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1003/2023-00006 | 发文字号 | 肃政办发〔2022〕1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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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肃南县政府办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
生成日期 | 2022-12-15 15:15:00 | 是否有效 | 是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省市驻肃)各部门、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疫情防控“新十条”、省“新二十条”、市“二十八条”和县“二十八条”优化措施,加快复工复产、复商复市,加快县域经济回暖复苏,制定《肃南县促进经济回暖复苏十七条措施》,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肃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5日
肃南县促进经济回暖复苏十七条措施
为全面落实国家“新十条”、省“二十条”疫情防控优化措施和市委、市政府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激发全社会消费潜力,县政府制定肃南县促进经济回暖复苏十七条措施。
一、激发市场消费潜力。抓住元旦、春节消费节点,打通线上渠道,拓展线下消费回补,促进消费场景回暖。做好2022年“乐游肃南•助商惠民”促消费专项行动,进一步激发消费市场活力,扩大有效需求,促进餐饮、住宿、零售业及旅游景区消费回暖。(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等)
二、促进网络交易发展。支持、鼓励实体企业与大型电商平台企业对接,拓展线上销售渠道。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利用电商、外卖平台等渠道资源,推广“线上下单、线下配送”服务模式,全力满足消费者对防疫用品和生活必需品的需求。强化网络交易行为日常监测和违法案件线索排查,切实维护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工信局、县农业农村局)
三、优化信贷业务流程。推动县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优化服务环节、简化贷款审批流程、运用“甘肃信易贷”“陇信通”线上平台等方式,努力破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最大限度缩短贷款审批时间,让企业“少跑腿”。县内各商业银行积极争取上级银行适当下放小微企业贷款审批权限,尽可能缩短贷款审批时间,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县内地方法人银行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对民营和小微企业的贷款申请,原则上在3—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民营和小微企业,原则上自企业申请日到贷款实际发放,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小额贷款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大额贷款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银行、县工商银行、县农村信用联社)
四、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压力。切实发挥好县级小微企业应急周转金作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参与转贷业务的同时,逐步扩大应急周转金规模和支持范围,着力解决小微企业“转贷难、转贷贵”问题。贷款银行在应急周转金转入企业还款账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转贷资金转入使用企业周转金的企业账户。(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信用联社)
五、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县财政局、县属国有企业管理的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3个月租金,并确保落实到实际经营者。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可统筹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发挥园区企业孵化器、创新就业基地、标准化厂房等孵化平台作用,适当降低中小微企业入孵门槛、放宽孵化期限,政府投资运营和国有企业运营的各类孵化平台全面落实租金减免政策,有效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引导国有银行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减免房租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评价报告。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可同等享受上述政策优惠。(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管局)
六、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充分发挥创业担保贷款对个体和小微企业的资金支持和扶持作用,适当降低贷款门槛、扩大贷款范围,每年发放贷款不低于1000万元。(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七、实行全程网办“零见面”。充分发挥“甘肃省企业开办‘一网通办’服务平台”“全程无纸化登记系统”“个体工商户‘秒批’系统”作用,全面推行“全程网办,邮寄到家”,方便各类市场主体办理业务。将2023年企业开办印章费用列入县财政预算,以减轻企业负担。通过电话、互联网等方式,随时解答市场主体申报过程中遇到的难题,指导完善申报材料,方便市场主体办理各项业务。(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八、延长行政许可期限。允许受疫情影响的市场主体申请延期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对已到期或将到期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含食品小作坊许可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允许延期2个月。对未能按时办理换证导致许可证过期的,证书有效期可顺延至2023年3月1日。(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九、延长强检计量器具检定周期。对因疫情影响无法及时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市场监管部门在履行行政检查时暂时视同有效,有效期顺延至2023年3月1日。(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十、延长健康证明有效期限。受疫情影响,食品、药品从业人员所持有的健康证明有效期届满的,市场监管部门在履行行政检查时暂时视同有效,相关从业人员在90天内及时前往相关机构换领新证。(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十一、取消部分许可事项的现场审查。加快发证换证效率,对散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延续换证、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做出承诺,免现场核查直接发证。对气瓶充装单位的年度监督检查,采取书面线上审查,减少现场核查。(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十二、扩大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场景。加大电子营业执照宣传力度,让企业充分认识和了解电子营业执照。主动下载和使用电子营业执照,提高电子营业执照的社会认可度。实现市场监管行政许可审批系统与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系统等平台的互联互通,在办理许可审核、现场核查、材料归档等需要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环节,市场主体无需提供电子版或纸质版营业执照。(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十三、开展中小微企业质量技术帮扶“提质强企”行动。支持企业引进卓越绩效模式和先进管理方法,引导中小微企业开展质量品牌创建活动,加大政府“质量奖”推荐评选力度,加强质量品牌培育、示范、推广,加大对品牌的保护力度,打击侵权假冒行为,为企业发挥独立自主的品牌建设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主动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产品质量技术帮扶,准确把握中小微企业所需所急,围绕质量管控能力差、质量意识不强等制约或影响企业发展的质量短板,有针对性地提供管理、技术、法规等服务,切实解决中小微企业质量发展的难点痛点。(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十四、强化公平竞争执法。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和原辅材料乱涨价等扰乱生产生活秩序的违法行为,维护企业生产所需材料价格稳定,切实减轻复工复产成本。(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十五、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坚持严格审慎的原则,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甘肃省市场监管违法行为“两轻一免”清单》中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对被处以罚款但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依法慎用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尽量减少行政执法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十六、全面推进柔性执法。在双随机抽查、专项检查、日常巡查等监管执法活动中,综合运用行政指导方式,通过采取政策指导、行政建议、规劝提醒、走访约谈、说服教育、服务帮扶等措施,教育、引导和促进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以柔性执法手段代替行政处罚,采取警示、告诫、责令改正等措施,督促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十七、畅通投诉举报受理渠道。进一步畅通企业群众诉求渠道,依托12315和12345投诉举报平台,密切关注企业复工复产动态情况,简化投诉举报流程,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帮助企业解决复工复产中的实际问题。加大对损害企业和群众利益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线索转立案力度,切实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