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4-00031 | 发文字号 | 肃医保发〔2024〕22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肃南县医保局 |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
生成日期 | 2024-04-19 11:50:00 | 是否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肃参保单位:
按照《中共张掖市委办公室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市直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委办字〔2020〕49号)精神和中共肃南县委办公室、肃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肃南县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县委办发〔2021〕60号)精神和张掖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对肃南县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审核情况的复函》,根据省、市医保部门审查意见及有关要求,经报请县政府同意,决定对全县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和待遇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筹资标准及调整门诊补助基金划入标准
1.全县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筹资标准按照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含退休人员养老金)的4%提高到4.5%缴纳。
2.调整门诊补助基金划入标准。原门诊补助基金划入标准“一类补助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工资额(养老金)的2%划入;二类补助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工资额(养老金)的1.5%划入;三类补助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工资额的1%划入”,统一调整为“不分人员类别,一类、二类、三类补助人员门诊补助标准统一按照本人缴费工资额(养老金)的2%划入个人账户”。
二、调整补助政策
1.门诊慢特病门诊医疗费用及门诊使用谈判药品费用纳入补助范围。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慢特病门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报销后,年度限额内个人自付部分按95%给予补助。参保人员门诊使用谈判药品,经基本医保报销后,年度限额内个人自付部分按95%给予补助。
2.按病种付费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补助范围。参保人员生育、计划生育住院医疗费用按病种定额结算的,经基本医保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95%给予补助。
3.统一住院医疗费用补助报销比例。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包含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及以上部分),经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报销后,应由个人自付的部分,二类人员[县级干部(含享受县级待遇人员)和在此职务上退休的人员以及其他退休人员]补助报销比例由90%提高到95%,三类人员(其他在职人员)补助报销比例由85%提高到95%,一类人员[地级干部(含享受地级待遇人员)和在此职务上退休的人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被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高级知识分子以及在此职务上退休的人员]补助报销比例为95%不变。
4.适度提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公务员医疗补助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由20万元提高到40万元。住院费用补助、门诊慢特病门诊费用补助、门诊使用谈判药品费用补助共用年度限额。
全县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县财政局按单位性质和收支情况在预算中足额予以安排或补助。县税务部门同步调整统一征缴模式相关内容,并衔接做好征缴参数调配工作。
本通知明确筹资标准及调整门诊补助基金划入标准自2024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待遇政策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门诊慢特病门诊医疗费用、门诊使用谈判药品费用发生时间以就诊日期为准,住院医疗费用发生时间以出院日期为准,本通知未及事宜按原政策执行。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税务局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