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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肃南县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8-31 17:00:00 背景色: 大 中 小
索引号 620721073/2026-00015 发文字号 肃政办发〔2026〕24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肃南县地震局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6-08-31 17:00:00 是否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省市驻肃)各有关部门、单位:

《肃南县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肃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31日

肃南县地震应急预案

1总  则

1.1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地震应急预案》《张掖市地震应急预案》《肃南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肃南县境内及毗邻地区发生地震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地震灾害的应对工作。

1.3 工作原则

1.3.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1.3.2防救结合,以防为主。增强防震减灾意识,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全面做好地震应急的各项准备工作。

1.3.3统一领导,协同联动。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部门协同、社会参与,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的抗震救灾指挥体系。

1.3.4资源共享,快速反应。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推进应急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发挥专家和技术队伍作用,提高快速反应和高效处置能力。

2 响应机制

2.1 地震灾害分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一般地震灾害四个等级。各等级划分标准如下: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0人以上(包括本数)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人以上(包括本数)、2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包括本数)、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经济损失标准参照国家、甘肃省及张掖市相关规定,结合肃南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由县应急局会同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另行明确。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及职责

肃南县抗震救灾指挥机构为肃南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由县委书记、县政府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委、县政府其他班子成员担任,成员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局、县地震局等部门和省(市)驻肃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详见附件1)。必要时,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局长兼任,日常工作由县应急局承担。肃南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地震灾情调查及灾害损失评估组、交通运输及生命线抢修组、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及生活保障组、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督查与纪律作风保障组、社会治安维稳组、救灾捐赠与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详见附件3)。

3.2 乡(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及职责

各乡(镇)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3.3 工业园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职责

工业园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协调本工业园区的抗震救灾工作。

4 地震检测与信息报告

4.1 地震监测预报

县地震局负责监测、收集和管理上报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根据中国地震局和省地震局提出的全国、全省地震重点危险区跟踪判定意见,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依据信息共享机制,县地震局第一时间向县应急局共享震情信息。根据发布的临震预报,由县应急局组织落实应急防范措施。

4.2 震情速报

县内发生3.0级以上(包括本数)地震或毗邻县区发生4.0级以上(包括本数)地震,县地震局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及初步排查情况等速报参数的测定,在中国地震台网正式测定结果发布后15分钟内报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局,同时通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并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地震监测、预警等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震情速报后,县地震局持续跟踪余震活动,及时更新震情信息,做好震情趋势研判,定期向县委、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送震情动态。

4.3 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县政府立即组织开展灾情排查,及时将震情、灾情、人员伤亡、基础设施损毁等信息报市政府,同时通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县地震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单位,及时将震情、灾情和人员伤亡等信息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单位,同时通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部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在半小时内将有关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同时报告市应急局、市地震局,通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并每3小时续报一次灾情动态,直至灾情稳定。县地震局配合省、市地震部门迅速开展地震灾害快速评估工作,提出应急处置决策建议。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及时将收集了解的灾情信息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迅速核实情况,立即报市政府外事办、市台办、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等部门。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地震应急响应由高到低依次为Ⅰ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Ⅱ级(重大地震灾害)、Ⅲ级(较大地震灾害)、Ⅳ级(一般地震灾害)四个级别。

5.2 响应程序

5.2.1 Ⅰ级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或重点地区发生6.5级以上(包括本数)地震,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向县委、县政府报告,提出启动县级地震灾害Ⅰ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委、县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在国务院、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指导和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积极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全县抗震救灾工作。

5.2.2 Ⅱ级响应

初判发生重大地震灾害或重点地区发生6.0级以上(包括本数)、6.5级以下地震,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向县委、县政府报告,提出启动县级地震灾害Ⅱ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委、县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在国务院、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指导和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积极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全县抗震救灾工作。

5.2.3 Ⅲ级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地震灾害或重点地区发生5.5级以上(包括本数)、6.0级以下地震,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提出启动县级地震灾害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指导和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积极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全县抗震救灾工作。

5.2.4 Ⅳ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或重点地区发生4.5级以上(包括本数)、5.5级以下地震,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上级沟通汇报,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指导和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积极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全县抗震救灾工作。

预案所称重点地区包括:县政府驻地、地震发生所在区域内人口平均密度达到150人/平方公里以上的地区、重要交通枢纽、大中型水库、重点厂(场)矿企业、文物保护单位周边区域。

5.3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分级响应职责

地震灾害发生后,县委、县政府根据已掌握的震情、灾情信息,按照省、市规定的应急响应级别,可适当提高一个应对级别开展应急工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受灾现场设立指挥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5.3.1 Ⅰ级、Ⅱ级响应部署

Ⅰ级、Ⅱ级响应启动后,县委、县政府领导赴灾区指导抗震救灾工作,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以下工作:

(1)派遣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军队、武警部队赴灾区抢险救援。

(2)协调、组织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

(3)组织开展受灾群众转移和伤病员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4)协调、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的畅通。

(5)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迅速组织抢险救援。

(6)配合省、市派出的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强震和前兆台站,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工作。

(7)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8)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9)视情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并实施交通管制、限制人员流动等特别管制措施。

(10)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11)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灾情及抢险救灾工作情况,研究提出需市政府支援的事项。

5.3.2 Ⅲ级响应部署

Ⅲ级响应启动后,县委、县政府领导赴灾区指导抗震救灾工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或灾区乡(镇)政府请求,开展以下工作:

(1)视情派遣消防救援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赴灾区支援抢险救援工作。必要时,协调军队、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组织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

(3)指导协助抢修通信、广播电视、电力、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

(4)根据需要向灾区派出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地震灾害调查及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组。

(5)视情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并实施交通管制,优先保证应急指挥、消防救援、医疗卫生救援、抢险救灾、上级领导和专家等车辆通过。

(6)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7)视情请示市政府协调非灾区救援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5.3.3 Ⅳ级响应部署

Ⅳ级响应启动后,县委、县政府领导赴灾区指导抗震救灾工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灾区需求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配合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的联合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灾区需求向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所需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支援情况。

5.4处置措施

震情就是命令,时间就是生命。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职责任务要求,积极、主动投入抗震救灾,并视情况开展以下工作。

5.4.1 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下,组织协调县消防救援大队、张掖消防救援机动大队二中队、武警肃南中队、民兵以及地震救援、工程抢险、安全生产、建筑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工程机械、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重点搜救被困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协调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重点关注山区、偏远农牧村等救援难度大的区域,加强救援现场风险监测和秩序管控,遇有危险及时传递警报,做好救援人员自身安全防护。发挥无人救援装备在危险救援现场的作用,提高搜救效率。

5.4.2 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受伤人员,建立医疗点,开展现场救治,重点保障人员密集区受伤群众救治需求。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重灾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力度,确保被救人员及时得到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病员致死、致残。统筹全县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转移伤病员,开展异地救治。统筹安排医疗资源,保障孕产期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基本医疗服务。及时开展受灾群众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服务,重点关注受灾群众尤其是遇难人员家属的心理状态。

加强饮用水水源卫生防护、饮用水水质监测和消毒,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和饮用水卫生监督,重点保障安置点饮用水安全。妥善处置遇难人员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和粪便等消毒、清运和无害化处理。加强灾区临时安置点、医疗机构、学校等重点区域消毒工作。加强对鼠疫、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等重点传染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在确保适龄儿童常规免疫工作的基础上,根据灾区传染病监测情况和传染病疫情防控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群体性预防接种或应急接种。实行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报告”“零报告”制度。

5.4.3 安置受灾群众

县城内按照《肃南县城区(红湾寺镇)实战化抗震工作方案》,在各安置点开展受灾群众转移避险安置工作,各乡(镇)按照各自实战化抗震工作方案在本辖区内开展受灾群众转移避险安置工作,重点保障人员密集区受灾群众安置需求。迅速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宿等生活问题。在受灾乡(镇)、村(社区)设置救灾物资发放点,确保救灾物资有序发放,公开发放流程和明细,接受群众监督。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严防火灾发生。开展灾后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受灾群众自我防护能力。

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等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残疾人、孕产期和哺乳期妇女、婴幼儿等群体,确保其基本生活。广泛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投亲靠友、集中安置等方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工作,抚慰遇难人员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生复课,优先保障灾区学校恢复教学秩序。

5.4.4 抢修基础设施

依托交通、电力、通信、供水、供气等抢修恢复力量,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基础设施,优先抢通灾区受灾道路,保障救援通道畅通。协调运力优先保障抢险救援队伍、救灾物资和装备、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抗震救灾工作需要,优先恢复重灾区、安置点、医疗点的基础设施供应。

5.4.5 加强现场监测

配合省、市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台站、强震台站和前兆台站,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及全县震情形势进行研判及时发布余震预警信息。加强气象监测研判,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重点防范暴雨、沙尘暴、寒潮等恶劣天气对救援工作的影响。开展灾区地质灾害监测,重点监测山区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隐患点,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重点监测饮用水源地、危化品泄漏区域,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5.4.6 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雪、融雪形成的低温冷冻、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公路边坡、桥梁、隧道、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受威胁人员转移,重点排查中小型水库险情。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非煤矿山、尾矿库等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重点企业、重点设施加强监控,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5.4.7 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看守所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4.8 开展社会动员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救灾。视情况组织开展为灾区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必要时,组织协调非灾区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援助,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5.4.9 加强涉外事务管理

妥善转移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及时报告相关情况;做好国(境)外新闻媒体采访工作的组织管理;组织协调国(境)外救援队申报入境和在灾区开展活动,做好国(境)外捐赠物资款项的接收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

5.4.10 及时发布信息

县委宣传部按照统一、及时、准确、客观的要求,积极组织开展信息发布,加强舆情监控,回应社会关切,引导抗震救灾工作。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应在地震发生后24小时内举行首场新闻发布会。

5.4.11做好新闻宣传与舆情应对

统筹做好抗震救灾相关新闻报道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新媒体等平台,及时发布灾情和救援进展。加强舆情应对和舆论引导,做好科普宣传,及时辟谣,严厉打击编造、传播地震谣言等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引导群众不信谣、不传谣,营造积极向上的舆论氛围,积极响应应急救援和灾区恢复重建工作。

5.4.12 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县地震局协助省、市地震部门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灾情稳定后,县应急局会同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林草局、县地震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供电公司等有关涉灾部门和单位,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社会影响程度、环境影响程度以及地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灾害防治能力等情况,及时快速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形成准确客观的灾害损失评估报告,为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提供依据。

5.5响应级别调整

应急响应启动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灾情发展情况、救援工作进展和次生灾害风险,对应急响应级别及时进行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当地震灾害发生在防灾基础薄弱地区、人员密集区或重要时段(如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级别。当地震可能造成小概率、高风险、超常规灾害时,应果断提级响应,确保快速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5.6响应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风险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供水、供气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响应结束信息。

6 恢复重建

6.1灾害调查评估

必要时,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总结抗震救灾工作经验教训,复盘评估应对工作,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建议,形成调查评估报告,报上一级政府及相关部门。

6.2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严格遵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统一决策部署,县政府主动对接市级有关部门,按规定全力配合做好恢复重建规划编制相关工作。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结合灾情实际,由县政府组织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地震局等部门编制恢复重建规划。

同时,按有关程序组建恢复重建指导协调小组,负责研究解决恢复重建中的重大问题,科学制定实施方案,统筹指导推进恢复重建各项工作,协调落实恢复重建资金、物资和政策支持。

6.3 恢复重建实施

灾区所在地政府应根据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本行政区域恢复重建工作,优先恢复群众住房、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等民生设施,以及交通、电力、通信、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加强恢复重建资金、物资管理,规范使用流程,公开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恢复重建,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为灾区恢复重建提供支持。

7 保障措施

7.1 应急准备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地震应急指挥体系建设,修订完善应急预案体系,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保障队伍、装备、物资储备和基础设施,开展地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固抗震薄弱设施,加强重大次生灾害源防控和应急值班值守,提升全社会地震“防、抗、救”和自救互救能力。

7.2 队伍保障

持续加强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救援机动大队二中队、武警肃南中队、民兵等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重点提升强震应急处置、山地搜救救护、矿山及危险化学品事故抢险、医疗应急救治等核心救援能力,组织开展协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能力。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要积极组建抢险抢修队伍,完善应急抢修预案,定期开展抢修演练,确保灾害发生后能够快速开展抢修工作。各乡(镇)政府要建立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并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重点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各有关部门、各村(社区)要积极组建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吸纳专业技术人员加入,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县地震、自然资源、住建、卫健、水务等部门和单位加强地震应急技术队伍建设,吸纳地震、地质、建筑、医疗、水利等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风险和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安全应急评估等提供人才保障,为地震灾害应急提供技术支撑。

7.3 指挥平台保障

县应急局要加强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和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为县委、县政府在抗震救灾中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提供保障。

7.4 物资与资金保障

县发改局、县应急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等部门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县政府要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防震减灾专项资金和物资,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

7.5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县、乡(镇)、村(社区)和学校要利用广场、绿地、公园、操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运输、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施设备。

在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

7.6 基础设施保障

县发改局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县文旅局牵头优化全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相关信息。

县发改局、县供电公司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救援现场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县公安局、县住建局等部门加强公路紧急运输保障的统一指挥调度,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县气象局实时监测灾区天气变化,研判气象风险,及时向受灾群众、救援队伍发布气象预警信息与避险提示,为抢险救援与群众转移提供气象支撑。

7.7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乡(镇)、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要积极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组织干部职工、各类救援力量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各乡(镇)其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机关、学校、医院、养老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等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性地震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查找问题,完善预案和处置措施。

8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8.1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当主要公路、城镇燃气、供暖、供排水等生命线工程和水库等重点部位附近发生强有感地震事件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县应急局立即收集震情、社情,提出震情趋势判断,及时报告县政府。

县政府督导有关部门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和宣传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8.2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当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由县委宣传部牵头,组织县委网信办、县应急局、县地震局等相关部门会商,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县委、县政府,由宣传部门统一口径,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传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局。

8.3 毗邻县区地震灾害事件应急

地震发生在毗邻县(区),且对我县造成震灾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时,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震级大小、灾情严重程度,向县政府或受影响的乡(镇)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响应级别开展应急工作。

8.4 周边省市地震灾害事件应急

当毗邻省市发生地震灾害事件造成肃南县境内灾害时,参照我县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相应级别实施应急预案。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负责解释,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情况,结合肃南县经济社会发展、地震地质条件变化、应急处置实践经验及应急资源调整等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乡(镇)、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完善本乡(镇)、本部门单位地震应急预案,报县应急局备案,并与本预案相衔接,确保形成上下联动、协同高效的应急预案体系。

村(社区)应对抢救压埋人员、紧急医疗救护、临时安置受灾群众、报送灾情信息等方面的救援事项制定地震应急方案,报乡(镇)政府备案。

9.2责任追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地震灾害应对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表现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委、县政府或相关部门给予通报表扬。对在地震灾害应对工作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震情灾情,或者拒不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以及有其他妨碍抗震救灾工作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3 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3年11月3日印发的《肃南县地震应急预案》(肃政办发〔2023〕90号)同时废止。

(此文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