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1050/2024-00151 | 发文字号 |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肃南县农业农村局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肃南县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 | 2024-12-11 16:51:02 | 是否有效 | 是 |
一、基本案情
2022年7月29日,河北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梁某向我局提出申请怀疑甘肃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在肃南县明花乡非法种植本公司于2018年1月8日申请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向日葵品种C116,申请我局进行立案侦查。
经调查取证,2023年3月3日,县农业农村局对本案予以立案,4月2日我局派出2名执法人员前往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提取了向日葵C116品种标准样品,委托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对涉案地块抽样的样品进行品种真实性对比检测。4月18日我局收到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出具的《品种真实性检测报告》,检验结果及结论为:该样品经检验,与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提取的向日葵C116品种标准样品比较,比较位点数34,差异位点数0,鉴定意见为不排除两者属于同一品种。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 依法认定为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五款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因当事人张某所种植的150亩向日葵每亩产量100公斤,以每公斤30元的价格出售给了楚某,货值金额45万元,违法所得45万元,已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条非法经营案(刑法第225条)规定,我局于2023年5月26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接受并于2023年6月28日决定立案侦查。
三、案情解析
(一)案情分析
这是近几年来较为典型的案例。一是违法行为事实清楚。我局收到的河北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书、执法人员所做的《现场检查笔录》、对当事人张某所做的《询问笔录》、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出具的《品种真实性检测报告》等证据材料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因此,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是调查取证规范。本案在制作《询问笔录》和现场勘验过程中,调查清楚了种子的来源,种植面积及相关事宜,并查收书面凭证 ,这些都为今后的处罚提供了衡量的依据。
(二)法律适用
当事人植物新品种保护权侵权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八条:“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五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办理植物新品种侵权案,有利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大力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努力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和现代种业强国建设。执法实践中,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移送公安部门处理的侵权案件不多,主要原因是执法人员对立案标准、判罚标准认识不统一,造成案件不移送或移送不及时、同案不同判等问题。本案在办理过程中我局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并启动联合调查程序,我局所掌握的案源、专业、技术优势与公安机关侦查、布控、取证等优势相结合,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为完善立体打击侵权体系,建立多部门协作机制,破解行刑衔接不力的难题提供了借鉴。办理本案,加大对侵害者的威慑,增强权益人维护权益的信心,进一步强化尊重种业知识产权的社会意识,保障公平竞争的种子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