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1003/2022-00351 | 发文字号 | 肃政办发〔2022〕1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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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肃南县政府办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
生成日期 | 2022-11-23 08:35:00 | 是否有效 | 是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省市驻肃)有关部门、单位:
《肃南县小散远发电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肃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1日
肃南县小散远发电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规范各类规模小、分布散、地处偏远、基础薄弱发电企业(以下简称小散远发电企业)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发电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增强防范和应对小散远发电企业事故风险和灾难的能力,高效有序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张掖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张掖市小散远发电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肃南县水电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风电、光伏等规模小、分布散、地处偏远、基础薄弱发电企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小散远发电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协同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科学决策、依法处置”的工作原则。事故发生后,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 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组织指挥体系
2.1县级应急指挥机构
2.1.1 县小散远发电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县小散远发电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小散远发电企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县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任总指挥,县人武部部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发改局局长、县应急局局长、县公安局常务副局长、武警肃南大队队长任副总指挥,县委宣传部、县网信办、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县文旅局、县粮食局、县气象局、县地震局、县总工会、各乡(镇)政府乡(镇)长、肃南供电公司、肃南消防救援大队、肃南森林消防大队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县小散远发电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发改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县发改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应急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2.2 现场指挥机构
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成员由事发地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救援队伍、事发单位负责同志、救援专家等组成。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等应急处置措施,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参加应急救援,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支援请求。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设立以下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负责事故信息报告、救援队伍调集、较大事项协调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负责制定方案、开展抢险救援等工作。
(3)监测预警组:负责开展针对电力设施、设备和燃料供应等监测行动,并与气象等部门开展信息共享,对可能的风险后果和灾情发展走向进行分析评估,预判事故可能的影响后果。
(4)医疗救护组:负责调集医疗队伍、救治伤员等工作。
(5)治安保卫组:负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人员疏散、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6)新闻报道组:负责新闻媒体接待、事故救援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工作。
(7)善后处理组:负责伤亡家属接待、伤亡抚恤、经济补偿协调等工作。
根据事故性质类别和现场救援需要,可设立环境气象组、通信保障组、后勤保障组等,分别负责环境监测监控、气象信息服务、现场通信保障、后勤保障等工作。
2.3 事发地政府职责
及时向省、市政府和省、市、县小散远发电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事发地政府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先期开展事故抢险救援;按照应急救援职责分工,切实抓好应急救援各项工作落实。
2.4 应急队伍职责
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在县小散远发电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事故发生后,按照县小散远发电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令立即组织救援人员和应急装备前往事故现场执行应急救援任务。
3 运行机制
3.1风险防控
乡(镇)政府及负有小散远发电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小散远发电企业安全风险调查、辨识、评估、分级、定期检查、监控,建立工作台账和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完善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对重大风险点和重点设施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加强对小散远发电企业生产过程中可能引发的事故,包括人身伤亡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交通事故、地震、洪水、暴雨等安全风险的辨识。
3.2 监测与预警
3.2.1 监测
负有小散远发电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小散远发电企业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和执法检查。同时,加强对发电企业重点危险源的监控,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对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可能引发发电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2 预警
乡(镇)政府及其负有小散远发电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预警发布系统、完善预警发布机制、畅通预警发布渠道、明确预警发布范围,及时有效地发布预警信息,指导相关方面做好防范应对准备。
(1)判定预警级别。
出现小散远发电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险情时,负有小散远发电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及时组织风险分析辨识,对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危害强度、影响范围以及次生事件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级别。按照事故发生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预警级别从高到低依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
(2)发布预警信息。
发生可能性增大、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事故时,原则上由负有小散远发电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新闻网站等媒体及第三方商业平台和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准确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应包括事故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
小散远发电企业加强检查监测,积极做好防范应对工作。乡(镇)政府及其负有小散远发电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①组织收集、分析事故险情信息,研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定预警行动方案。
②组织应急队伍、负有应急职责的单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 态,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③准备避难场所及应急设施,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使用;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易导致危害扩大的活动。
④根据事故影响范围,实施区域警戒和管制,疏散转移或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
⑤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运输、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及时向社会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社会关切,维护正常秩序。
(4)预警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故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事故危害确认消除后,发布预警信息的责任单位要及时解除预警。
3.3 信息报告
3.3.1 报告程序和时限
发电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事发地政府和负有小散远发电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在接报后1小时内报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3.3.2 报告内容
小散远发电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实行初报、续报和终报制度,初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事故信息报告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已采取的应急措施、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
3.4 先期处置
3.4.1 事故单位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相关发电企业应采取下列应急救援措施进行先期处置,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1)启动应急预案。
(2)迅速控制事故现场,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3)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撤离。
(4)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5)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6)根据处置需要请求就近的专职救护队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7)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8)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3.4.2事发地政府先期处置
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并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1)启动应急预案。
(2)组织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调用或征用相关应急资源。
(3)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4)组织疏散或撤离可能受到事故影响、威胁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划定警戒区域,实施交通管制;维护事故现场秩序。
(5)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6)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7)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3.5应急响应
3.5.1分级应对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由省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国务院及国家相关部委予以支持;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予以支持;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县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超出事发地政府应对能力的事故,报请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事故,各行政区域在上一级政府统一指挥下,共同负责应对处置。
3.5.2 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 级、Ⅳ级。发电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初判事故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对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发电企业安全事故,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故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发生较大及较大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县委、县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由县委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挥;二级响应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挥,必要时由县委主要领导指挥;三级响应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组织指挥,必要时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指挥;四级响应由县小散远发电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领导指挥,必要时由指挥部主要领导指挥。启动一级响应由县委决定,启动二级响应由县委、县政府决定,启动三级响应由县政府决定,启动四级响应由县小散远发电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者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启动县级层面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3.5.3小散远发电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1)发生一般安全事故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2)发生较大安全事故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3)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4)发生特别重大安全事故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3.6 信息发布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规定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事故信息,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后续相关信息视情及时发布。发生较大、一般发电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由县政府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3.7 应急联动
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在县小散远发电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属地乡(镇)政府以及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服从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配。
3.8 应急结束
当发电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威胁或危害得到控制、消除,事故现场得以控制,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应急响应结束。终止县级Ⅰ级应急响应,由县委、县政府发布;终止县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县政府批准;终止县级Ⅲ级应急响应,由县小散远发电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发布;终止县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小散远发电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
4 后期处置
4.1 善后处置
在县小散远发电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事发地乡(镇)政府、事故发生发电企业做好善后处置工作。事发地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及受伤人员医疗救助;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对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督促保险公司积极做好理赔事宜;及时归还调用征用的物资,物资被毁损、灭失、消耗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做好环境污染物收集、清理。
4.2 调查评估
事故调查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特别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省、市、县政府分级负责调查。
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分析总结经验,查找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制定整改措施,逐项整改落实。
5 保障措施
5.1 应急队伍保障
各发电企业应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按照规定配备人员和装备,开展培训演练。
小散远发电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应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主力军的作用,发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驻肃武警部队骨干力量以及社会应急救援队伍辅助力量的作用。
5.2 物资装备保障
县直有关行业部门应储备必要的救援物资装备。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等储备制度,保障应急救援需要。发电企业应根据事故风险防范应对实际需要,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5.3 资金保障
小散远发电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和应急救 援队伍建设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及有关规定,由县上统筹安排,分级承担。
发电企业要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和抢险所需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县政府协调解决。
5.4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健局要建立并完善专业化医疗卫生应急队伍,根据救援需要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等工作。要加强应急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小散远发电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医疗应急保障能力。
5.5 交通运输保障
县公安局、县交通局等部门加强交通运输保障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和应急通行机制,确保紧急情况下应急救援力量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
5.6 通信信息保障
县工信局、县文旅局及各通信运营商负责建立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小散远发电企业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
5.7 社会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等有关单位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安全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做好治安工作。
5.8 技术力量保障
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应急信息数据库,推广应用应急救援新技术、新装备,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保障,建立健全小散远发电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专家库,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6 预案管理
6.1 预案编制与修订
县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预案,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6.2 预案演练
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小散远发电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相关发电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或者应急处置方案,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
6.3 宣传与培训
负有小散远发电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直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发电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科普宣传工作,各有关媒体应予支持。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应急管理机构及专业救援队伍的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同时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工作,提高相关救援队伍和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7 责任追究
小散远发电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发生的各类违纪违法问题,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预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