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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肃南县政务服务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12-13 10:05:00 背景色:
索引号 620721126/2020-00018 发文字号 肃政务公开办(2019)1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肃南县政务中心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肃南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9-12-13 10:05:00 是否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省市驻肃各单位:

现将《肃南县政务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肃南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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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南县政务服务信息公开制度

1.为进一步规范政务服务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务服务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务服务信息的权利,方便企业、群众办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2.公开各行政机关的基本信息和在履行政务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办理行政审批或其他服务事项相关的信息及其他信息(以下简称政务服务信息)的,适用本制度。

3.政务服务信息公开应遵循“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和“及时、准确、依法、便民”的原则。

4.各行政机关要承担政务服务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做到“谁制作、谁公开、谁负责”。

5.各行政机关应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服务信息:

1)行政机关的基本信息。包括责任领导、窗口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主要工作职责、窗口工作人员分工情况、审批人员信息等内容。

2)政务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其他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名称、事项类别、设定依据、审批内容、审批数量及方式、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受理机关、决定机关、审批程序、承诺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联系方式、投诉监督电话、流程图等具体内容。

3)政务服务事项的辅助材料。包括所需空白表格、示例表格、对应的格式文本、常见注意事项等内容。

4)设立或调整政务服务事项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5)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情况。包括已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的接件、流转、审批、办结等审批过程和审批结果的信息查询。

6)各行政机关制定的与政务服务事项相关的公开信息。包括办事制度、服务规范、管理制度等。

7)其他应公开的政务服务信息。按照《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依法应公开的其他信息。

6.各行政机关要建立政务服务信息公开目录和类别,并确定每类信息公开范围。

7.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务服务信息不予公开: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服务信息。

 8.政务服务信息通过纸质、电子等方式进行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依法获取。

1)纸质方式

可通过印制规范、简洁、易懂的《办事指南》《一次性告知单》、“二维码”以及部门自备的信息公开材料等形式公开。纸质方式公开材料应当放置在便民服务大厅咨询服务台、办事窗口台面等指定位置,方便取阅。

2)电子方式

各行政机关应当实现公开内容全部数字化,指定专门人员依托甘肃政务服务网肃南县子站,负责本单位政务服务公开信息电子数据的日常维护,及时更新、汇总、完善、扩充等。各行政机关应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对行政审批和其他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批、流转、办结或公示等情况,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甘肃政务服务网肃南县子站、自助查询等获取信息。

9.因法律法规调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或其他原因使政务服务信息发生变化的,应提前报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县政务服务中心),并及时制作或修订相关信息公开材料。

10.本制度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服务信息,各职能部门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服务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各行政机关提出政务服务信息公开申请的,由相应的职能部门按照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有关规定受理并答复。

12.各行政机关要建立政务服务事项信息公开机制,负责本部门政务服务信息公开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公开的政务服务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者不准确的,可以向相关部门单位指出。确有错误、遗漏或者不准确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13.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各行政机关政务服务信息的公开工作,保障政务服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运行;负责监督检查各行政机关政务服务事项信息的公开工作执行情况。

14.对存在应当公开而不公开和公开内容失真等问题的,由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效能监察部门处理。

15.本制度由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补充。

16.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