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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森林草原禁火令

发布时间: 2022-01-27 17:08 来源: 作者: 背景色:

为切实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有效保护全县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有关规定和《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22年度森林草原防火命令》,肃南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决定自2022年1月28日至2022年2月20日,在全县辖区内所有林地、草地、封山禁牧区、生态治理项目区及距离林草地边缘水平100米范围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行为,并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各类生产生活用火实行严格管理,命令如下:

一)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林草区。

二)严禁在距林缘区、草缘区100米范围内吸烟、烧烤、野炊、烧火取暖、点放孔明灯、烧纸钱、点香蜡、燃放烟花爆竹、烧田埂(坎)、烧秸秆、烧迹地、烧火灰、烧制木炭、烧灰积肥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三)严禁人员和车辆未经检查登记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拒不接受检查登记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检查人员有权禁止其通行。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需有监护人陪同,监护人要有效履行监护责任。

四)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及边缘区举行旅游、祭祀、节庆等活动时使用火源。

五)严禁在架空电力线附近堆放可燃物。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林草区和林草缘区进行爆破、烧火驱兽等涉火活动。

七)严禁在三级及以上有风天气进行任何用火行为。

八)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

(九)各乡(镇)、县民政局、县应急局、县林草局要加强墓地及周边区域的防火监管,尤其要安排专人加大对公墓区域及周边的安全监管,防止上坟祭祀等活动引起森林草原火灾。

违反本规定者,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肃南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2022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