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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肃南县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20721040/2022-00114
文号
肃政办发〔2022〕96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肃南县住建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2-08-01 10:00:00
是否有效

解读链接:关于《肃南县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省市驻肃)各部门、单位:

现将《肃南县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肃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81


肃南县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环节。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 本县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属地管理、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五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措施,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员、设备配置、设施建设及运营的资金投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是本县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承担县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生活垃圾、餐厨剩余物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工作,负责对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县文明办负责制定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工作场所文明行为促进机制,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各类县级精神文明先进考评内容。

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等场所的污染物排放监测,对有害垃圾的贮存、运输、处置等进行监督和管理。

县工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对可回收物的回收和综合利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各医疗机构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明确医疗废弃物应当单独收集、运输。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开展全方位宣传教育,推广好经验、好做法,积极宣传正面典型。

交通运输、文旅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相关单位在其服务和管理的范围内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宣传和督导。

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社区、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宣传、指导,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纳入村规民约、社区居民公约,配合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动员、督促村民、居民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工作。

第九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再生利用技术创新及有关设施建设和维护的经费投入,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循环利用及新技术推动、新工艺研发、引进与应用。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的规定,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责任。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工信、文旅、广播新闻等部门及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宣传动员,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活动。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加强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宣传,普及相关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意识。

第二章  分类投放

第十二条 本县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具体按照以下标准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二)易腐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易腐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易腐垃圾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和电池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主管部门可根据生活垃圾管理实际,提出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调整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信、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指导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用符合要求的垃圾袋或者容器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二)易腐垃圾滤出水分后投放至易腐收集容器。

(三)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交由有资质的有害垃圾运输、处置企业。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体积大、整体性强或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应当预约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上门收集搬运。

第十四条 本县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制度。

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由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为管理责任人;单位自管的由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住宅小区由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宾馆、商场、商铺、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客运站、公交场站、文化体育场所、公园、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城市道路、公路、地下通道等由清扫保洁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管理责任人。

第十五条 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分类收集容器完好、整洁;出现破旧、污损或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补设。

(二)建立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并公示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时间和地点。

(三)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宣传、指导,对不符合分类投放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四)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

(五)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的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按要求分类收集、运输。

(六)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管理台账,记录责任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种类、数量、运输、去向等情况,并于每月五日前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数据。

(七)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投放人按照规定重新分拣后再行投放。投放人不重新分拣的,管理责任人可以拒绝其投放,并报告主管部门。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收集、运输的责任区域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及时告知该区域管理责任人,要求其按照规定重新分拣;管理责任人不重新分拣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报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在接收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时发现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按照规定重新分拣;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不重新分拣的,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报告主管部门。

对公共机构及企业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

第十七条 园林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利用,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医疗垃圾、建筑垃圾等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第三章  分类收集和运输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县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前款规定的设置规范应当包括收集容器的类别、规格、标志色、标识以及设置要求等内容。

第十九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按照下列规定设置:

(一)居住区域包括住宅区、公寓区、农牧村居民点等生活

住宅区域,应当设置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容器。

(二)单位区域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等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容器。

(三)公共区域包括城市道路、车站、广场、商场、公园、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容器。

第二十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禁止垃圾分类投放后混合收集、运输和处置。

可回收物运输至依法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所。

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至符合规定的处理场所,做到日产日清。

有害垃圾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及要求,进行收集、运输、处置。

第二十一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配备收集设备及符合要求的人员。

(二)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分类运输至规定的转运站或处置场所,不得混装混运、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不得接收未分类的生活垃圾。

(三)经过转运站转运的应当密闭存放、及时转运,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四)配备密封性好、标识明显、节能环保的专用收运车辆。

(五)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六)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定期向县、乡(镇)主管部门报告。

(七)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应急预案,报县预案主管部门备案。

(八)按照要求设置车载在线监控系统。

(九)国家、省和市的其他规定。

第四章  分类处置和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类处置的要求,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不断提高生活垃圾处置能力。

根据节约利用土地、提高生活垃圾处置能力、降低污染物排放等需要,逐步建立集无害化焚烧、资源化利用等于一体的生活垃圾协同处置利用基地,促进设施共建共享。

第二十三条 分类收集和运输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置,提高生活垃圾的再利用率和资源化水平,促进循环利用。

可回收物应当进行分拣,由再生资源利用企业进行处置,促进再生产品直接进入商品流通领域。

易腐垃圾等应当通过生化处理、堆肥等方式降解为有机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或无害化处置。

其他垃圾采用卫生填埋或焚烧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二十四条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置处置设施及符合条件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二)建立处置台账,记录每日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种类、数量,并按照规定报送数据、报表等。

(三)按照规定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严格依据许可排污,防止生态环境污染。

(四)对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设备及其辅助设施设备进行定期保养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安全运行并将年度检修计划按照要求报送县主管部门。

(五)制定应急预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

(六)按照要求建设在线监测系统,及时上传数据。

(七)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社会参与

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的综合考核制度,按照规定将考评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定期公布考评结果。

本县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的实施情况纳入评选标准。

第二十六条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监管制度,建立统一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与工信、生态环境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定期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台账,汇总辖区内管理责任人报送的相关信息,并按照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

第二十七条 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规定的行为予以曝光。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依法处理举报和投诉,并反馈结果。

第二十九条 对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贡献突出、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评比表彰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迁移、改建、损坏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进行处置。

第七章  附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83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