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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肃南县落实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草原禁牧监督管理办法等五个配套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20721003/2022-00332
文号
肃政办发〔2022〕98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肃南县农业农村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肃南县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2-08-16 11:30:00
是否有效

  解读文件链接:《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草原禁牧监督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省市驻肃)有关部门、单位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草原禁牧监督管理办法》《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草畜平衡管理办法》《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肃南裕固族自治县集体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落实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绩效考核评价办法》等5个配套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肃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6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草原禁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保护草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甘肃省草原条例》《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草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肃南县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2021年度实施方案》,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禁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草原禁牧,是指为实现草原植被恢复到正常水平而对草原实行全面禁止放牧的保护措施。

第四条 草原禁牧坚持的原则:

(一)保护生态,绿色发展;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三)政策引导,权责统一;

(四)政府主导,监管并重。

第五条 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禁牧工作的组织领导。引导、鼓励农牧户调整产业结构,加大饲草料基地建设,发展舍饲养殖,支持有条件的牧户向二、三产转移。

各乡(镇)政府是落实禁牧制度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负责本辖区禁牧工作的组织实施。

村委会是禁牧制度的落实主体,应当将禁牧内容纳入村规民约,互相监督、督促农牧民群众严格落实禁牧制度。

申请禁牧的草原承包经营者要签订禁牧责任书,认真履行禁牧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县政府与各乡(镇)政府(有关单位)、乡(镇)政府与村委会、村委会与禁牧户层层签订禁牧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

禁牧管理责任书实行年度考核,县政府考核乡(镇)政府(有关单位);乡(镇)政府考核村委会;村委会考核禁牧户。

草原禁牧责任书样式由县林草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七条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全县享受禁牧政策的牧户和项目单位登记造册,开展政策宣传和政策落实培训,保障政策宣传到位,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抓好政策落实。

第八条 县林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禁牧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草原管护网络,定期对禁牧草地的植被恢复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监测报告,评估禁牧效果

第九条县财政局会同农业农村局对落实禁牧制度的牧户和单位,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兑付草原生态保护禁牧补助资金。

第十条乡(镇)政府职责:

(一)负责宣传涉及草原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二)定期不定期巡查划定的禁牧区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上报;

(三)做好本乡(镇)、本乡(镇)所辖村委会(社区)、牧户禁牧管理责任书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

(四)做好县政府有关草原禁牧的其他工作

(五)负责本乡(镇)村级草原管护员的聘用、日常管理、培训等工作。

第十一条 禁牧草原划定工作完成后,县政府发布禁牧令,明确禁牧区域、禁牧期限和禁牧要求,县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在禁牧区域的主要出入口和醒目地段设立草原禁牧标识。

第十二条禁牧草原需要解除禁牧时,由县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结果提出报告,经省政府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政府发布解禁令。

第十三条禁牧户的义务与违约责任:

(一)严格履行禁牧义务,禁止在禁牧区内放牧。

(二)对禁牧区域定期不定期巡查,防止其他牧户偷牧、抢牧。发现偷牧、抢牧的,应及时制止并向县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村委会进行举报。

(三)负责本户草原围栏设施的管护,对破坏、偷盗草原围栏的行为及时举报和协助查处。因管护不力,造成草原围栏损坏和丢失的,由牧户负责修复。

(四)配合做好承包草原的防火、灭鼠和防工作。

第十四条 在禁牧区域内私自放牧或偷牧、抢牧的,由县林草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政府依据《甘肃省草原条例》《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草原条例》规定责令改正,处以每个羊单位3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公民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县林草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应当及时受理,按相关法规和程序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

(二)截留、挪用草原禁牧补助资金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批准使用禁牧草原的;

(四)滥用职权或过失行为造成他人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的。

第十七条对草原禁牧管护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由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林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草畜平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全面推行草畜平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甘肃省草原条例》《甘肃省草畜平衡管理办法》《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草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肃南县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2021年度实施方案》,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县境内利用草原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草畜平衡,是指为保持草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在一定区域和时间内,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通过草原和其他途径获取的可利用饲草料总量与其饲养牲畜所需的饲草料量保持动态平衡。

第四条 草畜平衡坚持的原则:

(一)保护生态,绿色发展;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三)政策引导,权责统一;

(四)政府主导,监管并重。

第五条 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草畜平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导工作。引导、鼓励和支持农牧民通过多种途径增加饲草料供给,采取建设人工草地、推行舍饲半舍饲喂养、改良牲畜品种、异地借牧、购买饲草料、草原流转以及加快畜群周转等多种措施,降低天然草原放牧强度。

各乡(镇)政府是落实草畜平衡制度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负责本辖区草畜平衡工作的组织实施。

村委会是草畜平衡制度的落实主体,应当将草畜平衡内容纳入村规民约,互相监督、督促农牧民群众严格落实草畜平衡制度。

实施草畜平衡的牧户要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加强草原的保护与建设,加大优质牧草种植面积,采取异地借牧和舍饲半舍饲喂养等方式减轻天然草场压力。

第六条 草原面积以草原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草畜平衡区牲畜存栏数以乡(镇)、村委会统计审核的数据为准。

第七条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全县享受草畜平衡政策的牧户和项目单位登记造册,开展政策宣传和政策落实培训,保障政策宣传到位,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抓好政策落实。

第八条 县林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草原管护网络,依据《天然草地合理载畜量的计算标准》和《天然草地分类标准》,对不同草原类型的生产能力进行定期监测,经过综合分析,核定适宜载畜量,并以乡(镇)为单位予以公布,提交草原监测评估报告。

第九条 县财政局会同农业农村局对落实草畜平衡制度的牧户和单位,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兑付草原生态保护草畜平衡奖励资金。

第十条 县政府与乡(镇)政府(有关单位)、乡(镇)政府与村委会、村委会与牧户层层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

草畜平衡责任书实行年度考核,县政府考核乡(镇)政府(有关单位);乡(镇)政府考核村委会;村委会考核牧户。

草畜平衡责任书文本由县林草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一条 乡(镇)政府职责:   

(一)负责宣传草原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二)每年分两次(6月和12月)对牧户四季天然草原放牧牲畜进行清点核实,登记造册、建立草畜平衡台账,根据草畜平衡状况督促经营主体采取多种措施实现草畜平衡;

(三)做好本乡(镇)、本乡(镇)所辖村委会(社区)、牧户草畜平衡责任书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本乡(镇)村级草原管护员的聘用、日常管理、培训等工作;

(五)做好县政府有关草畜平衡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超载放牧的,由县林草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政府依据《甘肃省草原条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并限期达到动态草畜平衡。(一)超过载畜量10%30%以下的,每个超载羊单位罚款100元;

(二)超过载畜量30%50%以下的,每个超载羊单位罚款200元;

(三)超过载畜量50%以上的,每个超载羊单位罚款300元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公民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县林草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应当及时受理,按相关法规和程序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

(二)截留、挪用草畜平衡奖励资金的;

(三)滥用职权或过失行为造成他人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的。

第十五条对在草畜平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林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草原生态保护

补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甘肃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甘肃省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肃省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以下简称补奖资金)包括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等资金。

第三条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的管理由县政府职能部门、乡政府、村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严格规范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补奖资金管理、拨付工作,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设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专账,按照县农业农村局提供的资金明细下设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等资金明细账户,分项核算,专款专用。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享受政策的牧户和项目单位登记造册,测算补奖标准,开展政策宣传和政策落实培训保障政策宣传到位,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抓好政策落实

县审计局和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补奖资金兑付和使用等情况的跟踪审计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纪委监委负责补奖资金兑付和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乡(镇)政府负责草原面积核实、牧户信息确定、草原承包到户、补奖资金兑付、各项数据采集等具体工作。

各村委会配合乡(镇)政府做好补奖对象、补奖面积等基础信息的统计核实、张榜公示、签字确认等工作。

第四条 草原生态保护补奖资金发放严格执行核实造册、村级公示、检查验收、兑付发放等程序,按照《肃南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通过“一卡通”及时将年度补奖资金发放到户,并在卡折中明确政策项目名称。

第五条村级组织、国有农牧场、企事业单位、寺院和寄宿制学校等单位享受的补奖资金,必须用于草原生态保护、草牧业发展和僧众、学生的生活补助,不得用于其他方面。

第六条 县财政局会同农业农村局对完成各项目标管理的单位和牧户按规定程序分批分期兑付补奖资金。

第七条补奖资金原则上本年度全部发放完毕,确需结转的按照盘活结余结转财政资金相关政策执行。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补奖面积,不得套取、挤占、挪用补奖资金。违反本办法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和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集体草原生态保护

补助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集体统一经营使用草原的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甘肃省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张掖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集体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以下简称集体补奖资金)是指由村集体经营、使用草原的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资金。

第三条集体补奖资金由县财政局通过代发银行拨入集体经济组织账户。

第四条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补奖资金进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集体补奖资金主要用于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农牧村生态环境保护建设、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灾害救助。

(一)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农牧村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方面,包括围栏封育、草原补播改良、病虫鼠害和毒杂草防治、盐碱化治理等。

(二)乡村振兴产业发展方面,包括培育发展绿色畜牧业、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和扶持农牧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

(三)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及生产方式转变方面,包括草原水利、人畜饮水工程建设及维护,饲草料生产加工储备、防灾保畜基地、舍饲棚圈、养殖小区及附属设施建设、畜种改良、农畜产品标准化技术推广、边缘草场维护、草原管护补助及费用。

(四)灾害救助方面,包括旱灾、雪灾、风灾、地质灾害及牲畜疫病防治等。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改变补奖资金的集体所有性质,不得均分或挪作他用,不能用于提取效益工资和招待费开支

第六条根据补奖资金用途,对需要使用补奖资金的项目,按“四议两公开”的工作方法进行。

(一)项目由村党支部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提议,也可由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5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向党支部提出,村党支部应对村民提出的议案形成书面意见提交村“两委”会商议。商议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工程量、工程预算。

(二)村“两委”会商议后将商议内容提交党员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向村民公告,广泛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项目实施方案,并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经2/3以上到会人员表决同意方可通过。

(三)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政府报送项目实施方案(包括村民大会表决结果及相关记录)。

(四)实施方案由乡(镇)党委会议研究审核批复后,由村集体组织实施,报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备案。

(五)项目开工实施所发生的每一笔业务,必须由村民委员会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共同签字方可报销。对手续不完备、不合理的开支,出纳人员拒绝付款、代理会计拒绝入账。

第七条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政府设立并公布监督电话,主要受理集体经济组织补奖资金使用情况的投接受群众监督查证举报等事项,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核查处理

第八条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奖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每个乡(镇)抽查3-5个村;乡(镇)政府对本乡(镇)所辖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奖资金使用情况每年审计一次。

第九条相关责任人对补奖资金使用监管不力、不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违规使用补奖资金的,责令收回违规资金;对套取、挤占、挪用、贪污补奖资金的依纪追究其党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落实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

补助奖励政策绩效考核评价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巩固草原补奖政策成效,全面贯彻落实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强化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确保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以《甘肃省草原条例》《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草原条例》《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草原禁牧监督管理办法》《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草畜平衡管理办法》《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肃南裕固族自治县集体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为依据。

第三条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绩效评价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包括考核方法、考核标准和指标体系,对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各乡(镇)政府(相关单位)进行综合性考核。

第四条本办法遵循的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要求,科学制定考核办法,采用客观统一的考核标准和规范严谨的考核程序,对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各乡(镇)政府(相关单位)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二)目标管理原则。按照“目标明确、管理规范”的要求,通过考核促进全面完成计划任务,确保政策目标落实到位,资金使用严格规范。

(三)权责统一原则。通过考核促进资金合理分配、严格管理,确保资金使用与承担的工作任务和责任相统一。

(四)奖优罚劣原则。将考核结果作为安排农牧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补助等项目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考评奖励的激励和引导作用,发挥监督问责的促进作用。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的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各乡(镇)政府及相关单位。

第六条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林业和草原局)考核评价主要内容:

(一)决策指标

1.资金分配合理性;

2.绩效目标合理性。

(二)管理指标

1.资金拨付时效;

2.预算执行率;

3.资金使用合规性。

(三)产出指标

1.禁牧、草畜平衡任务完成情况;

2.草原补奖资金发放时限;

3.草原补奖资金到户兑付率。

(四)效益指标

1.项目区牧民户均政策性收入;

2.农牧民对补奖政策知晓度;

3.农牧民保护草原生态意识;

4.畜牧业生产方式;

5.生态环境改善情况;

6.农牧民对补奖政策满意度。

第七条各乡(镇)政府考核评价主要内容:

考核主要内容包括组织管理、制度建设、基础工作、资金管理、任务落实、保障措施六个方面。

(一)组织管理

1.组织机构的设立;

2.是否将落实草原补奖政策列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及年度目标考核责任书,对重点工作及时进行研究、部署情况;

3.各乡(镇)、村天然草原适宜载畜量公示情况;

4.各乡(镇)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及队伍情况。

(二)制度建设

1.落实禁牧、草畜平衡管理制度;

2.制定年度巡查计划,落实禁牧、草畜平衡巡查制度;

3.举报制度及设立监督举报电话。

(三)基础工作

1.农牧户基础信息采集表;

2.各年度补奖对象增减统计表;

3.反映各乡(镇)禁牧、草畜平衡区域挂图。

(四)资金管理

1.资金兑付前公示情况;

2.资金兑付表;

3.村级集体资金使用监督检查情况。

(五)任务落实

1.落实禁牧任务;

2.落实草畜平衡任务;

3.禁牧区域巡查,草畜平衡区域放牧牲畜清点核查工作情况;

4.牧户草场纠纷、上访案件处理情况;

5.查处违反禁牧、草畜平衡规定案件情况。

(六)保障措施

1.各乡(镇)全年工作经费落实情况;

2.各乡(镇)对村级开展指导和考核工作情况;

3.各乡(镇)开展政策宣传工作情况;

4.对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政策工作年初有安排,年终有总结;

5.档案管理,对形成的文字及表册资料, 是否按归档要求,分类归档,统一装订,做到图、表、册、证资料齐全;

6.后续产业培育规划、方案、工作总结等。

相关单位考核参照乡(镇)政府考核评价内容。

第八条 组织开展考核评价

(一)自查自评

每年1030日前,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各乡(镇)政府(相关单位)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任务、考核指标评分表,对本部门、本乡(镇)、本单位工作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查自评结果报县草原补奖办公室。

(二)考核

考核采取过程考核和结果考核两种形式,过程考核主要考核工作进展情况,结果考核重点考核全年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核实自查情况和数据,与乡(镇)、相关单位、村负责人和农牧民进行座谈,了解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县草原补奖办公室对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各乡(镇)政府(相关单位)考核评价实行百分制,计分采用量化指标,满分为100分。考核评价依据所设定的指标逐项计分,根据得分情况将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89分(含80分)为良好;60—79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条对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各乡(镇)政府(相关单位)要根据考核评价结果认真总结工作经验,查找不足,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县草原补奖办公室以考核评价结果为依据,作出激励和监督问责的建议:

(一)县财政局每年预算资金对考核优秀的部门和乡(镇)以及业绩突出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二)对考核合格以上的乡(镇),优先安排农牧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补助等项目。

(三)对考核不合格的部门和乡(镇)给予通报批评,约谈相关责任人。对考核反映出的问题,责令相关部门和乡(镇)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责成相关部门和乡(镇)在有关会议作出检查,相关责任人不得参与年度评先评优

第十二条对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督管理职责不履行,违反肃南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四个配套管理办法的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建立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监督和举报制度,县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县财政局年度预算中安排举报奖励资金,用于有奖举报。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县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