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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南县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2021年度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2-06-20 15:41:48 背景色:
索引号 620721003/2022-00145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肃南县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肃南县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2-06-20 15:41:48 是否有效

原文链接:关于印发肃南县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2021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筑牢国家西部生态安全屏障,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巩固前两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政策成效,统筹推进草原生态保护、农牧民生活改善、草牧业生产转型和可持续发展,实现牧区生产生活生态互促共赢,根据省、市第三轮草原补奖政策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方案制定的依据

1.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2021〕82号)

2.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农业农村厅、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甘肃省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甘财农〔2022〕4号);

3.张掖市财政局、张掖市畜牧兽医局、张掖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张掖市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张财农〔2022〕6号);

4.《肃南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落实情况调研报告》。

二、方案制定的原则

1.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在第二轮政策确定的禁牧区、草畜平衡区原则上,不做大的调整。

2.坚持问题导向的原则:针对第二轮补奖政策落实过程中反映出的各种问题,在第三轮补奖政策中充分考虑并尽可能加以解决。

3.坚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第三轮补奖政策的制定上,充分保障群众在第二轮政策落实中的既得利益,保证政策积极稳妥推进落实。

三、主要任务和要求

(一)补奖面积与草原类型

我县第三轮草原补奖政策实施面积2091.9万亩,其中禁牧面积1102.21万亩、草畜平衡面积989.69万亩(含省绵羊繁育技术推广站、宝瓶河牧场)。延续一、二轮补奖政策草原类型划分,将全县草原划分为山地草原类(除高崖泉区域和榆木庄村以外的皇城、马蹄、康乐、大河全部区域)、山地荒漠草原类(除高崖泉区域外的祁丰乡境内全部区域,白银乡全境及康乐镇榆木庄村)、荒漠草原类(明花乡全境)、高寒草原类(高崖泉区域)四种类型。

(二)禁牧补助标准

1.农牧户:山地草原类21.84元/亩,山地荒漠草原类15.5元/亩,荒漠草原类13.16元/亩,高寒草原类6.82元/亩。

2.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及国有农牧场:

1)山地草原4.16元/亩,山地荒漠草原类3.34元/亩,荒漠草原类3.04元/亩,高寒草原类2.22元/亩。

2)省绵羊繁育技术推广站、宝瓶河牧场以省级测算标准为禁牧补助标准。

3)康丰村、大岔村、马蹄寺社区、南沟村、上井村执行第二轮禁牧补助标准。

(三)草畜平衡奖励标准

1.农牧户:山地草原类2.59元/亩,山地荒漠草原类2.08元/亩,荒漠草原类1.89元/亩,高寒草原类1.38元/亩。

2.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及国有农牧场:

1)山地草原类2.43元/亩,山地荒漠草原类1.95元/亩,荒漠草原类1.77元/亩,高寒草原类1.3元/亩。

2)省绵羊繁育技术推广站、宝瓶河牧场以省级测算标准为草畜平衡奖励标准。

(四)保底封顶标准

我县农牧民发展草原畜牧业转变生产方式最低生产补助标准为5100元/人;封顶标准为:全部禁牧的农牧户人均不超过42000元,草场部分禁牧、部分草畜平衡的农牧户人均不超过30000元。

(五)补奖对象界定范围

第三轮草原补奖政策享受对象是拥有肃南户籍、持有草原(土地)使用权证、草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签订草原(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履行禁牧或草畜平衡要求,且经县政府审核确认,纳入草原补奖政策实施范围的农牧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牧场、企事业单位、寺院等单位。结合我县农牧村实际,草原补奖对象涵盖农牧户中的在校学生、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现役(退役)军人、长期从事农牧业生产的下岗职工。国家公职人员不得纳入草原补奖对象范围。

(一)享受第三轮草原补奖政策农牧户以2020年12月31日在册肃南户籍为依据,草原面积以2011年草原规范化承包合同书为依据。在草原补奖期内每年12月31日对享受草原补奖政策对象进行审核并实行动态管理。经审核对不符合享受草原补奖政策的对象予以清理,从次年开始不再享受草原补奖政策;对新增符合享受草原补奖政策人员从次年开始纳入草原补奖政策范围。

(二)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整户消亡的,根据法律规定,其承包的草场和土地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造册后一律收回,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

(三)农牧户中在校学生因上学将户籍转为非农户籍的,享受原所在草原补奖政策。

(四)现户籍为肃南县的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现役(退役)军人和长期从事农牧业生产的下岗职工,享受原户籍所在地草原补奖政策。以上人员一旦招录(聘)为国家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部队提干(包括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从起薪之月开始不享受草原补奖政策,自行或委托家人到县乡两级草原补奖办报备,不报备者在该户补奖资金或个人工资内扣除违规享受的补奖资金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1.就业和未就业的界定:以下两类人员视为就业,除此之外视为未就业。①国家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正式职工;②经考在保险、金融系统等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工作的正式人员。

2.享受草原补奖政策大中专毕业生是指原户籍为肃南县农牧村户籍,因上学将户籍转为非农户籍且于2002年以后取得国家承认学历,但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中身份为原农牧户户主的配偶和子女。

3.享受草原补奖政策现役(退役)军人是指原户籍为肃南县农牧村户籍,入伍后转为非农户籍且退役后继续从事农牧业生产的,予以登记并享受草原补奖政策。

4.享受草原补奖政策下岗职工是指原为肃南县农牧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并长期从事农牧业生产的下岗职工,持下岗证(乡镇企业下岗的由乡镇出具下岗证明)享受原户籍草原补奖政策,只参与封顶不享受保底资金。

(五)非农户籍人员持有草原承包经营权证或者签订草原承包经营合同书并履行禁牧或草畜平衡要求的,只享受承包草原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不享受保底资金。

(六)在补奖期内离异但户籍未转出本村且未取得生产资料的妇女(儿童)享受补奖政策,并在补奖期内纳入原户主名下,不得出现无生产资料的新分户。补奖资金由各乡(镇)、村负责监督落实,切实维护和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户籍不是本县户籍的妇女,嫁入本县后又离异,且户口未迁回原户籍,再婚后其外县迁入肃南户籍的配偶及其子女(父母)不享受草原补奖政策。

(七)除以上情况外,无草原(土地)使用权证、草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未签订草原(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的农牧户一律按挂名户对待,不享受草原补奖政策。

(八)草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以调解书、生效仲裁或判决落实草原补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