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1100/2021-00004 | 发文字号 | 县委办发〔2019〕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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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肃南县市场监管局 |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
生成日期 | 2024-01-08 08:36:00 | 是否有效 |
第一条 根据《中共肃南县委、肃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县委发〔2019〕7号)和《中共肃南县委办公室、肃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县委办发〔2019〕1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肃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场监管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肃南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肃南县知识产权局牌子。
第三条 县市场监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市场监督管理地方性有关文件和政策。组织实施质量强县战略和食品安全和标准化等战略,贯彻执行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全县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县市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整合,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对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进行查处。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依法依授权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承担有关反垄断调查及执法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的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组织指导消费环境建设。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承担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承担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和食盐专营行政管理职能,负责全县食盐市场监督执法。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措施。统筹全县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工作,落实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制度,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贯彻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溯源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推进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贯彻执行和执法监督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和县级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五)负责统一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组织实施全县知识产权战略,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创造和运用,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
(十六)负责监督实施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健全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组织开展监测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负责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
(十七)负责市场监管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建立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推动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十八)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国家、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县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提高全县地方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县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实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管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管局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该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管局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管局应当予以协助。
2.与县工信和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一是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负责盐业行业管理,制定盐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食盐供应应急预案、落实食盐储备制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食盐质量安全监管、食盐专营行政管理、食盐市场监督执法。二是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酒类流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酒类食品安全、药品流通行业监督管理职责。
3.与县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管局监督管理。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植物疫病防控监督管理。负责动物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动物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管局监督管理。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动物产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4.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负责督促落实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上报工作。县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市场监管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市场监管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县市场监管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
5.与县教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品安全教育和食堂日常管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学校、托幼机构食堂的食品经营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6.与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的审查、审批和管理,发放清真食品标志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清真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市场监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党的建设、党风廉政、精神文明、意识形态、综治信访维稳、共青团、妇联、工会、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文秘会务、机要保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档案、政务公开、信息宣传、督查督办、后勤服务等工作。组织、指导派出机构文明规范化建设。在县委组织部的统一领导下,承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负责局机关党支部和派出机构支部的党建工作。
承担组织起草市场监管、知识产权有关地方性法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依法依规设计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监督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审核工作。组织查办、督查督办有全县影响和跨县区的大案要案。指导县乡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县市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整合,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对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进行查处。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联系电话:0936-6121426
(二)市场规范管理和行政审批股。负责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管职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负责拟订规范商品市场秩序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对网络经营主体的网络监测和巡查工作;承担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广告活动,负责食品、保健食品、酒类广告监测工作;开展户外广告登记;组织监测、检查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指导广告业发展;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承担经纪人、经纪机构、经纪活动、拍卖行为监管工作。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依法指导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违法直销和传销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及其直销活动;协调相关方面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工作。负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消费维权和民生平台投诉工作。负责拟订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的制度措施、规则。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组织指导商标、专利和原产地地理标志使用活动。承担驰名商标、中国商标金奖、中国专利奖的筛选推荐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商标争议事宜。承担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使用管理与保护。组织推进全县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和实施知识产权相关的政策措施及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的管理政策和制度。承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相关工作。承担指导全区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工作。
依法承担公司及分公司、非公司制企业及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和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工作。依法实施权限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特种设备的相关行政许可。依法承担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负责动产抵押工作。承担本辖区各类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统计工作,协助做好各类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按规定权限统一承担本部门相关行政许可工作。协助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负责协调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管理中的问题。协调、推进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推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承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检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年报公示工作,承担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县辖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用信息及发展报告,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工作。
联系电话:0936-6124605
(三)食品药品综合监督管理股。承担全县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拟订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下属单位和乡(镇)监督管理机构严格依法履行食品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承担全县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拟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下属单位和乡(镇)监督管理机构严格依法履行食品流通监督管理责任;承担全县餐饮服务食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拟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下属单位和乡(镇)监督管理机构严格依法履行餐饮服务食品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开展食品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培训和诚信教育。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日常监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负责农村药品供应网、监督网的建设工作;监督中药材集贸市场的药品质量;负责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标准的监督实施;负责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工作;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不良反应、不良事件和风险监测等有关工作;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监测和监督抽验工作;配合做好药品经营(零售)许可和执业药师注册、医药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相关工作;参与贯彻实施国家食品医药产业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相关工作。承担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行业销售的保健食品、化妆品的日常监管工作。
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县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政策法规,分析全县食品安全形势,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问题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和综合监管制度,指导乡镇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督促检查相关部门和乡镇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的情况并负责考核评价;指导完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推动完善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拟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牵头组织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调查;牵头负责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宣传、科普宣传,干部队伍和乡(镇)的食品药品协管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定期发布食品药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
联系电话:0936-6121930
(四)质量和特种设备监管股。负责组织实施全县质量发展工作,承担县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质量发展综合协调;负责拟定提高全县质量水平的政策、规划和措施;负责做好全县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分析,将分析结果及时上报政府及相关部门;承担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履行质量发展职责考核评价的具体工作。贯彻落实标准化、计量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监督标准在辖区内的实施;引导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修订地方标准;指导有关部门实施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并参与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验收后的推广工作;负责管理辖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建立、组织量值传递;负责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依法监督商品量值和市场计量行为;受理计量方面的仲裁鉴定、调解计量纠纷。负责对辖区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按规定权限对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县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受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负责特种设备应急管理、事故预防和数据统计;按规定权限配合相关部门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对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社会中介组织和强制性安全认证产品的监督管理。
联系电话:0936-6124838
第五条 县市场监管局核定行政编制7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暂保留工勤编制4名。
第六条 县市场监管局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红湾寺镇白银路2号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0936-6121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