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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龄儿童或少年延缓入学、休学等特殊需求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0-12-08 16:21 来源: 作者: 背景色:

一、延缓入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二、休学

《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18修订)》第二十七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一)因病经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请病假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

(三)因出国等其他原因,需要休学的。

《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18修订)》第二十八条规定,学生休学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对于同意休学的,由学校在学籍系统中发起休学申请,学籍主管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不符合条件的,学校要做好解释工作。学生因病休学,需持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和医药费票据。学生因其他原因休学,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18修订)》第二十九条规定,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学生单次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因病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家长持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和医药费票据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经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同意,可继续休学。连续休学一般不得超过两次。初三和高三年级学生第二学期原则上不予休学。

《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18修订)》第三十条规定,休学期满,学生应于新学期开学前凭休学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核办签章、报学籍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复学。复学学生由学籍主管部门重新编排学籍辅号,学校应按原休学年级,安排插班学习。因病休学的,复学时须持县级及以上医院康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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