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1003/2024-00087 | 发文字号 | 肃政发〔2024〕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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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政府工作规则 | 发布机构 | 肃南县政府办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
生成日期 | 2024-09-19 15:00:00 | 是否有效 | 是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省市驻肃)各部门、单位: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24年9月14日县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8日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24年9月14日县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张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五个坚持”重大原则,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更好统筹经济和生态、城镇和乡村、发展和安全、当前和长远,主动融入全市“一屏三地”功能布局,深入实施强科技、强工业、强县域行动,盘活存量、引入增量、提高质量、增强能量、做大总量,提升综合实力、提升生态质量、提升基础支撑、提升生活品质、提升治理效能,奋力推进各民族共同富裕先行区建设,加快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步伐,推动共同富裕取得更多实质性进展,努力谱写建设幸福美好新肃南的时代篇章。
第三条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第四条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旗帜鲜明讲政治。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确保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到各项事业、各项工作的始终。
第五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
第六条自觉接受县委领导,认真落实县委部署和要求,重大事项及时向县委请示、报告、报备。
第七条加强县政府党组建设,强化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第三章组成人员职责
第八条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第九条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常务副县长协助县长负责县政府日常工作;其他副县长协助县长分管有关方面的工作。
第十条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副县长之间实行AB角互补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在县长及分管副县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县长外出期间,受县长委托由常务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副县长外出期间,由县长委托其他副县长代管其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县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县政府各部门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县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县政府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履职有方,站位全局、密切协作、凝聚合力,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及县委、县政府具体措施。
第四章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五条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六条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充分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提高全要素生产率,着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着力推进城乡融合和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第十七条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第十八条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九条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扎实推进共同富裕。
第二十条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以推进美丽肃南建设坚决筑牢守好国家西部重要生态安全屏障。
第二十一条 加快数字政府建设,统筹推进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提升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协同管理和服务水平,推进政府治理流程优化、模式创新和履职能力提升,为实现政府决策科学化、社会治理精准化、公共服务高效化提供数字化支撑。
第二十二条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和底线思维,建立健全风险防控制度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落实责任,有效预防化解和应对、处置各类风险,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严密防范系统性安全风险,切实维护经济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三条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政府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第二十四条县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提请县政府讨论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草案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承担此项职能的机构组织起草,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有关的解释工作由县政府承担此项职能的机构承办或牵头承担。
第二十五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起草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草案或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坚持从县情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
第二十六条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立法协调,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应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县司法局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县政府决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二十七条县政府各部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八条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县政府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县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县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县司法局要严格合法性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对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省、市、县政府有关规定或者内容不适当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县政府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予以撤销。
第三十条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六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三十一条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第三十二条严格落实集体决策制度,坚持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和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事项通过集体研究决定。县财政年度预算之外安排支出,由分管副县长提出意见报请县长同意后按程序办理。
第三十三条健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部门提交县政府研究的重大决策,本部门首先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严格落实行政行为逐级负责制。
第三十四条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县委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财政预算、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等涉及全局性工作,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五条乡(镇)政府、县政府部门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乡(镇)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委托第三方或联合第三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须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起草、制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
第三十六条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其在制定重大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
第三十七条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七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三十八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
第三十九条深化政务公开,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民生保障、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持续推动基层政务公开,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第四十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畅通政府信息获取渠道,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四十三条 对重大突发和敏感事件,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客观、及时上报和发布相关信息,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更新;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并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第八章健全监督制度
第四十四条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第四十五条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
第四十六条县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四十七条县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坚持问题导向,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四十八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四十九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五十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完善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治理平台,健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五十一条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同志要定期接待群众来访,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包案督办重点信访事项,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保障群众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解决。
第五十二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九章会议制度
第五十三条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五十四条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组成部门、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通报县政府重要工作情况和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三)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五)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具体时间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县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安排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协领导,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县委有关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民主党派、工商联、群众团体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五十五条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及县政府党组其他成员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重大决策部署的措施;
(二)研究需要报请市政府和县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需要报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投资、重大经济合同签订、重大对外投资项目、大额资金分配、重大资源资产出让转让等重要事项;
(五)讨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草案,讨论由县政府制定和发布的决定、命令及行政规范性文件;
(六)听取县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乡(镇)政府重要工作汇报,讨论决定重要请示事项;
(七)讨论和通过县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的人事任免事项;
(八)研究政府系统奖惩事宜;
(九)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提请的议题要着眼全县改革、发展和稳定全局或涉及某一方面的重要政策、重大行政措施、重大项目资金安排等事项,不涉及全局、没有实质内容、没有明确意见的议题一律不上会;涉法事项或代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按程序要求完成公示听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的事项一律不上会;涉及多个单位但未按程序要求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充分沟通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一律不上会;讨论研究的议题涉及经费事项的,应当征求县财政部门的意见,确需出台新的增支政策的,原则上须开展项目评审论证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县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提请的议题,须事先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把关,在提交会议研究前先行召开专题会议讨论,并明确提出提请常务会议研究的意见后再提交会议审议,切实提高议事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决策质量。
县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至2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安排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研究室、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司法局、县统计局、县民宗局、县税务局主要负责人和县纪委监委、县信访局相关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安排有关乡(镇)政府、县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县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或县政府法律顾问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相关同志、群团组织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五十六条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副县长召集和主持,相关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相关乡(镇)政府、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安排县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或县政府法律顾问参加。县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讨论县政府重点工作推进或需要统筹协调涉及县政府多个部门的重要事项;
(二)沟通重要情况,深入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三)研究确定其他需要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五十七条 县政府党组会议由县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县政府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和部署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有关文件、会议精神等;
(二)研究决定县政府工作中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总体工作部署、重大工作事项、重要改革措施、重点项目建设、大额资金安排和重要管理规定,并按照规定向县委报告;
(三)讨论研究市委、市政府和县委交办的重要事项,以及需要报请县委决定的重大事项;
(四)研究决定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政府机构设置;
(五)讨论研究县政府班子建设、政府系统全面从严治党、思想政治建设、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等工作;
(六)讨论研究县委建议县政府党组任免、奖惩干部的有关事宜;
(七)听取县政府各部门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等方面的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有关工作;
(八)讨论研究县政府机关党组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工作,加强县政府机关作风建设,从严监督管理干部,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省委、市委、县委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讨论研究应由县政府党组决定的其他事项。
县政府党组会议一般情况下每月召开1次,特殊情况下可以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安排有关乡(镇)政府、县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五十八条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督查专员,相关乡(镇)政府、县直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县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讨论研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研究分管范围内工作但需要统筹协调多个部门参与、沟通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形成工作方案或计划的事项;
(三)研究协调其他需要县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五十九条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县长确定,县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县长确定或由县长委托的副县长确定,县政府专题会议议题由县长、副县长确定,县政府党组会议议题由县政府党组书记确定。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六十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着眼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审核把关。
第六十一条县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按程序履行请假手续。
参加县政府常务会议,除议题汇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可带1名助手外,其他单位与会人员一律不准带随员。
第六十二条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形成的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六十三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只作部分文字修改的,在会议结束后3日内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在会议结束后7日内印发。请示报告市政府和县委的3个工作日内报出,重大紧急事项按县政府要求及时办理。
第六十四条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由县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六十五条以部门名义召开全县性会议,主办部门应事先征得分管副县长同意,再正式向县政府报送请示,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要求乡(镇)政府负责人参加,确需要求参加的须报县政府批准。县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全县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纪会风,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十章公文审批
第六十六条各乡(镇)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除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县政府决定。
第六十七条拟提请县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县政府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县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第六十八条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县政府决定。
第六十九条 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副县长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督查专员协助做好协调工作。
第七十条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七十一条各部门提请县政府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一并报送政策解读材料。对出台后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同时报送舆情应对方案。
第七十二条各乡(镇)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县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副县长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督查专员协助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县政府办公室提出,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督查专员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县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
第七十三条 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公文和中央领导、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重要批示,原则上第一时间报县长批阅。
第七十四条县政府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发布的命令,地方性法规草案、行政规范性文件、人事任免,由县长签署。
第七十五条 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和下行文,一般报请县长同意后由分管副县长签发,如有必要,报县长签发;县委、县政府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会签;县政府和其他县(区)或市直部门联合行文的,由与联合方签发人对应职务的县政府领导同志签发,签发前须报告县长。
第七十六条凡涉及审计事项、大额资金使用、重大政策调整、重大项目安排等重大事项,需以县政府名义发文的,由分管副县长认真审核把关后,报县长审定。
第七十七条提高公文办理时效。对县政府批办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县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需要主办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合法性审查,按规定期限办理;需要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说明办理情况,报告结果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紧急公文以县政府明确的办理时限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工作要求涉及个别部门的,县政府办公室通过《工作提醒》“一对一”通知,不发普发性文件。
第七十九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电子公文传输体系,大力推进电子公文传输,尽可能减少纸质公文数量。
第十一章工作纪律
第八十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和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工作要求,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八十一条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会议上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八十二条县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县政府或个人发表讲话或刊发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县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刊发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和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
第八十三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县长出差、出访,离开本县休假、学习,按市委、市政府要求报备。副县长出差、出访,离开本县休假、学习,须提前向县长请假、并报告县委。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差、出访,离岗休假、学习,须提前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报告,同时填写书面外出报告单,报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备案。若因故延长请假时间的,须重新履行请假手续。
第八十四条县政府部门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机构应随时掌握主要负责同志所在位置,确保上下联系畅通。
第八十五条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各部门收到市政府工作部门下发的重要文件,接到县委、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重要事项,作出重大决定、启动重大项目前,发生重大情况后,必须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各部门代表县政府向县委、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县政协汇报或通报的议题、事项,应先行报告县政府,并按照县政府研究议定的内容进行汇报或通报。
第八十六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章督查落实
第八十七条县政府及各部门把加强督查、狠抓落实贯穿于政府工作全过程各环节,认真贯彻实施《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努力做到真督实查、能督会查、深督严查,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利器作用,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及县委具体措施有效落实,保障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
第八十八条健全完善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督查落实工作制度,坚持全面覆盖、全员参与、全程跟踪的工作原则,形成建立台账、专人盯办,学习传达、研究部署,调研督查、现场核实的闭环工作机制,确保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第八十九条建立健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文件、市委、市政府文件及领导同志批示落实情况报告制度,优化完善跟踪督办机制,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切实做到高效率办理、高质量落实。
第九十条完善统筹协调、分级负责、协同配合、动态管理的督查工作机制,健全督查立项、制定方案、督查实施、形成督查结论以及督查结论的运用等制度,强化督查与考核相结合,不断提高督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严格控制督查频次和时限,严格规范督查程序和方法,严禁重复督查、多头督查、越权督查。县政府所属部门未经县政府指定不得开展政府督查。
第九十一条创新督查方式方法,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构建抓在平时、督在日常、实时跟踪、全面覆盖的大督查格局和职责清晰、分工明确、程序规范、运行高效的办理机制。大力推行暗访式、调研式督查,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动督查增效和基层减负并举。完善督查激励措施,加大督查激励力度,提高督查激励效果。
第十三章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九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省委、市委、县委实施办法精神,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九十三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九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使用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九十五条 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单位的送礼和宴请。
第九十六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及各部门负责同志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九十七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九十八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努力建设学习型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学习制度,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九十九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要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突出调研针对性,多到条件艰苦、情况复杂、矛盾突出的地方解决问题,县政府领导同志每年到基层调研时间不少于60天。新闻报道按中央及省委、市委、县委有关规定安排。
第一百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带头讲诚信,依法理旧账,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依法作出的规划、行政决定等不得随意改变。建立政商常态化沟通机制,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积极主动为企业服务。
第一百零一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不为乡(镇)、单位、企业、个人或各类风景名胜区、建筑物、出版物、工程项目、商业活动、商业牌匾、产品等题词、题字,不为出版物作序。因特殊情况确需题词、题字或作序的,主办地方或单位需按程序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一百零二条 县政府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适用本规则。
第一百零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县政府印发的《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肃政发〔2021〕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