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1122/2023-00003 | 发文字号 |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肃南县医保局 |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
生成日期 | 2023-02-28 10:53:18 | 是否有效 |
自2023年1月1日起,张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做出如下调整,具体包括:
一、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普通门诊支付限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最高支付限额由每人每年8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00元。
二、降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统筹区域内住院起付标准。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一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由200元降低为150元;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由700元降低为600元;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由1500元降低为1200元。
三、调整异地就医人员医疗费用医保支付标准。
1.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人员,跨统筹区域在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照参保地一级、二级医疗机构支付标准执行,也就是说,市域外一级医疗机构起付线由原来的3000元降低为150元,报销比例由原来的65%提高到85%;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由原来3000元降低为600元,报销比例由原来65%提高到80%。异地长期居住备案人员在居住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照参保地三级医疗机构标准执行,起付线由1500元降低为1200元,报销比例为75%。
2.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人员,因病需跨统筹区域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起付线由3000元降低为2000元,按规定办理了转诊转院备案手续的,报销比例为65%,未办理转诊转院备案手续的临时外出人员,报销比例为55%;异地长期居住备案人员,因病需转居住地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起付线由3000元降低为2000元,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报销比例为65%,未办理转诊转院备案手续的,报销比例为55%。
四、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5万元提高至8万元。
五、提高城乡居民门诊“两病”用药待遇保障。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患者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报销比例调整为与普通门诊报销比例一致,由50%提高到70%。一个结算年度内,高血压、糖尿病和同时合并“两病”的年度支付限额高血压由320元提高到400元,糖尿病由640元提高到800元,合并“两病”限额由960元提高到1200元。
六、提高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支付标准。
1.直接救助:农村一类、二类低保对象、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救助比例由原来75%提高到80%;农村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比例由原来的70%提高到80%;过渡期内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返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救助比例由原来60%提高到70%;特困人员、孤儿救助比例为100%;农村三类、四类低保对象、城市低保差额保障对象救助比例为70%。过渡期内的已脱贫人口救助比例为60%。
2.依申请救助: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年度救助起付线标准为2000元,个人负担部分按60%的比例实行救助;因病返贫重病患者年度救助起付线为5000元,个人负担部分按60%的比例实行救助。
七、调整甘肃省城乡居民50种重特大疾病报销政策。停止执行《关于印发张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单病种付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张人社通〔2018〕87号)中“50种重大疾病患者在市级和省级重大疾病定点医疗机构不设起付线,相应病种最高限额内的合规费用,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70%。一个结算年度内,累计不超过该病种最高支付限额”的规定。因原甘肃省城乡居民50种重大疾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现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住院报销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