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无障碍阅读 适老化模式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政策解读

关于《肃南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解读

发布时间: 2022-11-25 10:15:00 背景色:
索引号 620721003/2022-00328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肃南县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肃南县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2-11-25 10:15:00 是否有效

原文链接:关于印发《肃南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临时救助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救助制度,是落实两不愁三保障的基本政策,对体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更好地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筑牢社会救助体系最后一道防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特制订本细则。

一、细则起草过程

《肃南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起草由肃南县民政局牵头,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21〕4号)《张掖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张政发〔2021〕6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该细则。文件起草完成后,广泛征求了各乡(镇)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并根据反馈意见做了进一步修改,经县司法局审查后由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20221117日印发实施。

二、细则的主要内容

该《细则》采用章节结构形式,共分十章二十四条,包括总则、对象范围、申请受理、审核确认、救助标准、救助方式、资金管理、制度衔接、监督管理、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了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细则第五条规定了临时救助制度覆盖全体公民,救助对象不针对特定人群、身份,只要是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都可以申请临时救助。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

1.支出型救助对象。因家庭成员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医疗、残疾、照护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急难型救助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二)明确了临时救助申请受理方式。细则第六条规定了临时救助受理方式分为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

1.依申请受理。凡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户籍地或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因病残、年老体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户籍人员(居住证有效期 6 个月以上和居住满半年以上),由户籍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其向县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要主动发现核实辖区居民突发意外事件、突患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及时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障碍患者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人员,应当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救助线索和困难群众动态监测预警信息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三)明确了临时救助审核确认程序。细则第九条规定了临时救助审核确认分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支出型救助审核确认适用一般程序,急难型救助审核确认适用紧急程序。

(四)明确了临时救助审核确认权限。细则第十条规定了临时救助审核确认权限,小金额救助”(救助金额在800元以下)和困难持续时间为1个月的临时救助,可将审核确认权限按程序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对困难持续时间在2个月至6个月以及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由县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其中救助金额在1万元至2万元(含2万元)的,由县民政部门提交县级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救助,救助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由县民政部门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救助。

(五)明确了临时救助的标准。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了临时救助标准分为支出型救助标准和急难型救助标准,并明确了当年最高救助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

1.支出型救助标准。支出型救助标准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即:临时救助金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救助人数(人)×困难持续时间(月)。其中,救助对象为家庭的,救助人数按照家庭户籍人口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计算;救助对象为个人的,按实际救助人数计算。困难持续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

2.急难型救助标准。对困难程度较轻、救助金额较小的,及时给予3000元(含)以下临时救助。对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救助对象确定救助金额;对困难持续时间较长、后续支出压力较大的急难型救助对象,在给予急难型救助后可转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并按支出型救助对象审核确认程序进行二次救助。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突患重大疾病等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综合考虑家庭实际经济状况、困难程度等因素,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确定临时救助金额。

(六)明确了临时救助的方式。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了临时救助方式要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办(介)服务等多种救助方式进行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