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1050/2024-00065 | 发文字号 | 肃政办发〔2024〕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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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农业保险 | 发布机构 | 肃南县农业农村局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
生成日期 | 2024-03-21 15:20:00 | 是否有效 |
解读链接:关于《肃南县2024年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省市驻肃)各有关部门、单位:
《肃南县2024年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肃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0日
肃南县2024年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甘肃省农业农村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甘肃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农业保险工作的部署要求,加快我县农业保险体系建设,提高农牧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保障自治县农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甘肃省2024-2025年农业保险助推乡村振兴实施方案》(甘农财发〔2023〕77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农业工作会议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为方向,以牢牢守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两条底线为重点,立足我县特色产业发展实际,推进农业保险“增品、扩面、提标”,持续提升全县农业保险工作成效,为促进全县现代农牧业持续发展和乡村全面振兴提供风险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采取政府财政部分补贴的方式,引导、鼓励和支持藏系羊(细毛羊)、牦牛、奶牛、小麦、玉米种植户和合作社参加农业保险,积极推动特色农业保险业务开展,增强特色农牧业抗风险能力。
(二)市场运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经办机构商业化运营为依托,重视业务经营风险,优化完善农业保险承保理赔和风险预警管控机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提升农业保险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协同推进。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和保险机构、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等各方协同配合、共同努力,动员符合条件的农牧户积极投保;保费补贴政策同其它支农惠农政策和信贷政策有机结合、共同推进,发挥财政政策综合效应,切实取得成效。
三、工作职责
全县2024年农业保险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实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肃南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肃南支公司承办农业保险业务。各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向承保机构提供各乡(镇)6月末养殖业防疫台账各项数据,促进承保机构强化承保和理赔道德风险管控;负责指导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加强藏系羊(细毛羊)、牦牛的防疫体系建设,进行疫情监测、免疫和疫情处置,加强与承保机构密切配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要求,督促把农牧户是否对病死畜进行无害化处理作为农业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推进病死畜无害化处理工作;负责指导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加强种植业台账建立,做好疫病监测处置;负责协助承保机构做好查勘定损,确定损失程度及损失原因,组织协调承保机构的承保和理赔服务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中央、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的申请和落实工作;负责筹集安排县级承担的保险费配套资金,做好保费财政补贴资金拨付、清算和监督检查工作。
承保机构:负责承办农业保险业务,发挥网络、管理、科技等专业服务优势,做到“五公开三到户”。“五公开”即保险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三到户”即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负责建立健全农业保险理赔制度,接到参保农牧户出险报案后,应遵循“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原则,在县农业农村局协作下尽快完成查勘定损等工作,向农牧户及时支付赔款;负责向县政府、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及时报告农业保险承保和理赔情况以及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接受上级和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对农业保险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生重大灾害事件时,应及时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成立本乡(镇)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与承保机构密切配合广泛宣传农业保险工作目的和意义、投保理赔范围、业务流程等内容,提高农牧户自愿投保的积极性,确保应保尽保,强化道德风险管控,营造农业保险发展的良好氛围;负责组织乡(镇)、村干部根据摸底建立6月末养殖业防疫台账,为参保农牧户详细制定和填写《保险分户标的投保清单》,完成农牧户自筹部分保费收取工作,按时提交承保机构出单,确保农牧户种养殖风险及时得到保障;负责监督考核,将各行政村农业保险参保率作为年度综合目标考核责任书考核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产业振兴中的保障作用;负责对承保机构农业保险承保数据的审核确认工作;负责监督承保机构协赔员工作情况,若因服务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乡(镇)政府可向承保机构重新推荐协赔人员,支持承保机构做好服务工作。
四、保险内容
(一)保险范围及投保条件
1.保险适用条款
(1)玉米制种、大田玉米保险均适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中央财政补贴型玉米制种保险条款》。
(2)藏系羊(细毛羊)保险适用《中央财政补贴型藏系羊养殖保险条款》(甘肃省保险行业协会示范性条款)。
(3)牦牛保险适用《中央财政补贴型牦牛养殖保险条款》(甘肃省保险行业协会示范性条款)。
(4)保险奶牛适用《中央财政补贴型奶牛养殖保险》(甘肃省保险行业协会制定款)条款。
(5)小麦保险适用于《中央财政补贴型小麦种植保险》(甘肃省保险行业协会制定款)条款。
2.投保条件
(1)制种玉米、大田玉米:经政府部门审定(认定或登记)的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行洪、蓄洪区,具有玉米制种的隔离和培育条件,且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生长和管理正常。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玉米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2)藏系羊(细毛羊):体重10公斤以上(含10公斤);投保时畜龄在3个月以上(含);投保藏系羊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投保时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饲养管理正常;按所在县、乡(镇)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藏系羊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3)牦牛:体重50公斤以上(含50公斤);投保时畜龄在1周岁(含)以上,7周岁(不含)以下;投保牦牛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投保时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饲养管理正常;按所在县、乡(镇)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牦牛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且必须具有国家统一的防疫耳标或由保险人统一佩戴的专用耳标或其他合法标识物。
(4)奶牛:畜龄在1周岁以上7周岁(不含)以下;投保奶牛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饲养管理正常;投保奶牛按所在县、乡镇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必须具有国家统一的防疫耳标或由保险人统一佩戴的专用耳标或其他合法标识物;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奶牛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5)小麦:经过政府部门审定(认定或登记)的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生长和管理正常;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小麦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3.理赔条件
(1)玉米:受灾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
(2)藏系羊(细毛羊):体重10公斤以上(含),且畜龄在3个月以上(含);
(3)牦牛:体重50公斤(含)以上,畜龄在1周岁以上(含),且佩戴有保险公司专用耳标;
(4)奶牛:畜龄在1周岁,且必须具有国家统一的防疫耳标或由保险人统一佩戴的专用耳标或其他合法标识物;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20日(含)内为保险奶牛的疾病、疫病观察期,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奶牛,免除观察期;
(5)小麦:受灾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
(二)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费承担比例
1.制种玉米。每亩保险金额为1000元,费率为3%,保费为3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5%,保费为13.5元;省财政补贴30%,保费为9元;县财政补贴10%,保费为3元;农牧户承担15%,保费为4.5元。
2.大田玉米。每亩保险金额为600元,费率为3%,保费为18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5%,保费为8.1元;省财政补贴30%,保费为5.4元;县财政补贴10%,保费为1.8元;农牧户承担15%,保费为2.7元。
3.藏系羊(细毛羊)。每只保险金额为500元,费率为5%,保费为25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保费为10元;省财政补贴30%,保费为7.5元;县财政补贴20%,保费为5元;农牧户承担10%。保费为2.5元。
4.牦牛。每头保险金额为3000元,费率为5%,保费为15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保费为60元;省财政补贴30%,保费为45元;县财政补贴20%,保费为30元;农牧户承担10%,保费为15元。
5.奶牛。每头保险金额为10000元,费率为5%,保费为5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保费为200元;省财政补贴30%,保费为150元;县财政补贴20%,保费为100元;农牧户承担10%,保费为50元。
6.小麦。每亩保险金额为350元,费率为4%,保费14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5%,保费为6.3元;省财政补贴30%,保费为4.2元;县财政补贴10%,保费为1.4元;农牧户承担15%,保费为2.1元。
(三)保险责任及范围
1.玉米。在保险期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玉米在生长阶段受损,且受灾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时,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雷电、风灾、冰雹、冻灾、旱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
(2)意外事故: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野生动物损毁;
(3)病虫草鼠害。
2.藏系羊(细毛羊)。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已保险的藏系羊(细毛羊)直接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责任:
(1)雪灾(雪灾发生后造成保险的藏系羊在保险期内冻饿死亡);
(2)口蹄疫、炭疽、羊痘、布氏杆菌病、羊快疫、血液原虫病、肝片吸虫病等;
(3)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冻灾;
(4)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5)野生保护动物袭击(必须出具乡镇、村两级有效证明);
(6)当保单上列明的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时,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只)出险时实际价值;当保单上列明的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计算赔付: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只)保险金额;
(7)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8)凡在我县辖区外借牧或在借牧途中死亡,只要达到理赔条件,保险公司一律正常赔付;
(9)发生第(5)项所列情形,财政性补偿和保险赔付按各自渠道落实。
3.牦牛。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的牦牛直接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责任:
(1)雪灾(雪灾发生后造成保险的牦牛在保险期内冻饿死亡);
(2)口蹄疫、炭疽、牛出血性败血症、布氏杆菌病、牛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焦虫病、牛恶性卡他热;
(3)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冻灾;
(4)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5)野生保护动物袭击(必须出具乡镇、村两级有效证明);
(6)当保单上列明的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时,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只)出险时实际价值;当保单上列明的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计算赔付: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只)保险金额;
(7)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8)凡在我县辖区外借牧或在借牧途中死亡,只要达到理赔条件,保险公司一律正常赔付;
(9)发生第(5)项所列情形,财政性补偿和保险赔付按各自渠道落实。
4.奶牛。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奶牛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雷电、风灾、冰雹、冻灾、雪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
(2)意外事故: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野生动物袭击;
(3)疾病疫病: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症、日本血吸虫病;
(4)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奶牛每头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头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保险金额;若保险奶牛每头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出险时实际价值;
(5)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5.小麦。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小麦的损失,且受灾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时,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雷电、风灾、冰雹、冻灾、旱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
(2)意外事故: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野生动物损毁;
(3)病虫草鼠害;
(4)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小麦每亩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小麦每亩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5)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四)责任免除及范围
在保险期间内,各险种由于下列原因造成需要申请赔偿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不负责赔偿责任:
1.玉米保险(制种、大田)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及管理措施明显失误导致的损失;
(2)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3)亲本种子纯度和发芽率未达到国家标准;
(4)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行动;
(5)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保险玉米制种的损失;
(6)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2.藏系羊保险(细毛羊)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2)盗窃、走失、丢失;
(3)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战争及恐怖活动等非常规行为;
(4)违反防疫规定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
(5)由于药物反应、服用假药导致保险的藏系羊死亡;
(6)胎产导致死亡,因年老、有繁殖障碍、患慢性病久治不愈、生产性能下降而淘汰宰杀;
(7)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8)当年新出生的、体重未达到10公斤的羔羊死亡;
(9)自雪灾发生时起60日后(不含60日)发生的藏系羊死亡;
(10)保险藏系羊(细毛羊)因病死亡且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1)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2)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13)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14)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3.牦牛保险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2)盗窃、走失、丢失;
(3)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战争及恐怖活动等非常规行为;
(4)违反防疫规定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
(5)由于药物反应、服用假药导致保险牦牛死亡;
(6)胎产导致死亡,因年老、有繁殖障碍、患慢性病久治不愈、生产性能下降而淘汰宰杀;
(7)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8)当年新出生的、体重未达到50公斤的牛犊死亡;
(9)自雪灾发生时起60日后(不含60日)发生的牦牛、死亡;
(10)保险牦牛因病死亡且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1)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2)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13)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14)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4.奶牛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及管理措施明显失误导致的损失;
(2)保险奶牛在疾病、疫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
(3)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4)保险奶牛未按免疫程序接种;
(5)盗窃、走失、丢失;
(6)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7)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行动;
(8)发生第四条保险责任事故但缺失死亡奶牛尸体;
(9)未佩戴国家统一的防疫耳标或由保险人统一佩戴的专用耳标或其他合法标识物;
(10)保险奶牛因病死亡且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1)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2)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13)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14)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5.小麦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及管理措施明显失误导致的损失;
(2)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3)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行动;
(4)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田间管理的保险小麦而产生的损失或费用;
(5)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6)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7)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8)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24年1月1日—1月30日)。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组织机构,明确职责,成立各乡(镇)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责任领导和工作人员,加强宣传动员,统一干部群众思想,具体负责抓好农业保险实施的组织领导和推动工作。
(二)调查摸底阶段(2024年2月1日—2月15日)。各乡(镇)政府组织农牧技术服务站、乡(镇)包村干部、村干部,深入农牧业生产一线,摸清种养殖业现状,建立相关台账。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张榜公布农牧户种养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三)承保实施阶段(2024年2月15日—6月30日)。各乡(镇)政府组织包村干部、村干部工作人员深入牧户,根据调查摸底建立的相关台账填写《保险分户标的投保清单》,收取农牧户自筹保费,向农牧户出具发票,提交承保机构审核后出具正式保单。
(四)总结验收阶段(2024年7月1日—7月30日)。各乡(镇)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对农业保险工作进行总结,根据辖区内各村的承保情况以及收取农牧户自筹保费的总量,向县政府和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提交各乡(镇)农业保险承保情况报告。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成立以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保险承办机构、各乡(镇)政府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推进全县农业保险工作。同时,各乡(镇)政府要切实把农业保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责任领导和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推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上级下达的农业保险任务圆满完成。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充分借助电视、报纸、广播、微信等宣传媒介,采取发放宣传单、印刷墙体广告等方式,开展全方面、立体化的宣传,着力提高知晓度和理解度。在广泛开展视觉宣传的同时,乡村两级要组织精干队伍,充分发挥农金室作用,现身说法,开展针对性宣传讲解,手把手算经济账,消除政策盲点和认识误区,激发广大农牧户投保意愿,提升广大牧民群众的灾害风险防范意识和保险意识,为脱贫户农业保险全覆盖奠定坚实基础,并确保其余农牧户应保尽保。
(三)强化加强协作。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主动配合农业保险承办机构对承保业务、保费收取、查勘定损、实施理赔、防灾防损、保险反欺诈等各项工作给予全力支持,推进农业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农业保险承办机构要加强与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单位的沟通协作,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减少工作程序,力求高效便民。
(四)强化督导检查。各乡(镇)政府要确定专人,每周一按时向县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肃南县2024年农业保险工作进展情况调度表》。县政府将对各乡(镇)藏系羊(细毛羊)、牦牛、玉米、小麦的参保率、农金室建设运营进行督导,对工作进展缓慢的乡(镇)进行通报批评。
附件: 2.肃南县2024年农业保险任务分解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