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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肃南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5-08 17:12 来源: 作者: 背景色:

肃南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基层动物防疫体系,有效预防控制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确保我县畜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级动物防疫员,是指由村委会推荐,乡(镇)政府审核,经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培训,乡(镇)畜牧兽医站聘用,在规定区域内从事动物强制免疫、协同检疫和动物疫情预警检测等兽医卫生公益性工作,领取补贴的非编制内人员。省畜牧兽医局为我县核定村级动物防疫员101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村级动物防疫员的管理。

第二章  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设置及应具备的条件

第四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聘用实行动态管理,由县农业农村局按照畜禽养殖量变化和服务半径每年核定一次。

第五条  根据畜禽饲养量、养殖方式、地理环境、交通状况和免疫程序等因素综合测算,科学合理配置村级动物防疫员。原则上以村为单位配备,畜禽养殖数量在5000头(只)左右的行政村每村配备1名村级动物防疫员;养殖数量多、服务半径大、交通不便的村,可按防疫工作的实际需要酌情增加动物防疫员人数;对畜禽饲养量较少,且相对集中的村,可以统筹考虑,联村配备1名动物防疫员。

第六条村级动物防疫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二)热爱动物防疫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服从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的监督与指导。

(三)熟悉并掌握动物防疫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具有一定的动物防疫知识及防疫工作实际操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19至50周岁之间。身体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村级动物防疫员,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

(五)优先聘用条件:具有中专以上畜牧兽医专业学历或者取得执业兽医师、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有3年以上兽医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颁发的《动物疫病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证书;县人社局评审取得农牧民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第三章   职责和任务

第七条按照乡(镇)畜牧兽医站的安排,在驻村兽医指导下,村级动物防疫员在其所负责的区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宣传普及动物防疫相关法规知识。认真宣传、贯彻《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科学防疫知识。

(二)开展动物免疫工作。实施强制免疫和计划免疫,并做好牲畜耳标佩戴工作。      

(三)实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协助实施产地检疫,查验免疫情况,并将查验情况及时上报乡(镇)畜牧兽医站,由乡(镇)畜牧兽医站出具产地检疫证明。

(四)协助开展调入畜禽落地监管工作。及时查阅调入动物检疫证明并核查畜禽信息,督促做好隔离观察,如实记录隔离观察日志。若发现调入畜禽未附检疫证明的,及时报告乡(镇)畜牧兽医站并协助查处。

(五)动物疫情报告工作。协助开展疫情普查和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发现动物疫情,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并实施相应的防控措施,调查相关情况。

(六)实施消毒工作。按照相关规定督促指导畜禽养殖单位和个人做好养殖场所、畜禽及其产品、运输车辆、畜禽经营和仓储场所、病死畜及其污染场所等的消毒,按要求填写、报送消毒记录等。

(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定期开展畜禽死亡情况调查、相关资料报送,对发现的死亡畜禽及时报告,协助乡(镇)畜牧兽医站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畜禽饲养统计工作。及时准确掌握责任区内各类动物的养殖动态,定期开展责任区内的畜禽饲养情况调查、统计报送。开展动物免疫标识及动物防疫信息的采集和上报工作,填写、发放免疫卡,填写、报送免疫档案。

(九)日常巡查工作。定期对责任区进行日常性全面巡查,发现畜禽养殖环节违法行为等问题及时上报,并协助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做好畜禽养殖场(小区)户监管和疫病监测采样工作。

第四章  培训、考核及管理

第八条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督促、指导全县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工作。

第九条乡(镇)畜牧兽医站与村级动物防疫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防疫责任区域、防疫职责、任务和奖惩措施等。

第十条  乡(镇)畜牧兽医站签订合同前,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告知村级动物防疫员。

第十一条聘用合同的签订:

(一)经村委会推荐,乡(镇)政府审核,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二)县农业农村局组织村级动物防疫员进行上岗前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由乡(镇)畜牧兽医站聘用。

(三)聘用合同每年签订一次。工作称职且没有超过规定年龄的可以续签;对工作不负责任的,由乡(镇)畜牧兽医站予以解聘。

(四)因个人原因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提前1个月向乡(镇)畜牧兽医站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乡(镇)畜牧兽医站与村级动物防疫员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并进行考核,负责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签订聘用合同的村级动物防疫员统一建档管理,乡(镇)畜牧兽医站根据工作目标责任书对村级动物防疫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工作补贴挂钩。

第十四条县农业农村局建立健全村级动物防疫员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制度,负责对聘用的村级动物防疫员进行动物防疫、畜禽养殖技术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培训。在岗培训每年不少于1次。

第五章  工作补贴

第十五条村级动物防疫员承担责任区域内动物强制免疫和协助动物产地检疫等公益性职责,省、县两级财政设立专项补贴。

第十六条 根据我县目前畜牧业现状和动物防疫任务的实际情况,除省级补贴外,县级财政对村级动物防疫员给予工作补贴。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补贴标准。

第十七条鼓励符合乡村兽医备案条件的村级动物防疫员办理乡村兽医备案,开展动物防疫、品种改良、动物疫病诊疗、新兽药示范推广等有偿技术服务。具体收费标准与负责区域自主协商并经村委会“四议两公开”形式确定。

第十八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情况,对优秀村级动物防疫员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九条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将考核结果上报县农业农村局,由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兑现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补贴。每半年考核兑付一次。

第二十条建立村级动物防疫员意外伤害和职业病保险机制,保险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工作期限不足半年的保险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专项补贴监管机制。审计、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定期对村级动物防疫员专项工作补贴预算及其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专项工作补贴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