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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肃南县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6-24 15:55:00 背景色:
索引号 620721003/2022-00282 发文字号 肃政办发〔2022〕80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肃南县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肃南县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2-06-24 15:55:00 是否有效

县政府(省市驻肃)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修订后的《肃南县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19年12月16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肃南县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办法(试行)》(肃政办发2019127)同时废止。

肃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4

肃南县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企业领导人员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甘肃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张掖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张掖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肃南县县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绩效考核办法》(肃政办发〔2021〕54号)《肃南县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县委办发〔2022〕55号),结合我县县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县委办、政府办下发的《肃南县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由县委任命或由县委提名、县政府聘任的从县属机关事业单位选拔到县属国有企业担任管理岗位职务的实行年薪制的企业领导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等)。具体实施年薪制的国有企业由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提名,报请县政府研究确定。

针对我县国有独资企业的实际情况,对于目前没有主营业务收入的国有独资企业,设定1-3年培育期,由县财政向实行年薪制的国有独资企业给予一定的项目和资金扶持,支持企业发展,帮助企业发展主营业务,增强造血功能和盈利能力。扶持资金由县财政每年列入预算管理。

对未实行年薪制的国有企业,企业领导人员薪酬按原工资制度执行,薪酬审核部门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给予奖惩。

第三条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一致,建立与考核评价结果紧密挂钩、与承担风险和责任相匹配的薪酬机制,充分发挥薪酬管理对调动企业领导人员积极性的重要作用。

(二)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建立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的差异化分配制度。组织任命的企业领导人员薪酬按规定的标准确定并严格规范管理;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

(三)坚持效率与公平相统一,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增长与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形成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签订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责任书;与实行年薪制的企业领导人员签订目标责任书。

(二)已制定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有稳定的主营业务收入;企业领导人员工作任务和目标明确。

(三)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已进行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四)能按时发放职工工资,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依法纳税。

(五)企业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报表和成本核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六)企业财务、审计、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内部监督和风险防控机制健全。

第二章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确定及构成

第五条经组织选聘自愿到企业任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两部分构成。本人自愿到企业任职的,应及时将事、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原事业单位身份,按企业人员列入任职企业管理,建立工资关系。

第六条基本年薪是企业领导人员年度的基本收入,主要根据企业资产、市场竞争程度、行业特点综合确定。基本年薪的基准值按照上年度县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计算。

上年度县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由县人社局依照《甘肃省省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审核认定办法》(甘人社通〔2015〕343号)进行审核认定后发布。

第七条绩效年薪是与企业领导人员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业绩考核结果和年薪考核结果,并结合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确定。

绩效年薪最高为基本年薪的2倍,绩效年薪核定办法为: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考核评价系数。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按《肃南县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年薪制考核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测算。

按照年薪制绩效考核责任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绩效年薪按全额兑现;考核结果为良好的,绩效年薪按80%兑现;考核结果为一般的,绩效年薪50%兑现;考核结果为较差的,无绩效年薪。

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第八条经组织批准选聘自愿到企业任职的事业单位人员编制、身份、职级、社会保险等待遇按照《肃南县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县委办发〔2022〕5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薪酬的支付

第九条企业根据财务决算数据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有关数据,每年四月向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送上年度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结算的初步意见。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具体审核,并依据考核评价结果,进行企业领导人员年度薪酬结算批复。

第十条企业领导人员当年基本年薪在上年度县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发布前,由企业按照上年度基本年薪标准及考核结果预发,发布次月进行调整,多退少补。

绩效年薪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依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待考核结果确认后一次性兑现。

第十  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纳入工资总额,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

基本年薪列入当年成本;绩效年薪按预测值列入当年成本,清算兑现后进行调整。

第十企业领导人员调离或退休的自任免机关下发通知次月起,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的基本年薪和计提的绩效年薪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

第四章职业经理人薪酬

第十三条企业领导人员中的职业经理人是指由国有企业按照管理权限面向市场选聘的职业化经营管理人才,其薪酬结构和水平,按照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由用人企业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企业对职业经理人实行契约化管理。通过双方自主协商,企业要与职业经理人以合同方式明确聘任期限、岗位职责、薪酬福利、履职待遇、考核办法以及续聘、解聘条件等条款。

第十五条企业要对职业经理人建立健全业绩考核办法,对未完成约定目标任务,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职业经理人薪酬水平应与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紧密挂钩,并建立追索扣回制度。

第十六条职业经理人的薪酬水平可参照同行业、同规模、同职位、同业绩贡献的职业经理人薪酬市场水平,由企业与职业经理人双方自主协商确定。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县直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管理和监督企业负责人薪酬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分配,拟定薪酬管理政策,审核、认定和发布县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县财政局负责对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水平审核。

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属国有企业薪酬工资的日常监管。

第十八条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退休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除按当年在企业领导人员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外,不得继续在企业领取薪酬。

第十九条规范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行为,严禁以业务支出名义支付和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一)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企业领取年度薪酬方案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包括各种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或在本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经批准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三)不得违反规定超标准发放基本年薪,不得在本办法规定的薪酬项目外自行设立其他薪酬项目。

第二十条企业应按照规定将企业领导人员薪酬进行公开,接受企业职工监督。

第二十一条企业领导人员所得年度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企业领导人员离任后,其薪酬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至少保存15年。

第二十三条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发放情况纳入企业年度决算审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和监事会监督范围。

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薪酬情况的日常监督。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审计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制度的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薪酬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四条企业要进一步深化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制度改革,健全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规范企业内部分配行为,合理拉开内部工资分配差距。对部分收入过高的企业,要严格实行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双重调控。

第六章追索扣回办法

第二十五条  企业和企业领导人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扣减(或扣回)企业领导人员当年绩效年薪的10%-30%。

(一)违反本办法超标准发放薪酬的;

(二)在企业领导人员薪酬以外领取其他货币性收入或兼职取酬;

(三)企业违反规定超提、超发工资,或在工资总额之外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的;

(四)违反规定超标准享受履职待遇、违规列支与公务无关的个人消费;

(五)企业违反规定为领导人员支付个人所得税、物业管理费等税费的;

(六)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供虚假考核信息资料或虚构业绩的;

(七)其他追索和扣回情形。

第二十六条企业违反以下规定,以及发生重大经营决策失误、重大违纪案件以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重大人员伤亡或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扣除当年绩效年薪的20%-100%

(一)企业领导人员收到警示谈话(诫勉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的;

(二)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的;

(三)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的。

同时给予上述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的按就高原则执行。一年内受到两次及以上处分的,分别单独扣减,直至全部扣完。

第二十七条追索扣回办法同时适用于已经离职或退休的企业领导人员。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修订后的办法由县人社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未实行期间为过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