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省市驻肃)各部门、单位:
《肃南县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肃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4日
肃南县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张掖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物质及精神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奖励的告知、受理、评定和发放等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跨县区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查处的,由受理举报的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举报奖励部门。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违法行为发生在肃南县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或举报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六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三)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在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办理该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七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实事基本相符。
第八条 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等级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6%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4%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2%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奖励。
(四)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属实,可按照举报线索的重要程度和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举报人100—5000元的奖励。
(五)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的,奖励奖金按照上述标准计算后再追加奖金金额的10%。
第九条 每起案件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对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奖励数额可报县政府视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第十条 所需奖励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县级财政预算,设立专项资金,由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主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 对于未移交司法机关的举报案件,举报奖励部门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起3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符合奖励条件的,作出奖励决定并通知举报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对于移交司法机关的举报案件,应对举报人分步进行奖励。
(一)举报奖励部门应在司法机关对移交案件作出立案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予以认定。符合奖励条件的,根据第七条规定的等级,分别作出举报人500元、300元以及100元先期奖励决定并通知举报人,同时告知举报人举报奖金会根据司法处置的结果对奖励标准进行再次认定。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先期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二)举报奖励部门应在司法处置结果作出后20个工作日内对奖励标准进行再次认定,作出最终奖励决定并通知举报人。最终奖励金额大于先期奖励金额的,应对举报人进行补发。经再次认定,不必对举报人补发奖金的,应对举报人说明理由。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最终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实名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十四条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奖且无委托人的,应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银行账号,由举报奖励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
第十六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或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肃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肃南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