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1003/2020-00314 | 发文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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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肃南县政府办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肃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0-07-30 09:46:16 | 是否有效 | 是 |
原文件链接: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肃南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进一步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2016年制定的《肃南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实际存在不相适应之处,需要重新制定相关办法予以规范。
一、制定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2.《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3.《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二、起草的经过
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起草了该《办法》。文件起草完成后,广泛征求了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单位及文化馆、裕固族文化研究室、肃南县尧熬尔原生态文化传承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意见建议,并根据反馈意见做了进一步修改。经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由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2020年7月8日印发实施。
三、重要条款及说明
《肃南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共十九条:
第三条至第五条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的指导思想、遵循原则和对代表性传承人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至第七条是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的时限及工作要求: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每三年开展一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
认定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定、公布等程序。
第八条至第十条是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的基本条件、申报步骤和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至第十二条是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审认定的办法: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材料和乡(镇)、所在单位推荐意见进行评审,确定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
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天。公示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并颁发证书。
第十四条是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在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中应承担的责任:
1.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2.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3.指导、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示展演等活动;
4.支持其参加学习、培训;
5.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6.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的其他措施。
第十五条是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承担的义务:
1.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2.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
3.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4.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等活动。
5.定期向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传承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是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