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1003/2021-00084 | 发文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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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肃南县政府办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1-10-12 18:00:00 | 是否有效 | 是 |
原文件链接:关于印发肃南县贫困家庭大学生政府救助办法的通知
《肃南县贫困家庭大学生救助办法》修订说明
《肃南县贫困家庭大学生救助办法》由县政府牵头,县教育局具体负责实施。根据《甘肃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甘教资助〔2019〕3号)和原县政府下发的《肃南县贫困家庭大学生救助办法》(肃政发〔2017〕15号)等文件进行修订。
一、修订的必要性
贫困家庭大学生救助办法自2009年实施以来,在激励我县贫困家庭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促进综合素质提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得到了社会和家长的高度赞誉。2019年7月,甘肃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单位联合下发了《甘肃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我县出台的《贫困家庭大学生救助办法》个别条款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个别内容不相符,现将救助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补充和完善。
二、修订的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2020年10月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
2.关于印发《甘肃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甘教资助〔2019〕3号)。
三、重要条款及说明
1.原救助办法“第三条 贫困家庭大学生政府救助范围主要包括:城市、农牧村高考当年被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家庭子女,建档立卡贫困子女,残疾人贫困家庭、烈军属家庭、单亲贫困家庭子女及孤儿,农牧村纯女户贫困家庭子女,有2个及以上大学生的贫困家庭子女,因遭受灾害、重大疾病等致贫的家庭子女。
本条修改为:贫困家庭大学生政府救助范围主要包括: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高考当年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其他(大病、大灾等)。
2.原救助办法“第四条 贫困大学生政府救助以院校收费标准、家庭困难程度等要素分类确定一次性救助标准。
特困家庭:考生入学时按照考生学费、住宿费总额的80%给予一次性救助,最高5000元;困难家庭:考生入学时按照考生学费、住宿费总额的60%给予一次性救助,最高4000元;城乡低保家庭:考生入学时按照考生学费、住宿费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救助,最高3000元。”
本条修改为:贫困家庭大学生政府救助按困难等级分类确定一次性救助标准。
特别困难学生是指: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一类、农村二类),特困供养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城市全额)。特别困难学生每人一次性救助5000元。
一般困难学生是指: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三类、农村四类),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城市差额),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其他(大病、大灾等)。一般困难学生每人一次性救助3000元。
3.原救助办法“第六条 享受贫困大学生政府救助要依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申请。考生本人或家庭向所在乡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肃南县城乡贫困家庭大学生政府救助申请审批表》,并附录取通知书、院校收费标准、低保等证明资料复印件。
(二)初审。村(社区) 及乡(镇)政府进行初审。由乡(镇)政府提出需救助考生家庭的困难程度,建议救助的金额、理由和有关材料。
(三)复核。由教育局牵头会同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民政、公安、监察等有关单位进行复核,必要时进行调查、回访,初步确定受助学生名单。
(四)公示。县学生资助中心将拟救助考生的姓名、性别、民族,家庭户主姓名、所在单位、考生被录取院校名称和救助理由等统一造册,面向社会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五)核定。经公示无误后,由县贫困大学生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救助考生名单,报县政府审定。
(六)发放。根据县政府核定结果,划拨政府救助金,向贫困大学生发放救助资金。”
本条修改为:享受贫困大学生政府救助要依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申请。被录取的考生在收到录取信息后20个工作日内向县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初审。由县教育局牵头会同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民政、公安、工会、残联、纪委监委等有关单位进行初审,必要时进行调查、回访,初步确定受助学生名单。
(三)公示。县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将拟救助考生的姓名、性别、民族,家庭户主姓名、所在单位、考生被录取院校名称和救助理由等统一造册,面向社会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四)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教育局正式上报县政府审批确定。
(五)救助。由县教育局组织召开救助发放仪式,对贫困大学生进行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