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1039/2023-00077 | 发文字号 | 肃政办发〔2023〕88号 |
---|---|---|---|
关键词 | 居民采暖补助 | 发布机构 | 肃南县民政局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
生成日期 | 2023-11-01 09:30:00 | 是否有效 |
解读链接:问答解读 | 关于《肃南县低收入居民采暖补助实施办法(2023-2025年》的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省市驻肃)各部门、单位:
《肃南县低收入居民采暖补助实施办法(2023-2025)年》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20年《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肃南县城镇低收入居民采暖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肃政办发〔2020〕24号)同时废止。
肃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30日
肃南县低收入居民采暖补助实施办法(2023-2025年)
困难家庭冬季取暖救助工作是重要的民生保障工作,直接关系到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为确保困难群众安全温暖过冬,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取暖救助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21〕19号)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妇联《关于切实做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监护照料服务的通知》(甘民发〔2019〕89号)及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分散供养特困家庭冬季取暖救助工作的通知》(张民发〔2023〕12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对全县低收入居民实行采暖费补助,坚持与自治县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条采暖费补助范围及对象
1.全县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家庭;
2.全年纳入城市低保边缘户范围家庭;
2.全县纳入城乡特困供养范围家庭;
4.经县民政部门核查确需补助的其他低收入家庭。
第三条采暖费补助标准
我县采暖费补助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分两个类别补助。
1.一类对象为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全额保障范围的家庭和城乡特困供养范围的家庭,每户每年按1200元标准补助;
2.二类对象为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差额保障范围的家庭、城市低保边缘户范围家庭和县民政部门核查确需补助的其他低收入家庭,每户每年按800元标准补助。
第四条采暖费补助审核审批程序
1.各乡(镇)政府负责审核确定补助对象和补助类别,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2.县民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有关证明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复查;
3.县民政部门经班子集体会议研究确定补助对象和补助类别,按程序审批核发。
第五条采暖费补助方式实行县财政拨款,民政部门按审定名单通过惠民“一卡通”发放到户。
第六条采暖费补助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申报、审核确定一次。
第七条低收入居民采暖费补助工作,由县民政部门主管,各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采暖费补助制度,切实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审核把关,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八条审计部门应对城镇低收入居民采暖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财务监督和审计。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