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落实“双减”工作,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强化校外培训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推进我县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步伐,经县政府同意,决定由肃南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六部门联合开展校外培训机构清理整治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清理整治时间
自发布公告之日起开始,至2021年11月30日结束。
二、清理整治范围
清理整治对象为面向学前儿童和中小学生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含在线教育)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
三、清理整治内容
(一)是否存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未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是否存在对学前儿童违规进行培训的行为和对中小学生开展“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题海战术”等不良教育行为。
(三)是否存在超审批办学层次和内容办学、未经审批擅自变更办学许可证内容、擅自变更办学地点或增设教学点、自行设立分支办学机构等行为。
(四)是否存在违规聘请公办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授课行为,是否存在聘用无资质教师从事教学培训活动。
(五)是否存在不按规定明码标价、预收超三个月培训费或书本费、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未按要求签订《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等行为。
(六)是否存在利用虚假宣传或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擅自办学或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行为。
(八)是否存在无证无照、无证有照等办学资质不齐全
而开展教育培训的机构。
(九)是否存在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四、治理行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甘肃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试行)》等法律法规。
五、清理整治要求
(一)边自查边整改。凡在肃南县辖区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请对照上述清理整治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存在问题的于7月30日前自行完成整改。
(二)积极申办证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明确规定,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凡面向学前儿童、中小学生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等学科知识培训和艺术类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县教育局审批获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到县民政局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后才可开展培训。
(三)自行关停整改。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知识培训的无证无照校外培训机构,必须自行停业整改。达到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具备办学条件的,自行申请办理证照手续,待审批合格后可继续办学,整改期间需做好退费和群众安抚工作;经整改无法达到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需自行关停,并做好退费及群众安抚工作。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可查阅 “甘肃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印发的《甘肃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试行)》(甘教厅〔2018〕178号)文件,或到县教育局基教室咨询(电话:0692-6127817)。
(四)依法依规处罚。经核实,存在违规办学的校外培训机构,县教育局将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和全国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发布“黑名单”,整改合格后再发布“白名单”。自查整改过程中,对自查不全面、整改不彻底或拒不整改的培训机构,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处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强化社会监督。请广大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人士对照清理整治内容,发现校外培训机构存在问题及违规办学的,欢迎监督举报。
肃南县教育局举报电话:0936-6127817
肃南县公安局举报电话:0936-5925015
肃南县民政局举报电话: 0936-6121532
肃南县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0936-6121216
肃南县消防救援大队举报电话: 0936-6127105
肃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0936-6121426
2021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