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张掖市委教育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实施集团化办学推进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深化教育综合改革,充分发挥张掖中学优质教育资源的辐射引领作用,加快推进全县普通高中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张掖中学集团化办学工作方案〉的通知》(张教发〔2024〕79号)和市教育局、县政府《关于实施普通高中集团化办学支持肃南县各民族共同富裕先行区建设框架协议》,结合我县实际,县教育局起草了《肃南县普通高中集团化办学支教跟岗教师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或个人可在9月2日—9月6日(5个工作日)通过电话或邮箱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电话:0936-6121132
邮箱:573610448@qq.com
感谢大家的参与和支持!
肃南县教育局
2024年9月1日
肃南县普通高中集团化办学支教跟岗教师管理办法(暂行)(征求建议稿)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张掖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张掖中学集团化办学工作方案>的通知》(张教发〔2024〕7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应精神,为做好支教教师和跟岗教师的管理与服务,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教教师和跟岗教师实行双重管理,与任教学校教师同安排、同部署。过程性考核由任教学校负责,考核结果推荐派出学校最终认定。张掖中学和肃南一中到双方学校跟岗和支教教师按本校考核制度从师德师风、教学实绩、考勤、工作量和作用发挥等方面进行全过程考核。
第三条张掖中学教师到肃南一中任教,视为薄弱学校工作经历。肃南一中教师到张掖中学跟岗学习,视为轮岗交流经历,跟岗学习结束后,返回原校,三年内不予办理调动手续。
第四条对在肃南一中支教一年期的张掖中学教师,年度业务考核合格且成绩在90分以上可获校、局级通报表扬。支教三年期的教师,每年度业务考核合格且成绩在90分以上的可获校、局级通报表扬,并推荐由肃南县委、县政府通报表扬,担任班主任的教师每年可授予校级“优秀班主任”称号。对在张掖中学跟岗的肃南一中教师,根据现实表现,肃南一中在年度业务考核及评优选先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第五条 肃南县教育局及学校要关爱支教教师,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鼓励支持支教教师,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一)食宿安排。支教教师食宿由肃南一中统一安排,免住宿费,水暖电费用由学校承担,伙食费自理。
(二)绩效待遇。支教教师享受肃南一中课后课业辅导增量绩效。支教教师可承担各级各类教育科研任务,相关成果可参加肃南县教育科研及教学优秀成果评选及奖励。
(三)生活补助。对在肃南一中支教一年期的张掖中学教师,发放生活补助1.8万元。支教三年期的教师,每年发放生活补助3万元(三年合计9万元)。到张掖中学跟岗学习的教师每人每年发放生活补助6000元。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县财政局统一拨付。
(四)交通补助。对支教、跟岗一年期的教师,发放交通补助3000元;三年期的,每年发放交通补助5000元。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县财政局统一拨付。
(五)差旅费用。支教、跟岗教师被任教学校派出公差的,由任教学校按照相关标准报销差旅费。
第六条对在肃南一中支教的张掖中学教师,根据高三教学业绩综合贡献值享受相应的高中质量提升绩效,绩效资金纳入肃南一中绩效工资管理。
第七条严格落实请(销)假制度。支教教师和跟岗教师因公或因私(包括休假、探亲、治病)外出的,应遵守任教学校请(销)假制度,请假5天以上的还需向原单位报备。对需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支教教师和跟岗教师本人应及时通过书面、电话或口头等方式报告任教学校。
第八条支教教师和跟岗教师应过好思想关、工作关、生活关,主动融入当地社会,支教、跟岗期间应严格遵守张掖中学相关纪律管理要求及《肃南县教育系统师德师风“十条禁令”》《肃南县教育系统干部纪律“十个不准”》,如有违规违纪情况,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由肃南县教育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