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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肃南县品学兼优大学生奖励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20721003/2021-00072
文号
肃政发〔2021〕26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肃南县教育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1-10-12 18:00:00
是否有效

解读文件链接:《肃南县品学兼优大学生奖励办法》修订说明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省市驻肃)各部门、单位:

新修订的《肃南县品学兼优大学生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74月印发的《肃南县考入重点本科院校大学生研究生奖励办法》(肃政发〔201714号)文件同时废止。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1012

肃南县品学兼优大学生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激励全县多出人才、出好人才,鼓励广大学生努力学习,积极拼搏,奋发向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的大学生是指当年在我县参加普通高考,思想政治综合素质表现优秀且被“双一流”工程重点院校录取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以及考入“双一流”统招院校的全日制普通计划和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研究生。

第三条享受奖励的考生,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户籍连续在我县20年(含20年)以上;考生接受基础教育期间(小学至高中)户籍连续在肃南;在我县参加高考的应往届考生(包含被中央民大附中、西北师大附中、张掖中学、金昌一中高中民族班录取并在学籍地参加高考的肃南籍考生)。

第四条奖励标准:

(一)思想政治综合素质表现优秀且当年考入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的全日制考生(含研究生),每人奖励人民币20000元;

(二)思想政治综合素质表现优秀且当年考入“双一流”工程重点院校的全日制考生,本科生每人奖励人民币10000元,预科生、民族班考生每人奖励人民币8000元;思想政治综合素质表现优秀且考入“双一流”工程重点院校的国家计划研究生每人奖励人民币8000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每人奖励人民币6000元。

第五条大学生奖励工作由肃南县教育局牵头,县委宣传部、公安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县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实施工作。

第六条奖励工作应依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申请。被录取的考生在收到录取信息20个工作日内,向县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提交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初选。由县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根据考生申请,与各乡镇派出所及县公安局共同审查考生家庭户籍,并根据考生提供的有效录取证书,确定拟奖励考生的奖励标准。

(三)公示。县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将拟奖励考生的姓名、性别、民族,家庭户主姓名、所在单位和考生被录取院校名称等统一造册,面向社会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四)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教育局上报县政府审批确定。

(五)奖励。由县教育局组织召开表彰大会,对考入重点院校的品学兼优大学生进行奖励。

第七条被奖励的考生只享受当年最高标准的一次性奖励。近五年有违法违纪行为和不良诚信记录的考生不予奖励。

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具体解释工作由县教育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