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1003/2021-00075 | 发文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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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肃南县政府办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1-10-12 18:00:00 | 是否有效 | 是 |
原文件链接:关于印发肃南县品学兼优大学生奖励办法的通知
《肃南县品学兼优大学生奖励办法》修订说明
《肃南县品学兼优大学生奖励办法》由县政府牵头,县教育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原县政府下发的《肃南县考入重点本科院校大学生奖励办法》(肃政发〔2017〕14号)等文件进行修订。
一、修订的必要性
大学生奖励和救助办法自2009年实施以来,在激励我县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促进综合素质提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得到了社会和家长的高度赞誉。2020年10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强调扭转不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坚决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唯文凭、唯论文、唯帽子的顽瘴痼疾,不得通过任何形式以中高考成绩为标准奖励教师和学生。该《办法》个别条款与《总体方案》精神不相符,故对2017年印发的《大学生奖励及救助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补充和完善。
二、修订的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2020年10月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
2.《肃南县考入重点本科院校大学生奖励办法》(肃政发〔2017〕14号)。
三、重要条款修订说明
1.原标题为:《肃南县考入重点本科院校大学生奖励办法》
修改为:《肃南县品学兼优大学生奖励办法》
2.原奖励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考入重点院校大学生是指:在我县参加普通高考当年被“985”“211”工程重点院校录取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高等院校毕业后考入“985”“211”统招院校的全日制研究生和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
本条修改为:本办法奖励的大学生是指,当年在我县参加普通高考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思想政治综合素质表现优秀且被“双一流”工程重点院校录取的考生、考入“双一流”统招院校的全日制普通计划和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
3.原奖励办法“第四条 奖励标准 (二)考入“985”“211”工程重点院校的全日制考生,本科生每人奖励人民币10000元,预科生每人奖励人民币8000元。考入“985”“211”工程重点院校的国家计划研究生每人奖励人民币8000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每人奖励人民币6000元。”
本条修改为:思想政治综合素质表现优秀且当年考入“双一流”工程重点院校的全日制考生,本科生每人奖励人民币10000元,预科生、民族班考生每人奖励人民币8000元;思想政治综合素质表现优秀且考入 “双一流”工程重点院校的国家计划研究生每人奖励人民币8000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每人奖励人民币6000元。
4.原奖励办法“第五条 大学生奖励工作由县教体局牵头,县公安、财政、文广、宣传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实施。”
本条修改为:大学生奖励工作由肃南县教育局牵头,县委宣传部、公安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县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实施工作。
5.原奖励办法“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2012年县政府发布的《肃南县考入重点本科院校大学生奖励办法》(肃政发〔2012〕52号)同时废止。”
本条修改为: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原县政府发布的《肃南县考入重点本科院校学生奖励办法(试行)》(肃政发〔2017〕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