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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肃南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7-26 11:10:00 背景色:
索引号 620721003/2024-00080 发文字号 肃政办发〔2024〕40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肃南县政府办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4-07-26 11:10:00 是否有效

原文解读:《肃南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省市驻肃)各部门、单位:

《肃南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肃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24


肃南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县财政局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一定时期内具有相应的政策依据、专项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

县级专项资金包括运转类项目、特定目标类项目,由县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程序规范、统筹协调、权责明确、注重绩效、全程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县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政策和制度,会同主管部门制定完善具体资金管理办法,按程序设立、整合、调整、退出专项资金;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责,组织开展财会监督和绩效管理工作;指导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

第五条 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履行部门管理专项资金主体责任;配合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绩效管理细则,提出专项资金设立、整合、调整、退出意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依照法定职责对资金使用单位实施财会监督,建立健全内部财会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负责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项设立

第六条 专项资金设立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主管部门收集本级及所属单位的专项资金设立需求,进行筛选,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对确需设立的,于每年编制预算时围绕部门职责和工作任务,向县财政局正式行文申报,申报时应提供设立依据、立项报告、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绩效目标、资金需求等资料。

(二)县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和财政可承受能力对专项资金设立条件进行审核,重点事项可采取专家论证、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财政预算评审等方式审核,评审结果作为专项设立的重要参考依据。涉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三)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要求,中央、省市级转移支付资金需县级同步安排资金的,主管部门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供国家或省市文件依据,经县财政局审核后设立。

(四)涉及重大支出事项或需县政府审定的,由县级主管部门报县政府批准。

第七条 从严控制专项资金设立,不得重复申报设立政策目标接近或资金支出方向类同的专项资金。新增事项所需资金优先通过调整部门现有专项资金结构安排;现有资金难以统筹,确需设立专项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策依据充分。符合法律法规、预算管理制度、中央、省、市、县工作安排,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公共财政投入方向和县情实际。

(二)设立期限明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外,到期后需延续的,按照新设专项管理。

(三)通过绩效评估。明确设立的必要性、投入的经济性、实施方案的可行性、绩效目标的合理性等事项。

(四)资金需求明确。坚持零基预算,一切从实际需要出发,与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有明确的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计划。

(五)资金来源明确。渠道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应统筹使用增量资金与存量资金、财政拨款与非财政拨款资金。

(六)资金用途明确。有具体的支出事项和用途、实施范围和对象,符合过紧日子要求,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八条 经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全部以项目形式纳入项目库管理。入库项目应完成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做到预算一经批准即可实施。未纳入项目库的不得安排预算。

县财政局负责建立预算项目库,由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构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部门项目库,由本级和下级单位上报的项目组成

第九条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行业发展规划组织项目申报,按照“先评审后入库”的原则,开展项目评审,符合条件的纳入部门项目库,作为申报预算储备项目。

第十条 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由县财政局审核后纳入预算项目库,作为预算编制备选项目。需要跨年度实施或支出的项目,分年度编入预算,形成中期财政规划和部门三年滚动规划。

第十一条 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主管部门根据绩效情况和年度工作任务,从项目库中择优挑选当年安排预算的专项,充分运用零基预算方式,测算提出资金需求后申报预算。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按照“量入为出、量力而行、保障重点”的原则,结合财力状况、轻重缓急、实际需求、绩效情况等,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合理确定专项资金预算规模。

第十三条 设立的县级专项资金,应按预算编制要求和程序,细化编制到部门(单位)预算中。专项资金预算应有明确的支出事项、具体量化的绩效目标,运转类项目应逐步建立完善分行业的支出标准体系,特定目标类项目应集中、直观反映部门主要职能和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依法依规管理预算代编事项,支出项目的管理主体、具体事项、支出标准等明确的,应细化编制到相应的部门(单位)预算或转移支付预算中,不得由财政或主管部门代其编制,年初无法编入实施部门、一次性拨款单位或转移支付预算的资金,由县财政局编入政府支出预算,在执行中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和政策规定统筹分配使用。

第四章 管理使用

十五 经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先定管理办法、再定绩效目标、后分配资金”的原则,做到一个专项一个管理办法、一套绩效指标体系。资金管理办法应当明确政策目标职责分工、分配方法、申报条件、实施期限、使用范围、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内容。需要发布申报指南或其他与专项申报有关文件的,应在管理办法中明确。

第十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项目法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在规定时限内分配。

(一)县级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项目法分配方式,将资金确定到具体单位和明细项目。

(二)主管部门应适当提高资金使用集中度,建立“大干大支持、多干多支持、不干不支持”的资金分配导向。按项目法分配的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农林水、产业发展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主要采取竞争性评审、分乡镇分年度滚动安排等方式分配,并逐步扩大到其他领域。

第十 主管部门在专项资金预算额度确定后,提出初步分配方案,充分征求县财政局意见建议并达成一致后,由主管部门党组(党委)会议研究审定,编入年初预算;需县政府确定的事项,主管部门与财政局联合上报。

第十 执行中,主管部门需进一步细化分配的县级专项资金,除相关政策、规定中已明确分配标准的,或按照人数、面积等客观因素据实测算分配和清算类资金外,其他资金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县政府审批后下达资金指标。

十九 中央、省和市级下达的转移支付,需县级再次确定具体实施项目或细化分配的,其项目筛选、分配方式、分配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调整调剂事项管理

(一)严格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预算一经批准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安排支出。

(二)主管部门不得随意调剂专项资金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确需调剂的,按相关规定办理。不得随意调剂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用途,确需调剂时,由主管部门报县政府审批,县财政局根据审核意见办理调剂手续。调剂事项涉及中央或省、市级转移支付资金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三)执行中,部门确需增支的事项,严格按照国家加强部门预算执行管理的相关要求和程序审批。

第二十 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规定,不符合规定的资金不予结转。县财政局、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清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效减少财政资金闲置沉淀

第五章 绩效监督及调整退出

第二十 县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应当深入推进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增强预算安排的可行性和财政运行可持续性。

第二十 所有专项资金应当科学设定符合项目特点、指向明确、合理可行、细化量化的绩效目标,并作为项目入库、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前置条件。绩效目标与预算同步申报、批复、下达,预算执行中涉及调剂事项的,应当一并调整绩效目标。

第二十 县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应当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双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及时纠偏,发现问题的及时整改。

第二十 主管部门应当按期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应当对主管部门自评结果进行抽查复核。

县财政局选择覆盖面广、资金量大、实施周期长、社会关注度高的专项资金实施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 县财政局、资金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完善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制度,履行财会监督职责,加强日常监管和重点监管,依法纠正违反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确保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

第二十 县审计局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等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 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公开”的原则,主动将除涉密信息外的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管理办法、分配结果和绩效信息等向社会公开,并逐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九 县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结果的应用。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第三十条 县财政局应当会同主管部门不定期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估。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专项,应当予以调减、调整或归并:

(一)专项资金设立依据发生变动的;

(二)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持续偏低、连续结转的;

(三)偏离绩效目标、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或全县工作重点的;

(四)专项资金支出结构不合理、管理不规范,对财会、审计、巡视等监督检查反映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第三十 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专项,应当予以退出:

(一)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县有关规定的;

(二)设立依据过期、失效、政策调整,或没有必要继续实施的;

(三)工作任务完成或总体绩效目标已经实现的;

(四)造成财政资金重大损失浪费的;

(五)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六)其他需要退出的情形。

第六章  

第三十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