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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南县明花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 2024-01-05 16:16:00 背景色:
索引号 620721033/2020-00003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明花乡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肃南县明花乡
生成日期 2024-01-05 16:16:00 是否有效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政府及各站所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第三章、《规定》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1.肃南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ssn.gov.cn/);

2.县档案馆查阅;

3.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公共受理机构为:明花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明花乡许三湾村乡政府办公楼

邮政编码:7344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00,13:00—17: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13993655422

2.信函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方式向本行政机关提交申请。

来信请寄:明花乡许三湾村乡政府办公楼肃南县明花乡人民政府办公室(收),同时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734400

3.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肃南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向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要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做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须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需补正材料的以材料补正完整后,重新提交后双方确认之日为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要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7.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具体收费办法待省上明确后从其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