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无障碍阅读 适老化模式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 2024-06-26 15:25 来源: 作者: 背景色: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住房质量安全水平,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农房和村庄建设现代化为重点,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全面推动农房建设实行“五个基本”(即有基本的建设规划管控要求、基本的房屋结构设计、基本合格的建筑工匠、基本的技术指导和管理队伍、基本的竣工检查验收),提高农房建设水平,提升农民居住品质,建立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管体制,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快建设美丽宜居乡村。

二、基本原则

农房建设应当遵循因地制宜、节约土地;符合安全经济、宜居环保、美观协调;坚持村民主体、设计先行、便民利民、体现特色。坚持先规划后实施,先设计后建设,坚持建设管理并重, 保障质量安全。严格执行农房抗震设防和质量安全标准,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求,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民族特色和建筑风貌。

三、重点工作

(一)科学规划选址。农房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尊重村民合理意愿,统筹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农房建设需求、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等因素,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进行建设,严禁乱占耕地建房。做好农房建设选址,对场地进行安全性评价或评估,新建农房要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段,合理避让泥石流、山洪、滑坡、崩塌、风口、地震断裂带等地质灾害危险区,不在陡坡、冲沟、行洪河道、行蓄洪区、低洼地、矿产采空区、地质塌陷区和其他灾害易发区域内选址建房。

(二)强化设计管控。农房建设要精心设计、按图施工,要充分尊重村民意见,发挥好村民主体作用,更好地体现村民生产生活需求,鼓励引导村民选用通用标准图集进行建设,也可委托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国家注册专业人员进行设计,农房设计应当满足国家、省、市发布的农房设计规范和抗震设防等相关标准要求,保证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因地制宜解决日照间距、保温采暖、通风采光等问题,促进节能减排,鼓励设计建设无障碍设施,充分考虑适老化功能需求。

(三)规范施工管理。加强农房建设施工的监督管理服务,重点对建设程序、建筑材料、按图施工、现场施工质量及安全生产管理等进行检查,形成质量安全巡查记录,并在重要环节、关键部位施工时向建房村民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乡镇要落实农房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指导村民和参建各方严格履行质量和安全主体责任,做好施工过程中人身安全、用电、防火等安全保障措施,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违法违规建房行为,督促整改各类安全隐患。对违法违规施工的单位或乡村建设工匠依法依规及时查处,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四)严格竣工验收。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方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开展竣工验收。根据施工合同、方案图或施工图、相关技术标准要求,查阅施工记录、检查记录等农房施工质量管理资料,实地检查房屋的实体质量,作出全面评价,形成验收结论。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的要责令限时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入住使用。村委会负责收集、整理农户建房资料,统一报乡镇人民政府存档,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一户一档”建立新建住房档案,确保农房建设质量安全责任可溯。

(五)加强工匠管理。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工作方案(2021- 2025年)>的通知》,完善农村建筑工匠培养和管理制度,引导和支持不同工种的乡村建筑工匠联合开展农房建设施工,大力推进乡村建筑工匠队伍建设。制定可操作、能落实的培训工作方案,搭建省、市、县三级培训统筹平台及培训体系,采取线上教育和线下实操方式积极开展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分批培养工匠人才,提升乡村建筑工匠的专业技术水平,颁发接受培训证书和从业资格证书,优先推荐参与乡村建设工程,充分发挥乡村建筑工匠保障农村建房质量安全的重要作用。

(六)严控建材质量。建筑材料直接影响农房建筑的质量,要进一步提高农民建材选购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民在正规建材市场购买具有合格证明或检测报告的建材。在确保农房建筑结构安全前提下,结合当地的气候条件、传统习俗、农户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筛选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生态适用的新型结构体系、抗震设防措施和建筑节能技术等,因地制宜推广装配式钢结构等新型建造方式和高延性混凝土等绿色建材应用,建设功能现代、风貌乡土、成本经济、结构安全、绿色环保的宜居住房。

(七)保障使用安全。要进一步深化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建立“农户日常自查、镇村定期排查、县级随机巡查、省市监督抽查"的农房安全隐患常态化监测机制,重点排查和监测 3 层及以上、用作经营(包括用于出租)、人员密集、擅自改扩建的农村自建房。对排查鉴定为危房的房屋,实时监控、精准施策分类整治,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农村危房改造或农房抗震改造支持范围予以解决;不符合条件的,由产权人(使用人)进行整治。对拟用作生产经营或出租的农房,应当通过质量安全鉴定合格后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或许可审批。对老旧农房建立安全管理机制,乡镇做好老旧农房巡查排查、建立信息台账,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限期整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八)做好灾后重建。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住建行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响应制度,做好应急队伍建设。灾害发生后,住建部门应当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按照部门职责和任务分工,加强农房受灾情况监测,密切跟踪和监视农房受灾发展趋势,进一步组织开展农房风险和隐患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薄弱环节和安全隐患,能立即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指定专人负责,制定合理方案尽快解决,严防隐患衍生为重大险情。配合应急部门对因灾导致农户房屋倒塌、严重受损、一般受损情况进行核实,摸清受损农户房屋数量,分类建立数据台账,为灾后重建提供准确的数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级住建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统筹协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参与农房建设和管理,共同履行监管职责,强化农房建设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各项工作落实落细。要全方位实施职、责、权一体化模式,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农房建设管理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确保农房建设质量安全,及时反映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二)强化监督管理。县级住建部门要建立完善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明确部门、乡镇、村委会相关管理职能职责,对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申请、审批、建设、验收实行全过程监管,全面落实住宅建设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施工安全巡查检查到场、建成后核查到场的“四到场“要求,确保农房建设依法审批、依规建设。加强执法监管,依法组织开展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村民建房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农村村民建房历史遗留问题的研究处置,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分类指导、逐步化解”的原则分步妥善解决。

(三)积极宣传引导。围绕农房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各个环节,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标语、网络、微视频和宣传图册等各种媒介,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强对农房新建、改扩建、使用维护、改变用途等方面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提升村民的安全意识、风险识别能力和安全事故处置水平,引导村民依法建房,从源头上为农房建设管理提供法制保障,推动农房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本指导意见主要适用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的建设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