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甘肃省农业农村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甘肃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农业保险工作的部署要求,加快我县农业保险体系建设,提高农牧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保障自治县农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甘肃省2024-2025年农业保险助推乡村振兴实施方案》(甘农财发〔2023〕77号)和《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5年农业保险计划的通知》(甘农财发〔2024〕80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农业工作会议精神,以提高农牧业抵御自然灾害风险能力,构建和完善农牧业生产风险保障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主线,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支持政策,推进农业保险“增品、扩面、提标”,持续提升全县农业保险工作成效,为促进全县现代农牧业持续发展和乡村全面振兴提供风险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采取政府财政部分补贴的方式,引导、鼓励和支持藏系羊(细毛羊)、牦牛、肉牛、小麦、玉米种植养殖户和合作社参加农业保险,积极推动特色农业保险业务开展,增强特色农牧业抗风险能力。
(二)市场运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经办机构商业化运营为依托,重视业务经营风险,优化完善农业保险承保理赔和风险预警管控机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提升农业保险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协同推进。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和保险机构、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等各方协同配合、共同努力,动员符合条件的农牧户积极投保;保费补贴政策同其它支农惠农政策和信贷政策有机结合、共同推进,发挥财政政策综合效应,切实取得成效。
三、工作职责
全县2025年农业保险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实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肃南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肃南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肃南支公司承办农业保险业务。各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向承保机构提供各乡(镇)6月末养殖业防疫台账的各项数据,促进承保机构强化承保和理赔道德风险管控;负责指导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加强藏系羊(细毛羊)、牦牛、肉牛的防疫体系建设,进行疫情监测、免疫和疫情处置,加强与承保机构密切配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要求,督促把农牧户是否对病死畜进行无害化处理作为农业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推进病死畜无害化处理工作;负责指导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加强种植业台账建立,做好疫病监测处置;负责协助承保机构做好查勘定损,确定损失程度及损失原因,组织协调承保机构的承保和理赔服务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中央、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的申请和落实工作;负责筹集安排县级承担的保险费配套资金,做好保费财政补贴资金拨付、清算和监督检查工作。
承保机构:负责承办农业保险业务,发挥网络、管理、科技等专业服务优势,做到“五公开三到户”。“五公开”即保险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三到户”即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负责建立健全农业保险理赔制度,接到参保农牧户出险报案后,应遵循“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原则,在县农业农村局协作下尽快完成查勘定损等工作,向农牧户及时支付赔款;负责向县政府、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及时报告农业保险承保和理赔情况以及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接受上级和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对农业保险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生重大灾害事件时,应及时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成立本乡(镇)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与承保机构密切配合广泛宣传农业保险工作目的和意义、投保理赔范围、业务流程等内容,提高农牧户自愿投保的积极性,确保应保尽保,强化道德风险管控,营造农业保险发展的良好氛围;负责组织乡(镇)、村干部根据摸底建立6月末养殖业防疫台账,为参保农牧户详细制定和填写《保险分户标的投保清单》,完成农牧户自筹部分保费收取工作,按时提交承保机构出单,确保农牧户种养殖风险及时得到保障;负责监督考核,将各行政村农业保险参保率作为年度综合目标考核责任书考核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产业振兴中的保障作用;负责对承保机构农业保险承保数据的审核确认工作;负责监督承保机构协赔员工作情况,若因服务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乡(镇)政府可向承保机构重新推荐协赔人员,支持承保机构做好服务工作。
四、保险内容
(一)保险范围及投保条件
1.保险适用条款
(1)制种玉米保险适用《甘肃省中央财政补贴型玉米制种保险示范性条款》条款。
(2)大田玉米保险适用《甘肃省中央财政补贴型玉米完全成本保险条款》条款。
(3)小麦保险适用于《甘肃省中央财政补贴型小麦完全成本保险条款》条款。
(4)藏系羊(细毛羊)保险适用《中央财政补贴型藏系羊养殖保险条款》(甘肃省保险行业协会示范性条款)。
(5)牦牛保险适用《中央财政补贴型牦牛养殖保险条款》(甘肃省保险行业协会示范性条款)。
(6)肉牛保险适用《甘肃省地方财政补贴型肉牛养殖保险条款》条款。
2.投保条件
(1)制种玉米: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制种玉米农户、专业合作社或制种企业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依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注明的品种、地点依法开展制种玉米生产;大田玉米生产过程严格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与取得有效的玉米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制种玉米企业签订玉米种子生产合同,并按合同要求生产的制种玉米农户、专业合作社;或取得有效的玉米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制种玉米企业,且制种面积达100亩以上的玉米制种企业。
(2)大田玉米:经政府部门审定(认定或登记)的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行洪、蓄洪区,具有玉米制种的隔离和培育条件,且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生长和管理正常。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玉米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3)小麦:经过政府部门审定(认定或登记)的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生长和管理正常;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小麦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4)藏系羊(细毛羊):体重10公斤以上(含10公斤);投保时畜龄在3个月以上(含);投保藏系羊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投保时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饲养管理正常;按所在县、乡(镇)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藏系羊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5)牦牛:体重50公斤以上(含50公斤);投保时畜龄在1周岁(含)以上,7周岁(不含)以下;投保牦牛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投保时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饲养管理正常;按所在县、乡(镇)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牦牛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且必须具有国家统一的防疫耳标或由保险人统一佩戴的专用耳标或其他合法标识物。
(6)肉牛:体重达到100公斤或体长达到90cm;投保时畜龄满4月龄以上;投保肉牛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投保肉牛按所在县、乡(镇)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肉牛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且必须具有国家统一的防疫耳标或由保险人统一佩戴的专用耳标或其他合法标识物。
3.理赔条件
(1)大田玉米:受灾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
(2)制种玉米:受灾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
(3)小麦:受灾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
(4)藏系羊(细毛羊):体重10公斤以上(含),且畜龄在3个月以上(含);
(5)牦牛:体重50公斤(含)以上,畜龄在1周岁以上(含),且佩戴有保险公司专用耳标;
(6)肉牛:每头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月龄 (体重或体长)对应的赔偿比例。
肉牛不同月龄对应的赔偿标准
标的月龄 | 赔偿比例 |
4 (含) - 6 (不含) | 60% |
6 (含) - 8 (不含) | 70% |
8 (含)- 10 (不含) | 80% |
10 (含) - 12 (不含) | 90% |
12 (含) 以上 | 100% |
标的月龄=标的投保后至死亡时的育肥天数/30+承保时月龄在以月龄确定赔偿标准有争议时,按照参考体重来确定赔偿比例。
肉牛不同体重对应的赔偿标准
参考体重 (kg) | 赔偿比例 |
100(含) - 150 (不含) | 60% |
150 (含) - 200 (不含) | 70% |
200 (含) - 250 (不含) | 80% |
250 (含) - 300 (不含) | 90% |
300 (含) 以上 | 100% |
对于体重较大不便称重的,可引入体长作为赔偿参考依据。对体长赔偿比例存在争议的执行体重对应赔偿标准。
肉牛不同体长对应的赔偿标准
标的体长 | 赔偿比例 |
50%<死亡标的体长/约定体长≤60% | 60% |
60%<死亡标的体长/约定体长≤70% | 70% |
70%<死亡标的体长/约定体长≤80% | 80% |
80%<死亡标的体长/约定体长≤90% | 90% |
90%<死亡标的体长/约定体长 | 100% |
(二)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费承担比例
1.制种玉米。每亩保险金额为1000元,费率为3%,保费为3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5%,保费为13.5元;省财政补贴30%,保费为9元;县财政补贴10%,保费为3元;农牧户承担15%,保费为4.5元。
2.大田玉米。每亩保险金额为900元,费率为4%,保费为36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5%,保费为16.2元;省财政补贴30%,保费为10.8元;县财政补贴10%,保费为3.6元;农牧户承担15%,保费为5.4元。
3.小麦。每亩保险金额为800元,费率为4%,保费32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5%,保费为14.4元;省财政补贴30%,保费为9.6元;县财政补贴10%,保费为3.2元;农牧户承担15%,保费为4.8元。
4.藏系羊(细毛羊)。每只保险金额为500元,费率为5%,保费为25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保费为10元;省财政补贴30%,保费为7.5元;县财政补贴20%,保费为5元;农牧户承担10%。保费为2.5元。
5.牦牛。每头保险金额为3000元,费率为5%,保费为15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保费为60元;省财政补贴30%,保费为45元;县财政补贴20%,保费为30元;农牧户承担10%,保费为15元。
6.肉牛。每头保险金额为7000元,费率为4%,保费为280元,其中省财政补贴40%,保费为112元;县财政补贴40%,保费为112元;农牧户承担20%,保费为56元。
(三)保险责任及范围
1.玉米。在保险期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玉米在生长阶段受损,且受灾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时,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雷电、风灾、冰雹、冻灾、旱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
(2)意外事故: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野生动物损毁;
(3)病虫草鼠害。
2.小麦。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小麦的损失,且受灾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时,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雷电、风灾、冰雹、冻灾、旱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
(2)意外事故: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野生动物损毁;
(3)病虫草鼠害;
(4)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小麦每亩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小麦每亩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5)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3.藏系羊(细毛羊)。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已保险的藏系羊(细毛羊)直接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责任:
(1)雪灾(雪灾发生后造成保险的藏系羊在保险期内冻饿死亡);
(2)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炭疽、羊痘、布鲁氏菌病、羊梭菌病、寄生虫病等和强制免疫副反应;
(3)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冻灾;
(4)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5)野生保护动物袭击(必须出具乡镇、村两级有效证明);
(6)当保单上列明的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时,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只)出险时实际价值;当保单上列明的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计算赔付: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只)保险金额;
(7)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8)凡在我县辖区外借牧或在借牧途中死亡,只要达到理赔条件,保险公司一律正常赔付;
(9)发生第(5)项所列情形,财政性补偿和保险赔付按各自渠道落实。
4.牦牛。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的牦牛直接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责任:
(1)雪灾(雪灾发生后造成保险的牦牛在保险期内冻饿死亡);
(2)口蹄疫、炭疽、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巴氏杆菌病、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恶性卡他热、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产气荚膜梭菌病、伪狂犬病、副结核病、寄生虫病等和强制免疫副反应;
(3)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冻灾;
(4)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5)野生保护动物袭击(必须出具乡镇、村两级有效证明);
(6)当保单上列明的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时,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只)出险时实际价值;当保单上列明的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计算赔付: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只)保险金额;
(7)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8)凡在我县辖区外借牧或在借牧途中死亡,只要达到理赔条件,保险公司一律正常赔付;
(9)发生第(5)项所列情形,财政性补偿和保险赔付按各自渠道落实。
5.肉牛。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肉牛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雷电、风灾、冰雹、冻灾、雪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
(2)意外事故: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口蹄疫、炭疽、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巴氏杆菌病、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恶性卡他热、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产气荚膜梭菌病、伪狂犬病、副结核病、寄生虫病等和强制免疫副反应;
(四)责任免除及范围
在保险期间内,各险种由于下列原因造成需要申请赔偿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不负责赔偿责任:
1.玉米保险(制种、大田)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及管理措施明显失误导致的损失;
(2)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3)亲本种子纯度和发芽率未达到国家标准;
(4)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行动;
(5)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保险玉米制种的损失;
(6)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2.小麦保险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及管理措施明显失误导致的损失;
(2)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3)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行动;
(4)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田间管理的保险小麦而产生的损失或费用;
(5)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
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6)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7)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8)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3.藏系羊保险(细毛羊)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2)盗窃、走失、丢失;
(3)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战争及恐怖活动等非常规行为;
(4)违反防疫规定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
(5)由于药物反应、服用假药导致保险的藏系羊死亡;
(6)胎产导致死亡,因年老、有繁殖障碍、患慢性病久治不愈、生产性能下降而淘汰宰杀;
(7)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8)当年新出生的、体重未达到10公斤的羔羊死亡;
(9)自雪灾发生时起60日后(不含60日)发生的藏系羊死亡;
(10)保险藏系羊(细毛羊)因病死亡且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1)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2)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13)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14)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4.牦牛保险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2)盗窃、走失、丢失;
(3)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战争及恐怖活动等非常规行为;
(4)违反防疫规定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
(5)由于药物反应、服用假药导致保险牦牛死亡;
(6)胎产导致死亡,因年老、有繁殖障碍、患慢性病久治不愈、生产性能下降而淘汰宰杀;
(7)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8)当年新出生的、体重未达到50公斤的牛犊死亡;
(9)自雪灾发生时起60日后(不含60日)发生的牦牛、死亡;
(10)保险牦牛因病死亡且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1)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2)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13)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14)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5.肉牛保险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及管理措施明显失误导致的损失;
(2)保险肉牛在疾病、疫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
(3)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4)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行动;
(5)未按免疫程序接种;
(6)盗窃、走失、淹溺、中毒;
(7)由于接受药物治疗引起不良反应,或者服用假冒伪劣药品导致死亡;
(8)因年老、慢性病久治不愈而被宰杀;
(9)在畜牧部门统一免疫接种时,由于人为操作不当发生免疫副反应造成的死亡;
(10)未佩戴国家统一的防疫耳标或由保险人统一佩戴的专用耳标或其他合法标识物;
(11)发生意外事故但缺失死亡保险肉牛尸体;
(12)保险肉牛因死亡而导致的各种间接损失;
(13)保险肉牛因病死亡且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4)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组织机构,明确职责,成立各乡(镇)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责任领导和工作人员,加强宣传动员,统一干部群众思想,具体负责抓好农业保险实施的组织领导和推动工作。
(二)调查摸底。各乡(镇)政府组织畜牧兽医工作站、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乡(镇)包村干部、村干部,深入农牧业生产一线,摸清种养殖业现状,建立相关台账。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张榜公布农牧户种养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三)承保实施。各乡(镇)政府组织包村干部、村干部工作人员深入牧户,根据调查摸底建立的相关台账填写《保险分户标的投保清单》,收取农牧户自筹保费,向农牧户出具发票,提交承保机构审核后出具正式保单。
(四)总结验收。各乡(镇)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对农业保险工作进行总结,根据辖区内各村的承保情况以及收取农牧户自筹保费的总量,向县政府和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提交各乡(镇)农业保险承保情况报告。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成立以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保险承办机构、各乡(镇)政府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推进全县农业保险工作。同时,各乡(镇)政府要切实把农业保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责任领导和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推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上级下达的农业保险任务圆满完成。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充分借助电视、报纸、广播、微信等宣传媒介,采取发放宣传单、刷印墙体广告等方式,开展全方面、立体化的宣传,着力提高知晓度和理解度。在广泛开展视觉宣传的同时,乡村两级要组织精干队伍,充分发挥农金室作用,现身说法,开展针对性宣传讲解,手把手算经济账,消除政策盲点和认识误区,激发广大农牧户投保意愿,提升广大牧民群众的灾害风险防范意识和保险意识,为脱贫户农业保险全覆盖奠定坚实基础,并确保其余农牧户应保尽保。
(三)强化协作沟通。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主动配合农业保险承办机构对承保业务、保费收取、查勘定损、实施理赔、防灾防损、保险反欺诈等各项工作给予全力支持,推进农业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农业保险承办机构要加强与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单位的沟通协作,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减少工作程序,力求高效便民。
(四)强化督导检查。各乡(镇)政府要确定专人,按时向县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肃南县2025年农业保险工作进展情况调度表》。县政府将对各乡(镇)藏系羊(细毛羊)、牦牛、肉牛、玉米、小麦的参保率、农金室建设运营进行督导,对工作进展缓慢的乡(镇)进行通报批评。
附件:1.肃南县2025年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1
肃南县2025年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贺进贤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薛瑞林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郭志剑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孙玉国 县财政局局长
组员: 李进兵 县公安局副局长
赵斌县 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段学明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龚 强 县财政局副局长
贾风春 县气象局局长
安玉锋 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主任
牛志玲 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白晓艳 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主任
廉宗鹏 皇城镇人民政府镇长
牛志英 马蹄藏族乡人民政府乡长
吴巧玲 康乐镇人民政府镇长
巴文涛 白银蒙古族乡人民政府乡长
鲁泽鹏 大河乡人民政府乡长
贺恩威 明花乡人民政府乡长
乔 楠 祁丰藏族乡人民政府乡长
徐 鹏 人保财险肃南支公司经理
吕建国 中华联合保险肃南支公司经理
宋克九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肃南支公司经理
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在县农业农村局下设办公室,县农业农村局和人保财险肃南支公司、中华联合保险肃南支公司、人寿财险股份肃南支公司抽调相关工作人员开展具体工作,郭志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徐鹏、吕建国、宋克九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