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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草原禁牧监督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2-08-16 11:45:00 背景色:
索引号 620721003/2022-00334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肃南县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肃南县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2-08-16 11:45:00 是否有效

原文链接:关于印发肃南县落实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草原禁牧监督管理办法等五个配套管理办法的通知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草原禁牧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2.《甘肃省草原条例》;

3.《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草原条例》;

4.《肃南县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2021年度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1.本办法所称的草原禁牧,是指为实现草原植被恢复到正常水平而对草原实行全面禁止放牧的保护措施。

2.禁牧户的义务与违约责任:

1)严格履行禁牧义务,禁止在禁牧区内放牧。

2)对禁牧区域定期不定期巡查,防止其他牧户偷牧、抢牧。发现偷牧、抢牧的,应及时制止并向县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村委会进行举报。

3)负责本户草原围栏设施的管护,对破坏、偷盗草原围栏的行为及时举报和协助查处。因管护不力,造成草原围栏损坏和丢失的,由牧户负责修复。

4)配合做好承包草原的防火、灭鼠和防工作。

3.在禁牧区域内私自放牧或偷牧、抢牧的,由县林草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政府依据《甘肃省草原条例》《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草原条例》规定责令改正,处以每个羊单位300元以下的罚款。

三、适用范围及时效

1.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禁牧的监督管理工作。

2.本办法由县林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草畜平衡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一、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2.《甘肃省草原条例》;

3.《甘肃省草畜平衡管理办法》;

4.《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草原条例》;

5. 《肃南县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2021年度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1.本办法所称草畜平衡,是指为保持草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在一定区域和时间内,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通过草原和其他途径获取的可利用饲草料总量与其饲养牲畜所需的饲草料量保持动态平衡。

2.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超载放牧的,由县林草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政府依据《甘肃省草原条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并限期达到动态草畜平衡。

1)超过载畜量10%至30%以下的,每个超载羊单位罚款100元;

2)超过载畜量30%至50%以下的,每个超载羊单位罚款200元;

3)超过载畜量50%以上的,每个超载羊单位罚款300元。

三、适用范围及时效

1.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本办法由县林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依据

1.《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甘肃省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甘肃省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1.本办法所称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以下简称补奖资金)包括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等资金。

2.草原生态保护补奖资金发放严格执行核实造册、村级公示、检查验收、兑付发放等程序,按照《肃南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通过“一卡通”及时将年度补奖资金发放到户,并在卡折中明确政策项目名称。

3.村级组织、国有农牧场、企事业单位、寺院和寄宿制学校等单位享受的补奖资金,必须用于草原生态保护、草牧业发展和僧众、学生的生活补助,不得用于其他方面。

4.补奖资金原则上本年度全部发放完毕,确需结转的按照盘活结余结转财政资金相关政策执行。

5.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补奖面积,不得套取、挤占、挪用补奖资金。违反本办法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和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使用时效

1.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集体草原生态保护

补助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依据

1.《甘肃省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2.《张掖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办法。

二、主要内容

1.本办法所指集体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以下简称集体补奖资金)是指由村集体经营、使用草原的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资金。

2.集体补奖资金主要用于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农牧村生态环境保护建设、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灾害救助。

1)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农牧村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方面,包括围栏封育、草原补播改良、病虫鼠害和毒杂草防治、盐碱化治理等。

2)乡村振兴产业发展方面,包括培育发展绿色畜牧业、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和扶持农牧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

3)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及生产方式转变方面,包括草原水利、人畜饮水工程建设及维护,饲草料生产加工储备、防灾保畜基地、舍饲棚圈、养殖小区及附属设施建设、畜种改良、农畜产品标准化技术推广、边缘草场维护、草原管护补助及费用。

4)灾害救助方面,包括旱灾、雪灾、风灾、地质灾害及牲畜疫病防治等。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改变补奖资金的集体所有性质,不得均分或挪作他用,不能用于提取效益工资和招待费开支

3.根据补奖资金用途,对需要使用补奖资金的项目,按“四议两公开”的工作方法进行。

1)项目由村党支部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提议,也可由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5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向党支部提出,村党支部应对村民提出的议案形成书面意见提交村“两委”会商议。商议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工程量、工程预算。

2)村“两委”会商议后将商议内容提交党员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向村民公告,广泛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项目实施方案,并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经2/3以上到会人员表决同意方可通过。

3)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政府报送项目实施方案(包括村民大会表决结果及相关记录)。

4)实施方案由乡(镇)党委会议研究审核批复后,由村集体组织实施,报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备案。

5)项目开工实施所发生的每一笔业务,必须由村民委员会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共同签字方可报销。对手续不完备、不合理的开支,出纳人员拒绝付款、代理会计拒绝入账。

三、使用时效

1.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落实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

补助奖励政策绩效考核评价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依据

1.《甘肃省草原条例》;

2.《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草原条例》;

3.《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草原禁牧监督管理办法》;

4.《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草畜平衡管理办法》;

5.《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6.《肃南裕固族自治县集体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为依据。

二、主要内容

1.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绩效评价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包括考核方法、考核标准和指标体系,对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各乡(镇)政府(相关单位)进行综合性考核。

2.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林业和草原局)考核评价主要内容:决策指标、管理指标、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四个方面。

3.各乡(镇)政府考核评价主要内容:组织管理、制度建设、基础工作、资金管理、任务落实、保障措施六个方面。

三、适用范围及时效

1.本办法适用于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的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各乡(镇)政府及相关单位。

2.本办法由县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