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1031/2020-00005 | 发文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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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白银乡 |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
生成日期 | 2024-01-08 08:51:00 | 是否有效 |
第一条 根据《中共张掖市委办公室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管理体制改革整合基层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委办发〔2019〕81号)、《中共张掖市委办公室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乡镇机构设置方案>的通知》(市委办发〔2020〕13号)和《中共肃南县委办公室肃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乡镇管理体制改革整合基层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县委办发〔2020〕4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共产党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白银蒙古族乡委员会、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白银蒙古族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白银蒙古族乡党委、政府),正科级建制,隶属县委、县政府管理。
第三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白银蒙古族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乡党员大会的决议。
2.讨论和决定本乡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中的重大问题。需由乡政权机关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重要事项,经乡党委研究讨论后,由乡政权机关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3.领导乡政权机关、群团组织和其他各类组织,加强指导和规范,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4.加强乡党委自身建设和农牧村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乡党委的党组织建设,抓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协助管理上级有关部门驻本乡单位的干部。做好人才服务和引进工作。
6.领导本乡的基层治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好生态环保、美丽乡村建设、民生保障、脱贫致富、民族宗教等工作。
7.完成县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白银蒙古族乡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民主政治,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做好农牧业、农牧村、农牧民和社区工作,推进乡村振兴。
2.加强干部队伍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改善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干部素质。
3.规范经济管理,组织指导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加强综合生产能力建设;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完善产业支持保护体系,推进产业现代化;着力提升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水平,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增加农牧民收入,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4.加强社会管理,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推进政务、村务公开;加强民族宗教、卫生健康、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障等工作;加强自然资源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等工作;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强化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组织抢险救灾、优抚救助,及时上报和处置重大社情、疫情、险情等,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5.发展公益事业,强化公共服务;加强公共设施建设,开展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着力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问题;发展科教文卫事业,丰富农牧民群众文化生活,促进乡风文明;制定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6.加强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强化民主法制宣传教育,畅通诉求渠道、调解民事纠纷、化解社会矛盾,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保证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指导村民自治,推动基层社会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增强社会自治功能。
7.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教育、培养、管理和监督工作;协助管理好派驻单位人员。
8.依法依规承担下放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和行政执法事项。
9.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
10.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相关职能划转和分工。
(一)相关职能划转
将白银蒙古族乡人民政府承担的计生技术服务、避孕药具管理发放等职能划转白银蒙古族乡卫生院。
(二)行政执法的职责分工。
1.白银蒙古族乡综合行政执法队以白银蒙古族乡人民政府名义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负责辖区内综合行政执法的统一组织、协调、指挥。在白银蒙古族乡实行派驻体制的执法机构,主动配合协助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2.县直部门在白银蒙古族乡实行派驻体制的执法机构负责专项行政执法的组织指挥,白银蒙古族乡综合行政执法队配合协助。
3.白银蒙古族乡综合行政执法队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接受农业、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劳动保障、卫生监督、村镇规划安全生产、殡葬管理等县直综合执法队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白银蒙古族乡党委、政府设下列党政机构、事业单位和派驻机构。
(一)党政机构
设置党政机构4个,分别是:党政综合办公室、党建工作办公室、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办公室(加挂生态环境办公室、卫生健康办公室牌子)、社会治理和应急管理办公室,机构规格均为股级。科级干部配备不突破改革前的数额。
1.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乡机关党的建设、政府、政协、纪检监察、宣传、统战、意识形态、精神文明、群团等工作;承担机关党建、文书档案、信息、会务、机关后勤等日常事务工作。
2.党建工作办公室:负责基层党建指导检查工作,具体指导协调督促做好基层组织设置、发展党员、党员队伍建设、党内统计、党费收缴、党组织关系转接、党务公开、基层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党内激励关怀帮扶、党建示范点创建、软弱涣散党组织整顿转化等工作。
3.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办公室:加挂生态环境办公室、卫生健康办公室牌子。负责制定实施农牧业、工业、第三产业发展规划,贯彻落实强农惠农政策措施,统筹产业发展布局和结构调整工作;负责申报、实施和监督本乡各类建设项目;负责国民经济和社会产业综合统计等工作,协调与经济发展相关的其他工作;负责编制与实施教育、科技、卫生健康、民政、社保、医保、民族宗教、文体广电和旅游等社会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农牧村基层政权建设,综合协调社区事务管理;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农牧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生态示范创建;负责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政策,依法管理辖区内卫生健康工作。
4.社会治理和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排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开展普法宣传和信访工作,维护农牧村社会稳定;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开展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灭火、水旱灾害防治、地震和地质灾害防治等工作;负责落实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相关责任。
白银蒙古族乡领导班子职数按7职设置,其中:书记1名、副书记兼乡长1名、人大主席1名,均为正科级;副书记兼武装部部长1名、纪委书记兼监察室主任1名、副乡长2名,均为副科级。白银蒙古族乡党委、政府核定行政编制19名。
(二)事业单位
设置事业单位5个,分别是: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加挂农产品质量检测服务中心、农村公路管理所牌子)、公共事务服务中心(加挂退役军人服务站、综合文化站牌子)、政务(便民)服务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综合行政执法队,机构规格原则上为副科级。
1.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加挂农产品质量检测服务中心、农村公路管理所牌子。负责农技、农机、林业、草原、水利、农牧村能源等技术服务工作,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农牧业新技术、新品种、新机具,开展植物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预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作物、林木草原病虫害和农牧业灾害,承担农产品质量、农牧业机械安全监测服务等工作;承担农牧村“三变”、承包地、宅基地等改革服务工作,参与农牧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承担新农村建设、乡村振兴、扶贫开发、乡镇集镇建设、全域无垃圾集中治理等服务工作;负责辖区公路及其设施建设和管护工作。
白银蒙古族乡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核定事业编制2名,设主任1名。
2.公共事务服务中心:加挂退役军人服务站、综合文化站牌子。负责退役军人事务政策宣传、教育培训、服务、住房、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综合服务,退役军人和随军家属就业创业服务等工作;负责文化市场培育、“农家书屋”等农牧村文化建设,负责文物保护、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和旅游服务工作;负责卫生健康、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健康教育、老龄事业等指导服务工作。
白银蒙古族乡公共事务服务中心核定事业编制3名,设主任1名。
3.政务(便民)服务中心: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便民服务中心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承担进驻服务项目的确定、调整,提供便民服务政策咨询,协调受理、办理和代理各类服务事项;开展医保、养老及其他社会保险、困难人员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孤残救助等社会保障服务工作。
白银蒙古族乡政务(便民)服务中心核定事业编制2名,设主任1名。
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负责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问题开展调查研究;组织协调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协调推动实有人口、特殊人群、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社会治安防控网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多元矛盾纠纷调解体系建设,协调化解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协调、指导、推动网格化建设服务工作;掌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开展维稳形势整体研判,加强重点人群、重点领域、重点部位、重点时段动态监测。
白银蒙古族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核定事业编制2名,设主任1名。
5.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负责辖区内的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农村农业、殡葬管理、卫生监督、村镇规划、安全生产、劳动监察等方面的行政监督检查及处罚。
白银蒙古族乡综合行政执法队核定事业编制3名,设队长1名。
(三)派驻机构
在白银蒙古族乡实行派驻体制的机构,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实行县级业务部门与白银蒙古族乡双重管理体制,派驻的执法机构与综合执法队集中办公,行政执法工作接受白银蒙古族乡的统一协调指挥,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强化白银蒙古族乡对派驻机构和人员的日常管理,派驻机构的人员编制调整、工作考核和主要负责同志任免必须征求乡党委的意见。
1.肃南县公安局白银派出所。继续实行派驻管理体制,职能职责、人员编制不变。
2.肃南县司法局白银司法所。继续实行派驻管理体制,职能职责、人员编制不变。
3.肃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白银市场监督管理所。继续实行派驻管理体制,职能职责、人员编制不变。
4.肃南白银蒙古族乡畜牧兽医工作站。整合原农牧业综合服务中心承担的畜牧兽医方面职责,设立畜牧兽医工作站,实行以县级主管部门为主的管理体制。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上报疫情和疫情处置等工作;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无害化处理,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畜牧投入品及生鲜乳监管、畜产品监测等工作;负责畜牧兽医技术培训、技术推广、良种繁育、试验示范、动物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等工作。核定事业编制3名,设站长1名。
第七条 按有关规定设置乡人民武装部、人民代表大会办公室,不计入机构限额;按有关规定设置乡财政所,实行以县级主管部门为主的管理体制,不计入机构限额;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按有关规定和章程设置。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肃南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0年6月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