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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肃南县2025年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解读

发布机构:肃南县农业农村局 2025-03-14 11:10:00

原文链接:关于印发肃南县2025年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53月,县政府办公室印发《肃南县2025年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肃政办发〔202510),现将方案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甘肃省农业农村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甘肃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农业保险工作的部署要求,加快我县农业保险体系建设,提高农牧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保障自治县农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甘肃省20242025年农业保险助推乡村振兴实施方案》(甘农财发〔2023〕77号)和《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5年农业保险计划的通知》(甘农财发〔2024〕80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本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主要内容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5年农业保险计划的通知》(甘农财发〔2024〕80号)精神2025年我县承保藏系羊(细毛羊)、牦牛、小麦、大田玉米和制种玉米5个中央补贴品种和肉牛1个省级补贴品种

(一)保险范围及投保条件

1.保险适用条款

1)制种玉米保险适用《甘肃省中央财政补贴型玉米制种保险示范性条款

2大田玉米保险适用《甘肃省中央财政补贴型玉米完全成本保险条款

3)小麦保险适用于《甘肃省中央财政补贴型小麦完全成本保险条款》。

4)藏系羊(细毛羊)保险适用《中央财政补贴型藏系羊养殖保险条款》甘肃省保险行业协会示范性条款

5)牦牛保险适用《中央财政补贴型牦牛养殖保险条款》甘肃省保险行业协会示范性条款

6)肉牛保险适用《甘肃省地方财政补贴型肉牛养殖保险条款》。

2.投保条件

1制种玉米: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制种玉米农户、专业合作社或制种企业可作为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依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注明的品种、地点依法开展制种玉米生产;大田玉米生产过程严格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与取得有效的玉米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制种玉米企业签订玉米种子生产合同,并按合同要求生产的制种玉米农户、专业合作社;或取得有效的玉米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制种玉米企业且制种面积达100亩以上的玉米制种企业。

2田玉米:经政府部门审定(认定或登记)的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行洪、蓄洪区,具有玉米制种的隔离和培育条件,且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生长和管理正常。投保人应将符合述条件的玉米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3)小麦:经过政府部门审定(认定或登记)的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生长和管理正常;投保人应将符合述条件的小麦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4)藏系羊(细毛羊):体重10公斤以上(含10公斤);投保时畜龄在3个月以上(含);投保藏系羊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投保时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饲养管理正常;按所在县、乡(镇)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藏系羊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5)牦牛:体重50公斤以上50公斤);投保时畜龄在1周岁以上,7周岁不含以下投保牦牛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投保时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饲养管理正常;按所在县、乡(镇)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牦牛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且必须具有国家统一的防疫耳标或由保险人统一佩戴的专用耳标或其他合法标识物。

6)肉牛:体重达到100公斤或体长达到90cm;投保时畜龄满4月龄以上;投保肉牛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投保肉牛按所在县、乡(镇)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肉牛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且必须具有国家统一的防疫耳标或由保险人统一佩戴的专用耳标或其他合法标识物。

3.理赔条件

1)大田玉米:受灾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

2制种玉米:受灾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

3)小麦:受灾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

4)藏系羊(细毛羊):体重10公斤以上),且畜龄在3个月以上(含)

5)牦牛:体重50公斤以上,畜龄在1周岁以上(含),且佩戴有保险公司专用耳标;

6)肉牛:每头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月龄体重或体长对应的赔偿比例

标的月龄=标的投保后至死亡时的育肥天数/30+承保时月龄在以月龄确定赔偿标准有争议时按照参考体重来确定赔偿比例。

对于体重较大不便称重的,可引入体长作为赔偿参考依据。对体长赔偿比例存在争议的执行体重对应赔偿标准。

(二)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费承担比例

1.制种玉米。每亩保险金额为1000元费率为3%,保费为3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5%,保费为13.5元;省财政补贴30%,保费为9元县财政补贴10%,保费为3元农牧户承担15%,保费为4.5元。

2.大田玉米每亩保险金额为900元,费率为4%,保费为36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5%,保费为16.2元;省财政补贴30%,保费为10.8元县财政补贴10%,保费为3.6元农牧户承担15%,保费为5.4元。

3小麦。每亩保险金额为800元,费率为4%,保费32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5%,保费为14.4元;省财政补贴30%,保费为9.6元县财政补贴10%,保费为3.2元农牧户承担15%,保费为4.8元。

4.藏系羊(细毛羊)。每只保险金额为500元,费率为5%,保费为25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保费为10元省财政补贴30%,保费为7.5元县财政补贴20%,保费为5元农牧户承担10%。保费为2.5元。

5.牦牛。每头保险金额为3000元,费率为5%,保费为15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保费为60元省财政补贴30%,保费为45元县财政补贴20%,保费为30元农牧户承担10%,保费为15元。

6.肉牛每头保险金额为7000元,费率为4%,保费为280元,其中省财政补贴40%,保费为112元县财政补贴40%,保费为112元农牧户承担20%,保费为56元。

(三)保险责任及范围

1.玉米。在保险期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玉米在生长阶段受损,且受灾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时,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雷电、风灾、冰雹、冻灾、旱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

2)意外事故: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野生动物损毁;

3)病虫草鼠害。

2.小麦。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小麦的损失,且受灾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时,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雷电、风灾、冰雹、冻灾、旱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

2)意外事故: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野生动物损毁;

3)病虫草鼠害;

4)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小麦每亩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小麦每亩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5)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3.藏系羊(细毛羊)。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已保险的藏系羊(细毛羊)直接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责任:

1)雪灾(雪灾发生后造成保险的藏系羊在保险期内冻饿死亡);

2)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炭疽、羊痘、布鲁氏菌病、羊梭菌病、寄生虫病等和强制免疫副反应;

3)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冻灾

4)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5)野生保护动物袭击(必须出具、村两级有效证明);

6)当保单上列明的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时,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只)出险时实际价值;当保单上列明的保险金额低于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计算赔付: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只)保险金额;

7)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8)凡在我县辖区外借牧或在借牧途中死亡,只要达到理赔条件,保险公司一律正常赔付;

9)发生第(5)项所列情形,财政性补偿和保险赔付按各自渠道落实。

4.牦牛。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的牦牛直接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责任:

1)雪灾(雪灾发生后造成保险牦牛在保险期内冻饿死亡);

2)口蹄疫、炭疽、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巴氏杆菌病、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恶性卡他热、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产气荚膜梭菌病、伪狂犬病、副结核病、寄生虫病等和强制免疫副反应; 

3)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冻灾

4)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5)野生保护动物袭击(必须出具、村两级有效证明);

6)当保单上列明的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时,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只)出险时实际价值;当保单上列明的保险金额低于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计算赔付: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只)保险金额;

7)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8)凡在我县辖区外借牧或在借牧途中死亡,只要达到理赔条件,保险公司一律正常赔付;

9)发生第(5)项所列情形,财政性补偿和保险赔付按各自渠道落实。

5.肉牛。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肉牛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雷电、风灾、冰雹、冻灾、雪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

2)意外事故: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口蹄疫、炭疽、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巴氏杆菌病、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恶性卡他热、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产气荚膜梭菌病、伪狂犬病、副结核病、寄生虫病等和强制免疫副反应; 

(四)责任免除及范围

在保险期间内,各险种由于下列原因造成需要申请赔偿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不负责赔偿责任:

1.玉米保险(制种、大田)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及管理措施明显失误导致的损失;

2)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3)亲本种子纯度和发芽率未达到国家标准;

4)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行动;

5)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保险玉米制种的损失;

6)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2.小麦保险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及管理措施明显失误导致的损失;

2)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3)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行动

4)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田间管理的保险小麦而产生的损失或费用

5)其他不属于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6)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7)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8)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3.藏系羊保险(细毛羊)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2)盗窃、走失、丢失;

3)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战争及恐怖活动等非常规行为; 

4)违反防疫规定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

5)由于药物反应、服用假药导致保险的藏系羊死亡;

6)胎产导致死亡,因年老、有繁殖障碍、患慢性病久治不愈、生产性能下降而淘汰宰杀;

7)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8)当年新出生的、体重未达到10公斤的羔羊死亡;

9)自雪灾发生时起60日后(不含60日)发生的藏系羊死亡;

10)保险藏系羊(细毛羊)因病死亡且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1)其他不属于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2)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13)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14)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4.牦牛保险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2)盗窃、走失、丢失;

3)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战争及恐怖活动等非常规行为;  

4)违反防疫规定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

5)由于药物反应、服用假药导致保险牦牛死亡;

6)胎产导致死亡,因年老、有繁殖障碍、患慢性病久治不愈、生产性能下降而淘汰宰杀;

7)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8)当年新出生的、体重未达到50公斤的牛犊死亡;

9)自雪灾发生时起60日后(不含60日)发生的牦牛、死亡;

10)保险牦牛因病死亡且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1)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2)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13)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14)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5.肉牛保险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及管理措施明显失误导致的损失;

2)保险肉牛在疾病、疫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

3)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4)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行动;

5)未按免疫程序接种;

6)盗窃、走失、淹溺、中毒;

7)由于接受药物治疗引起不良反应,或者服用假冒伪劣药品导致死亡;

8)因年老、慢性病久治不愈而被宰杀;

9)在畜牧部门统一免疫接种时,由于人为操作不当发生免疫副反应造成的死亡;

10)未佩戴国家统一的防疫耳标或由保险人统一佩戴的专用耳标或其他合法标识物;

11)发生意外事故但缺失死亡保险肉牛尸体

12)保险肉牛因死亡而导致的各种间接损失

13)保险肉牛因病死亡且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4)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三、工作步骤

分为宣传动员调查摸底承保实施以及总结验收4个阶段。

四、保障措施

主要强化组织保障、强化宣传引导、强化协作沟通强化督导检查4个方面提出了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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