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1003/2024-00084 | 发文字号 | 肃政发〔2024〕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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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大学生奖励办法 | 发布机构 | 肃南县政府办;肃南县教育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肃南县教育局 |
生成日期 | 2024-09-20 15:15:00 | 是否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省市驻肃)各部门、单位:
《肃南县品学兼优大学生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21年10月印发的《肃南县品学兼优大学生奖励办法》(肃政发〔2021〕26号)文件同时废止。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8日
肃南县品学兼优大学生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激励全县多出人才、出好人才,鼓励广大学生努力学习,积极拼搏,奋发向上。根据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的大学生是指当年在我县参加普通高考,思想政治综合素质表现优秀且被国家级“双一流”重点院校录取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以及考入国家级“双一流”统招院校的全日制普通计划和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研究生。
第三条本科生奖励条件和标准
(一)本人户籍在肃南县,高中教育期间父母至少一方或户主户籍在肃南县,当年在肃南县报名参加高考被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录取的全日制本科考生,每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40000元;被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录取的全日制本硕连读考生,每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60000元。
(二)本人接受基础教育期间(小学至高中)户籍连续在肃南县,父母至少一方或户主户籍连续在肃南县10年(含10年)以上,当年在肃南县报名参加高考被国家“双一流”重点院校录取的全日制本科生,普通生每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0元,少数民族预科、民族班学生每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8000元。
(三)本人接受基础教育期间(小学至高中)户籍连续在肃南县,父母至少一方或户主户籍连续在肃南县10年(含10年)以上,当年在肃南县报名参加高考被国家“双一流”重点院校直接录取的本硕连读全日制考生,每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5000元。
第四条研究生奖励条件和标准
(一)父母至少一方或户主户籍连续在肃南县10年(含10年)以上,在肃南县参加高考进入高校学习,本科毕业后被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录取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每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00元;父母至少一方或户主户籍连续在肃南县10年(含10年)以上,在肃南县参加高考进入高校学习,硕士毕业后被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录取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每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00元;父母双方或一方户籍连续在肃南县10年(含10年)以上,在肃南县参加高考进入高校学习,本科毕业后被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直接录取的全日制硕博连读研究生,每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000元。
(二)父母至少一方或户主户籍连续在肃南县10年(含10年)以上,在肃南县参加高考进入高校学习,本科毕业后被国家“双一流”重点院校录取的普通计划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每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8000元;被国家“双一流”重点院校录取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每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8000元。
(三)父母至少一方或户主户籍连续在肃南县10年(含10年)以上,在肃南县参加高考进入高校学习,本科毕业后被国家“双一流”重点院校直接录取的国家计划硕博连读研究生,每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2000元。
第五条大学生奖励工作由肃南县教育局牵头,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及学生户籍所在乡镇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县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奖励工作应依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申请。被录取的考生在收到录取信息20个工作日内,向县学生资助中心提交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不按时申请视为考生自动放弃。
(二)初选。由县学生资助中心根据考生提供的录取证明等资料,与各乡镇派出所及县公安局共同审查考生家庭户籍、近五年是否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和不良诚信记录,确定拟奖励考生的奖励标准。
(三)公示。县学生资助中心将拟奖励考生的姓名、性别、民族,家庭户主姓名、所在单位和考生被录取院校名称等统一造册,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四)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教育局上报县政府审批确定。
(五)奖励。由县教育局组织召开表彰大会,对考入重点院校的品学兼优大学生进行奖励。
第七条被奖励的考生只享受当年最高标准的一次性奖励。近五年有违法违纪行为和不良诚信记录的考生不予奖励。
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具体解释工作由县教育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