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1050/2024-00068 | 发文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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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肃南县农业农村局 |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
生成日期 | 2024-03-21 17:35:00 | 是否有效 |
原文链接:关于印发肃南县2024年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年3月,县政府办公室印发《肃南县2024年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肃政办发〔2024〕14号),现将方案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甘肃省农业农村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甘肃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农业保险工作的部署要求,加快我县农业保险体系建设,提高农牧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保障自治县农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关于2024年农业保险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甘农财函〔2023〕94号)和《关于2024-2025年农业保险助推乡村振兴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农财发〔2023〕77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方案》主要内容
根据《甘肃省农业农村厅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甘肃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农业保险计划的通知》(甘农财发〔2023〕92号)精神,2024年我县承保藏系羊(细毛羊)、牦牛、奶牛、小麦和玉米5个农业保险中央补贴品种。
(一)保险范围及投保条件
1.保险适用条款
(1)玉米制种、大田玉米保险均适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中央财政补贴型玉米制种保险款》。
(2)藏系羊(细毛羊)保险适用《中央财政补贴型藏系羊养殖保险条款》(甘肃省保险行业协会示范性条款)。
(3)牦牛保险适用《中央财政补贴型牦牛养殖保险条款》(甘肃省保险行业协会示范性条款)。
(4)保险奶牛适用《中央财政补贴型奶牛养殖保险》(甘肃省保险行业协会制定款)条款。
(5)小麦保险适用《中央财政补贴型小麦种植保险》(甘肃省保险行业协会制定款)条款。
2.投保条件
(1)制种玉米、大田玉米:经政府部门审定(认定或登记)的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行洪、蓄洪区,具有玉米制种的隔离和培育条件,且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生长和管理正常。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玉米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2)藏系羊(细毛羊):体重10公斤以上(含10公斤);投保时畜龄在3个月以上(含);投保藏系羊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投保时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饲养管理正常;按所在县、乡(镇)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藏系羊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3)牦牛:体重50公斤以上(含50公斤);投保时畜龄在1周岁(含)以上,7周岁(不含)以下;投保牦牛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投保时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饲养管理正常;按所在县、乡(镇)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牦牛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且必须具有国家统一的防疫耳标或由保险人统一佩戴的专用耳标或其他合法标识物。
(4)奶牛:畜龄在1周岁以上7周岁(不含)以下;投保奶牛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饲养管理正常;投保奶牛按所在县、乡镇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必须具有国家统一的防疫耳标或由保险人统一佩戴的专用耳标或其他合法标识物;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奶牛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5)小麦:经过政府部门审定(认定或登记)的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生长和管理正常;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小麦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3.理赔条件
(1)玉米:受灾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
(2)藏系羊(细毛羊):体重10公斤以上(含),且畜龄在3个月以上(含);
(3)牦牛:体重50公斤(含)以上,畜龄在1周岁以上(含),且佩戴有保险公司专用耳标;
(4)奶牛:畜龄在1周岁,且必须具有国家统一的防疫耳标或由保险人统一佩戴的专用耳标或其他合法标识物;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20日(含)内为保险奶牛的疾病、疫病观察期,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奶牛,免除观察期;
(5)小麦:受灾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
(二)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费承担比例
1.制种玉米。每亩保险金额为1000元,费率为3%,保费为3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5%,保费为13.5元;省财政补贴30%,保费为9元;县财政补贴10%,保费为3元;农牧户承担15%,保费为4.5元。
2.大田玉米。每亩保险金额为600元,费率为3%,保费为18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5%,保费为8.1元;省财政补贴30%,保费为5.4元;县财政补贴10%,保费为1.8元;农牧户承担15%,保费为2.7元。
3.藏系羊(细毛羊)。每只藏系羊的保险金额为500元,费率为5%,保费为25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保费为10元;省财政补贴30%,保费为7.5元;县财政补贴20%,保费为5元;农牧户承担10%。保费为2.5元。
4.牦牛。每头牦牛的保险金额为3000元,费率为5%,保费为15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保费为60元;省财政补贴30%,保费为45元;县财政补贴20%,保费为30元;农牧户承担10%,保费为15元。
5.奶牛。每头保险金额为10000元,费率为5%,保费为5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保费为200元;省财政补贴30%,保费为150元;县财政补贴20%,保费为100元;农牧户承担10%,保费为50元。
6.小麦。每亩保险金额为350元。费率为4%,保费14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5%,保费为6.3元;省财政补贴30%,保费为4.2元;县财政补贴10%,保费为1.4元;农牧户承担15%,保费为2.1元。
(三)保险责任及范围
1.玉米。在保险期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玉米在生长阶段受损,且受灾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时,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雷电、风灾、冰雹、冻灾、旱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
(2)意外事故: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野生动物损毁;
(3)病虫草鼠害。
2.藏系羊(细毛羊)、牦牛。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已保险的藏系羊(细毛羊)、牦牛直接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责任:
(1)雪灾(雪灾发生后造成保险的藏系羊(细毛羊)、牦牛在保险期内冻饿死亡);
(2)口蹄疫、炭疽、羊痘、布氏杆菌病、羊快疫、血液原虫病、肝片吸虫病、牛出血性败血症、牛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焦虫病、牛恶性卡他热等;
(3)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冻灾;
(4)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5)野生保护动物袭击(必须出具乡镇、村两级有效证明);
(6)当保单上列明的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时,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只)出险时实际价值;当保单上列明的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计算赔付: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只)保险金额;
(7)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8)凡在我县辖区外借牧或在借牧途中死亡,只要达到理赔条件,保险公司一律正常赔付;
(9)发生第(5)项所列情形,财政性补偿和保险赔付按各自渠道落实。
3.奶牛。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奶牛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雷电、风灾、冰雹、冻灾、雪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
(2)意外事故: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野生动物袭击;
(3)疾病疫病: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症、日本血吸虫病;
(4)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奶牛每头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头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保险金额;若保险奶牛每头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出险时实际价值;
(5)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4.小麦。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小麦的损失,且受灾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时,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雷电、风灾、冰雹、冻灾、旱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
(2)意外事故: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野生动物损毁;
(3)病虫草鼠害;
(4)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小麦每亩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小麦每亩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5)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四)责任免除及范围
在保险期间内,各险种由于下列原因造成需要申请赔偿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不负责赔偿责任:
1.玉米保险(制种、大田)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及管理措施明显失误导致的损失;
(2)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3)亲本种子纯度和发芽率未达到国家标准;
(4)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行动;
(5)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保险玉米制种的损失;
(6)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2.藏系羊保险(细毛羊)、牦牛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2)盗窃、走失、丢失;
(3)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战争及恐怖活动等非常规行为;
(4)违反防疫规定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
(5)由于药物反应、服用假药导致保险的藏系羊(细毛羊)、牦牛死亡;
(6)胎产导致死亡,因年老、有繁殖障碍、患慢性病久治不愈、生产性能下降而淘汰宰杀;
(7)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8)当年新出生的、体重未达到10公斤的羔羊死亡,当年新出生的、体重未达到50公斤的牛犊死亡;
(9)自雪灾发生时起60日后(不含60日)发生的藏系羊(细毛羊)、牦牛死亡;
(10)保险藏系羊(细毛羊)、牦牛因病死亡且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1)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2)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13)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14)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3.奶牛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及管理措施明显失误导致的损失;
(2)保险奶牛在疾病、疫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
(3)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4)保险奶牛未按免疫程序接种;
(5)盗窃、走失、丢失;
(6)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7)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行动;
(8)发生第四条保险责任事故但缺失死亡奶牛尸体;
(9)未佩戴国家统一的防疫耳标或由保险人统一佩戴的专用耳标或其他合法标识物;
(10)保险奶牛因病死亡且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1)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2)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13)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14)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4.小麦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及管理措施明显失误导致的损失;
(2)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3)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行动;
(4)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田间管理的保险小麦而产生的损失或费用;
(5)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6)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7)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8)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工作步骤
分为宣传动员(1月1日-1月30日)、调查摸底(2月1日-2月15日)、承保实施(2月15日-6月30日)以及总结验收(7月1日-7月30日)4个阶段。
四、保障措施
主要从高度重视、组织保障、宣传引导、加强协作、强化督导等5个方面提出了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