代拟部门标注公开属性,并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后,依据县政府办公室公文制发程序办理。公文公开属性经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按发文报批程序逐级进行报批。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最终确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

(三)多个部门联合拟稿的,由主办部门牵头协调确定公文属性。

(四)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承办单位重新标注公开属性后办理。

第六条文件制发后将属性为“主动公开”的公文报送至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政务服务中心)和县政府信息中心,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开;对依申请公开的公文,列入依申请公开目录;对不予公开的公文,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

第七条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肃南县政府信息公开动态调整制度

为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及时准确发布政府信息,确保政府信息发布的规范性、准确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行政机关发布政策性文件时,在签发时需审签公开属性,公开属性确定为主动公开的,要在文件形成20个工作日内,在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主动进行公开,并建立文件公开台账。

第二条行政机关每年对不予公开和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和文件进行全面自查,梳理不予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文件目录,于每年12月底撰写自查报告,对发现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要及时公开,可由依申请公开转为主动公开的要主动公开,梳理目录、自查情况、整改情况要纳入本乡镇、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三条公开属性调整涉及单一部门的,由起草部门提出建议,涉及多部门的由牵头起草部门提出建议,公开属性相应进行调整。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开属性应当予以调整。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定新立、修订或废止后有明确要求的;

(二)依据国务院、省政府公文发文,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文属性变更的;

(三)因工作职能转变或工作需要,经本单位主要领导研究同意的;

(四)其他按规定需要调整的。

第五条对因情势变化或依申请公开的人数和频次达到一定范围的公文,由发文机关或起草单位提出建议,属性可以由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转为主动公开。

第六条行政机关发现本单位公开目录以及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文件目录需要依据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进行修改调整的,以及公开标准需要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及时报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备案,并进行修改调整。

第七条行政机关不及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和公开目录动态调整职责的,或者经上级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管理规定,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条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通过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受理投诉等方式,对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要及时督促进行整改。

第九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