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省市驻肃)各部门,企事业单位:
《张掖滨河新区肃南裕苑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张掖滨河新区肃南裕苑住房管理办法
为推动祁连山腹地生态可持续发展,解决自治县实施退牧还草工程后农牧民群众安置问题和我县干部职工在张掖市购房定居的需求,改善干部职工和农牧民群众的居住条件,按照市委、市政府规划和开发张掖滨河新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县委、县政府决定在张掖滨河新区修建肃南裕苑,为保障肃南裕苑建设工程顺利实施,维护购房户的切身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肃南裕苑,是指在张掖滨河新区经过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集住宅、服务、商贸为一体而形成的肃南居民居住区。
第二条 凡购买肃南裕苑住宅区内住房的单位、个人及居住在本住宅区内从事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新建住宅区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开发建设。张掖滨河新区肃南裕苑建设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房产管理局)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机构待裕苑住宅工程建成后由住宅区业主委员会按平等竞争原则,组建或择优选聘物业公司承包物业管理。
第五条 住房供应对象
(一)户籍在本县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和农牧民群众;
(二)2011年12月31 日以前调入本县的在职交流干部。
第六条 建设标准住宅楼房的建设标准为框架毛坯房,上下水、供暖、供气、供电以及电视、电话网线按设计规定入户;室内墙、地面为水泥毛面;单元门和分户门为钢制防盗门;楼梯铺设花岗岩,楼梯扶手为不锈钢(或铁艺)。室内安装白炽灯。
第七条 购房办法
(一)购房对象报名登记时,必须以2011年12月31日以前签发的户口簿户主名义登记,并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符合购房条件的对象,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含复印件)以及所在乡(镇)和部门、单位出具的购房条件证明到指定地点办理购房手续。
(三)为了严格住房管理,购房对象报名时应与县房产管理局签订购房承诺书。
(四)楼号、楼层的选择在第一次交款时按照交款的先后顺序,由住户自行确定。
第八条 交款方式
(一)住宅按成本价销售(包括土地、土建、公建、税费)。
(二)房款交纳方式为分期缴纳。首次交款数额 100 平方米以下交付 14 万元,100 平方米以上交付 16 万元;主体竣工时再交付估算价的 30%;其余房款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前按决算价一次性由购房人全部交清。也可按照首付款后办理按揭贷款的方式缴纳房款。
(三)住宅楼房按楼层浮动计价
1.低层单户住宅楼不实行浮动价。
2.多层住宅楼。一、六楼下调 10%,二、五楼上浮 2%,
三、四楼上浮 8%。
3.小高层、高层住宅楼。六楼为基价,每上一层每平方米增80元,每下一层每平方米减50元,六楼和顶楼同价。
4.地下室和地下停车场的价格按成本价按照住户的需求确定后另行计交。
(四)为了确保工程顺利实施,购房人必须按公告时限按时交纳房款。在第二、三次交款中,如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及时、足额交纳房款的,告知购房人同意后,每天加收应交房款 0.5‰滞纳金,或者视为自动放弃,由县房产管理局负责退还购房人所交房款本金,其间产生的利息(含贷款利息)由购房对象自行承担。对于中途退房的,每天扣除房款0.5‰违约金后将剩余房款退还个人(不计付利息),再不予考虑重新售房。
(五)购房款内不包括维修基金以及办理房产证、土地证的各项税费。
第九条 管理规定
(一)张掖滨河新区肃南裕苑建设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张掖滨河新区肃南裕苑住房管理办4法》的各项规定,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办公室日常工作。财务人员要严格制度,严格程序,严格管理,严明纪律,做到透明公正、阳光操作,对不按财务规定办理售房手续者,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责任。同时,对购房对象交款情况定期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二)各部门、单位和乡(镇)政府所出具的购房条件证明要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责任。
(三)严把购房资格审核、审批关,每户只限购一套住房,严禁一户多套和以常住户名义购房后出售给县外居民居住,或将户口簿转借他人登记,一经发现,不予办理房产证、土地证。是干部职工的, 予以严肃处理;是农牧民群众的, 取消享受各项惠农政策资格;是城镇居民的,取消享受低保、再就业等资格,并在今后不予享受自治县的各项优惠政策。装修入住的停电、停水,限期退房,原价收回,装修费用由购房户自行承担,或者按张掖市城区市场同标准商品房最高价格补交价款后入住。
(四)住房交付后,住户要按时按期交纳物业、采暖等各项费用,不按时交纳的,按照相关规定由购房对象承担加收的各项滞纳金。
(五)房产证办理后按照购房者个人的承诺书要求,十年内由本人居住。在此期间因特殊情况确需转让的,由房管局审批,但转让对象首先考虑肃南县常住户。转让给县外人员的,须补交市场差价。
第十条 此办法由张掖滨河新区肃南裕苑建设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