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无障碍阅读 适老化模式
当前位置:首页 > 党政动态 > 部门动态

肃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曝光第二批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4-11-08 16:47 来源: 肃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队 作者: 崔云裳 背景色:

案例一:肃南裕固族自治县XX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案

2023年10月16日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肃南裕固族自治县XX有限公司生产的内镶式滴灌带NYD16×0.20×300-2.8-1.0型号的产品进行了抽样检验,经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该产品内径极限偏差、流量均匀性C值、炭黑含量项目不符合GB/T19218.3-2017《塑料节水灌溉器材地部分:内嵌式滴灌管及滴灌带》标准,依据GZJ/JX068-2023《甘肃省2023年滴灌带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并于2023年12月15日向肃南裕固族自治县XX有限公司法人送达检验检测报告,告知检验结果。肃南裕固族自治县XX有限公司法人于2023年12月22日签收。2024年1月3日张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我局移送了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内镶式滴灌带11600米;2.罚款0.18万元。

案例:肃南裕固族自治县XX水果店未明码标价案

2024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肃南县XX水果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未落实明码标价。2024年4月1日我局决定立案调查,2024年4月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询问通知书;2024年4月9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经询问,当事人承认存在未落实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构成未落实明码标价的违法事实。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6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2元

案例三:肃南裕固族自治县XX商店未明码标价案

2024年4月17日,马蹄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对肃南裕固族自治县XX商店进行监督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正对门摆放的2个货架上和货架前面成列的2个玻璃栏柜内摆放的所有食品(饮料、方便面、面包、火腿等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葵花、白砂糖)、调味品(酱油、食醋、食盐)、烟酒、牙膏及日用百货(一次性纸杯、洗洁精、打火机、卫生纸、卫生巾、塑料盆、香火、哈达、民族用品)等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经营的肃南裕固族自治县XX商店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1000元。

案例四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XX快餐店经营过期食品案

2024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肃南裕固族自治县XX快餐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2024年4月10日我局决定立案调查,2024年4月1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询问通知书;2024年4月16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经询问,当事人承认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本案调查过程中,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能积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无主观故意,危害后果轻微,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和《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的情形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建议责令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拟处罚如下:1.罚款8000元;2.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

案件五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XX未明码标价案

2024年5月29日,肃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XX商行进行监督检查时,在该店货架上发现待销售的食品方便面1箱、雪碧1箱、百事可乐1箱、健力宝1箱、小吃饼干5袋,绿箭口香糖1盒,脆多多8袋,七彩青稞酒4瓶,世纪金徽酒4瓶,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该店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康乐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29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中对经营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违法事实主动承认事实,改正违法行为。现查明,当事人在2024年5月29日在该店进门货架上待销售的食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事实。鉴于本案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且能够主动积极配合案件调查,能够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在调查过程证能够积极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当事人待销售食品无销售,无非法所得。属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500元。