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1003/2022-00337 | 发文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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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肃南县政府办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肃南县政府办 |
生成日期 | 2022-08-04 17:35:00 | 是否有效 | 是 |
原文链接:关于印发肃南县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甘建城〔2021〕109号)《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张掖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张政办发〔2019〕124号)《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张政办发〔2022〕17号),制定出台《肃南县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3.《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张政办发〔2022〕17号)
三、主要内容
全文共划分总则、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和运输、分类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监督管理和社会参与、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33条。
(一)总则。共11条。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的范围、原则、管理目标和各乡镇及部门单位职责分工。
(二)分类投放。共6条。根据垃圾类别,明确了垃圾分类标注、投放容器、投放要求、相关责任制度及规定。
1.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其中: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易腐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易腐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易腐垃圾等;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和电池等;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2.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由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为管理责任人;单位自管的由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住宅小区由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经营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城市道路、公路、地下通道等由清扫保洁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三)分类收集和运输。共4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进行规范设置,设置规范应当包括收集容器的类别、规格、标志色、标识、设置要求、地点等内容。同时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循相关规定。
(四)分类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共3条。分类收集和运输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置,提高生活垃圾的再利用率和资源化水平,促进循环利用,同时为不断提高生活垃圾处置能力,应加强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
(五)监督管理和社会参与。共5条。
1.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的综合考核制度,按照规定将考评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定期公布考评结果。同时将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的实施情况纳入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
2.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监管制度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台账。
3.对违反垃圾分类规定的行为通过媒体进行曝光。
4.单位及个人可对违反垃圾分类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同时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依法处理举报和投诉,并反馈结果。
5.对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贡献突出、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评比表彰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六)法律责任。共3条。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迁移、改建、损坏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的,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依法给予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