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1003/2024-00004 | 发文字号 | 肃政发〔2023〕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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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肃南县政府办 |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
生成日期 | 2023-11-28 09:40:00 | 是否有效 |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有效预防森林草原、湿地火灾,保护我县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巩固生态文明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发布如下命令。
一、禁火期
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
二、禁火区域
在全县辖区内所有林地、草地、湿地、生态治理项目区及距林草地、湿地边缘水平距离200米范围内。
三、禁火内容
禁火期内在禁火区域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域。
(二)严禁在林缘区、草缘区、湿地边缘区200米范围内吸烟、烧烤、野炊、烧火取暖、点放孔明灯、烧纸钱、点香蜡、燃放烟花爆竹、烧芦苇、烧田埂(坎)、烧秸秆(废旧地膜)、烧迹地、烧火灰、劈灌烧煤、砍柴烧炭、烧灰积肥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三)严禁任何人员和车辆未经登记检查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拒不接受登记检查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检查人员有权禁止其通行。
(四)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及边缘区举行旅游、宗教、祭祀、节庆等活动时使用火源。
(五)严禁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进入禁火区域。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林区,需有监护人陪同,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责任。
(六)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未经审批擅自在禁火区域实施爆破、涉火、涉电作业。
(七)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
四、禁火区特殊用火规定
(一)确需在禁火区域内野外生产用火的,必须经县级人民
政府或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二)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抢修设备等特殊情况确需野 外用火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在符合条件时组织实施。
(三)其他确需在禁火区域内用火的,必须严格根据法律法
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全面落实林长制,推进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 核心的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靠实行业职能部门监管责任,压实林草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或管理区域的主管部门,要建立森林草原防火联防机制,明确联防职责,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二)林草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必须落实各项禁火措施。电力、通讯、 燃气等行业,易燃易爆品仓库、寺庙、农(牧)家乐等重要风险点要全面排查,及时消除森林草原火灾隐患。
(三)进入林草区的车辆和个人,严格执行扫“防火码”进入的规定,自觉接受森林草原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草原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车、发放宣传单、设立警示标语等各种方式,普及野外火源管理、安全用火等相关规定,引导群众转变传统用火观念,倡导移风易俗、文明祭祀,营造全民参与、全民关注的浓厚防火氛围。
(五)各级应急、林草、公安、自然资源、森林消防部门要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森林草原火灾信息报送机制,坚持有火必报、报扑同步,严防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全县各乡镇各部门、各农牧村社区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要进一步增强森林防火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执行森林草原禁火命令。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规用火举报电话:0936-6121216
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12119
县长:钟向辉
2023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