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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林木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3-04 10:05:00 背景色:
索引号 620721003/2022-00203 发文字号 肃政办发〔2021〕14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肃南县政府办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1-03-04 10:05:00 是否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森林法》(林办发202019)《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停止受理木材运输等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甘林资函2020285有关非林地上林木采伐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我县林木资源管理,规范非林地上林木采伐管理程序,做好我县林木开发利用和生态林木保护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和重要资源,也是人类生存发展的重要生态屏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1985年颁布实施以来,对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和生态建设,保障和促进林业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201912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主席习近平同日签署第39号主席令予以发布,自202071日起施行。按照省、市林草主管部门要求,从202077日起,全省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停止受理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许可审批。各乡镇、有关部门单位要把林木资源管理工作提升到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高度去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国家和省、市、县关于加强林木资源管理工作的一系列要求上来,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机制、齐抓共管、标本兼治,切实形成责任落实、监管有力、制度完善的林木资源管理格局,确保我县林木资源安全。

二、严格落实职责,构建强大合力。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相关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树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县林草局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控林地上的林木采伐,确保森林资源只增不减;对于采伐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的,由农业农村、交通、水务、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对于农牧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零星林木的,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答复内蒙古林业厅房前屋后和“零星树木”解释的复函》中“将房前屋后定性到宅基地范围内”的答复和我县大部分农牧村处于生态环境敏感区、随意采伐林木将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现状,确需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零星林木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乡镇和村委会履行主体责任,通过村规民约及“一事一议”的方式,由林木所有者或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村委会研究同意后上报乡镇审批备案,由村委会对拟采伐树木情况进行公示,对拟采伐林木属性是否为林地由各乡镇自然资源所进行确认,明花乡由明海林场确认。

三、规范采伐流程管理。申请人(单位)采伐林木时,应向属地村委会提交采伐申请,对申请中采伐林木权属证明地点、面积、树种、林龄、采伐蓄积、采伐株数、采伐方式、更新期限等事项清楚的,不再进行伐区调查设计。对存在林权争议的,要先期解决林权纠纷。采伐的林木要有明确的四至界线,在办理手续时必须明确采伐地点、树种、株数、树木胸径,签订个人(单位)补种责任承诺书,严禁乱砍滥伐违规采伐。如涉及黄斑星天牛等林业有害生物虫害木的,由肃南县林木病虫防治检疫站鉴定,对虫害木进行无害处理,坚决防止虫害木流失。如无审批备案进行采伐,导致虫害木流失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四、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工作职责,落实采伐管理责任主体,合理组织和认真开展采伐监督检查工作,围绕主体运用新媒体新技术等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要加强违法案源线索的发现力度,严厉打击收购、经营无合法来源木材和无证采伐、批少伐多等行为。坚决禁止乱砍滥伐林木,健全非林地上林木采伐管理的林木采伐管理台账,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确保森林资源保有量不减少。


肃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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