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无障碍阅读 适老化模式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政府文件 > 按公文种类分类 > 肃政办发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肃南段) 生态管护员管理使用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7-05 10:36:53 背景色:
索引号 620721003/2024-00070 发文字号 肃政办发〔2024〕32号
关键词 生态管护员管理 发布机构 肃南县政府办;肃南县自然资源局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4-07-05 10:36:53 是否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省市驻肃)各部门、单位:

《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肃南段)生态管护员管理使用考核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肃南段)生态管护员管理使用办法》(肃政办发〔2020〕40号)2024年3月8日印发的《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肃南段)生态管护员管理使用考核办法》(肃政办发〔20248号)同时废止。

附件:1.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肃南段)生态管护员管理使用考核办法

      2.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管护员考核评分细则表

      3.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管护员审批流程

      4.肃南县2024年度生态管护员申请审批表

肃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31日

附件1

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肃南段)生态管护员管理使用考核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合理安置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肃南段)搬迁农牧民,根据《甘肃省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肃南县核心区农牧民搬迁项目实施方案》《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肃南段)缓冲区农牧民搬迁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态管护员是指从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肃南段)核心区、缓冲区搬迁的农牧民中选聘从事生态管护的人员。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聘用

第三条生态管护员岗位分为自然资源管护、人工造林管护、环卫保洁三类

第四条自然资源管护员、人工造林管护员、环卫保洁员由所属乡(镇)政府结合实际,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设置,强化管护、保护生态,乡级管理、分级指导,设岗定责、绩效考核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生态管护员实行聘用制合同管理。选聘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所在地村委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在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选聘为生态管护员,并确定岗位,报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审核备案。

第六条生态管护员确定后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生态管护员的档案整理、考勤等工作,建立健全生态管护员档案。每年年初将生态管护员档案报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备案登记造册。

第七条生态管护员选聘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二)熟悉管护岗位涉及的社情、民情、林情、草情;

(三)年龄18—60周岁,身心健康,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在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肃南段)核心区、缓冲区搬迁农牧民中选聘,每户只能选聘1人。

第八条生态管护员因年龄、身体等原因不宜继续选聘为管护员的,可以选聘户内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直系成员为生态管护员。

第九条生态管护员年满60周岁,次月聘用合同自动解除。

第三章职责与权利

第十条生态管护员认真履行聘用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积极参加业务学习和各项培训,宣传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森林防火条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禁牧令》等法律法规;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接受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管理和检查考核。

第十一条自然资源管护员职责:

(一)对责任片区草原、冰川、雪山、森林、湿地、野生动植物等所有自然资源进行日常巡护监管,做好巡护日志,建立资源管护台账;

(二)对巡护中发现的辖区内偷牧、抢牧行为及破坏自然资源、非法捕杀野生动物、非法采挖野生植物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积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查处;

(三)负责做好辖区内森林、草原病虫害及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工作,一旦发现疫情,应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对违规野外用火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

(四)积极参与辖区内天然林保护、国家级公益林建设、造林绿化、封山育林、天然草原治理、退牧还草、有害生物防控等生态工程建设

(五)积极加强水资源保护,防止水污染,积极开展河道疏浚、河道保护工作,加大对河、道、河岸保洁质量,确保各自所管河段卫生干净、实现河道保洁工作常态化,若在巡护中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

(六)完成乡(镇)人民政府安排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第十二条人工造林管护员职责:

(一)负责绿化区域内的杂物清除及林木管护;

(二)负责定期对苗木花卉进行整形修剪、补栽补种、浇水施肥、杂草清除和病虫害防治;

(三)加强管护措施,制止损坏、偷盗苗木花卉行为。

(四)完成乡(镇)人民政府安排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十三条环卫保洁员职责:

(一)负责清理片区内垃圾果壳、纸屑塑料、落叶杂物等;

(二)负责公益性设施管护保洁工作,保管使用好保洁车、保洁工具,不丢失损坏。

(三)对偷运渣土、河道采砂、占道施工、随意屠宰等违规行为,及时劝阻、制止,劝阻不听和制止无效,立即报告乡(镇)人民政府。

(四)完成乡(镇)人民政府安排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第十四条生态管护员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四章 日常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生态管护员考核实行每月考评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机制,乡(镇)人民政府每月对生态管护员进行日常考评,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于每年12月对本年度生态管护员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第十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专门机构和分管领导,负责生态管护员日常管理及每月考评,建立管理台账,及时进行签字确认,形成规范的档案资料。

第十七条每月考评结果分优秀(90分以上,包括90分)、合格(70分—89分)、基本合格(60分—69分)、不合格(59分以下)四个档次。

每月考评分两部分内容:日常考勤和日常工作完成情况,按三个岗位不同工作要求,对照年终考核评分细则赋分。

第十八条年终考核结果分优秀(90分以上,包括90分)、合格(70分—89分)、基本合格(60分—69分)、不合格(59分以下)四个档次。

年终考核分四项内容:

(一)每月考评占年终考核70%。(12个月的每月考评成绩总和/12*70%);

(二)宣传教育(10分)。积极配合乡镇开展宣传活动,宣传森林、草原、湿地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群众满意度测评(10分)。考核组通过微信、电话、满意度调查表等方式对生态管护员进行满意度测评;

(四)其他工作完成情况(10分)。按时参加乡人民政府组织的有关会议和培训,认真完成乡人民政府安排的临时性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生态管护员在聘用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擅自准许单位或个人进入管护区域施工作业,破坏生态环境的;

(二)因玩忽职守,履行管护职责不到位,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发生违纪违法,上班期间饮酒或酒后上岗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的;

(四)擅自离岗,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五)以权谋私、监守自盗、弄虚作假的;

(六)长期由他人顶岗超过30天

(七)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八)解聘、辞退的管护员不得再次申请聘用;

(九)其他情形不能正常履职的;

)请假累计超过三个月的因病请假的除外

第五章  工资待遇及保障

第二十条生态管护员工资由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基础工资按照每人每月2000元列支,由所属乡(镇)按月发放至管护员社保卡,并建立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增资部分主要按从事管护工作时间分档进行增资,从事管护第一年保持原工资标准,从事管护工作2—5年每月增资200元,为月绩效工资;6—10年每月增资500元(其中,月绩效200元、月基础300元);11—15年每月增资700元(其中,月绩效200元、月基础500元);16年以上每月增资900元(其中,月绩效200元、月基础700元),月绩效工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执行。年限认定以本人与所属乡(镇)首次签订生态管护员聘用合同起计算,生态管护员选择离职又重新聘任生态管护员,离职前的工龄与重新担任生态管护员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生态管护员工龄。

第二十一条 绩效工资分为月绩效工资和年绩效工资月绩效工资根据每月考评情况发放,考评优秀400元/人/月(优秀比例不超过5%),考评合格200元/人/月,考评基本合格100元/人/月,考评不合格不予发放当月绩效新入职的生态管护员考核合格的从第二年开始发放月绩效工资。

第二十二条 年度绩效工资根据年终考核结果发放。考核优秀8000元/人/年(优秀比例不超过5%),考核合格6000元/人/年,考核基本合格4000元/人/年,考核不合格不予发放当年绩效工资

第二十三条为生态管护员给予居民养老保险补助1000元/人/年,补助方式采取“先缴后补”原则,在个人缴费档次必须≥1000元的前提下,以缴费票据为依据进行补助。

第二十四条县财政局根据各乡(镇)管护员聘用情况预算工作经费1000元/人/年,意外伤害保险或工伤保险500元/人/年,所需费用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肃南县自然资源局、肃南县农业农村局、肃南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本管理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