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1003/2024-00085 | 发文字号 | 肃政发〔2024〕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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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大学生救助;家庭经济困难 | 发布机构 | 肃南县政府办;肃南县教育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肃南县教育局 |
生成日期 | 2024-09-20 17:55:00 | 是否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省市驻肃)各部门、单位:
《肃南县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救助办法》已经县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21年10月印发的《肃南县贫困家庭大学生政府救助办法》(肃政发〔2021〕27号)同时废止。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8日
肃南县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救助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肃南县人才培养力度,帮助、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甘肃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承担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且在我县参加高考被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以及高校毕业后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政府救助基本条件: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6.学生户籍在肃南县,且父母至少一方或户主户籍连续在肃南县10年(含10年)以上。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救助范围主要包括: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低保边缘人口,城乡特困救助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政府救助按困难等级分类确定一次性救助标准。
特别困难学生:主要包括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农村一类、农村二类),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城市全额)。特别困难家庭学生每人一次性救助8000元。
困难学生:主要包括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农村三类、农村四类),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城市差额),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困难家庭学生每人一次性救助6000元。
一般困难学生: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学生。一般困难家庭学生每人一次性救助4000元。
第六条享受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救助要依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申请。被录取的考生在收到录取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县学生资助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初审。由县教育局牵头,会同县纪委监委、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工会、县残联及户籍所在乡镇等有关单位进行初审,必要时进行调查、回访,初步确定受助学生名单。
(三)公示。县学生资助中心将拟救助学生的姓名、性别、民族、录取院校、家长姓名及所在单位、救助理由等统一造册,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四)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教育局上报县政府审批确定。
(五)救助。由县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学生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并组织召开救助金发放仪式。
第七条 救助学生提供的相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将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处理。对于因监督审核不到位,造成违规发放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并追责问责,如构成犯罪,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具体解释工作由县教育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