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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南县2023年度森林草原禁火令

发布时间: 2023-03-30 16:30 来源: 作者: 背景色:

为切实做好“清明”“五一”期间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加强野外火源管理,有效预防森林草原、湿地火灾,确保我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林草资源安全,巩固生态文明建设成果。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相关规定和《肃南县人民政府2023年度森林草原防火命令》,肃南县人民政府决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在全县辖区内所有林地、草地、湿地、生态治理项目区及距林草、湿地边缘水平距离150米范围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并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居民生产生活用火实行严格管理,命令如下。

一、严禁携带火源、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等。

二、严禁吸烟、野炊、烧烤、放孔明灯、烤火取暖;私拉有电线路、电网狩猎、烧山驱兽;烧荒、焚烧田埂草、烧稻草、烧草木灰积肥;烧香、烧纸钱、点蜡烛、烧坟草、燃放烟花爆竹及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等的活动。

三、严禁人员和车辆未经登记检查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在林牧区要道、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和防火警示牌,设置“防火码”,凡进入林牧区的人员必须扫码或实名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上交火源。拒不接受登记检查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检查人员有权禁止其通行。

四、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及边缘区举行旅游、宗教、祭祀、节庆等活动时使用火源。

五、严禁在林牧区电力设施附近堆放可燃物。

六、严禁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监护人要有效履行监护责任。

七、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未经审批同意,擅自进入火险区、越过火警线,开展拉练、射击、爆破等易燃作业。

八、严禁在三级及以上有风天气进行任何用火行为。

九、湿地及林草地的承包经营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防火职责,设置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防火宣传。

十、确需在禁火区域内野外生产用火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且采取必要防火措施;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抢修设备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在符合条件时组织实施;其他确需在禁火区域内用火的,必须严格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十一、各级各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巡逻和督查力度,严管野外火源,严惩违法用火。特别是对重点区域、重点地段、重点路口要增派人员严防死守。全县专职护林员务必在岗到位,各级专业和半专业扑火队伍要做好应急准备,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做到迅速出击,确保“打早、打小、打了”,同时坚决杜绝各类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十二、违反本禁火令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森林火灾肇事者,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县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必须进一步增强森林防火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执行森林草原禁火命令。违反本规定者,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违规用火举报电话:0936-6121216

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12119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